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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概论一、概论9二、卫生行政执法风险二、卫生行政执法风险10卫生部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n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
2、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 (九)其它违法行为。(九)其它违法行为。 11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卫监督发(卫监督发2005431号)号)n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3、责任。行政责任。n(一)对(一)对不符合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的;n(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的;n(三)未(三)未按规定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的;1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4、(卫监督发(卫监督发2005431号)号)n(四)(四)未按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请求,协助教育行政,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的;n(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为未提出整改意见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的;n(六)接到学校(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报告后,报告
5、后,未及时赶往现场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调查处理,或者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事态扩大的;n(七)未按(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和食物中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报告的。的。13 卫生部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 n(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负有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6、、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应当追究责任:n 1、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失职失职、渎职渎职或有其他或有其他不作为不作为行为的;行为的;n 2、对医疗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对医疗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n 3、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压案不查、瞒案不瞒案不报报或或受理后不
7、认真进行查办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的;n 4、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的; n 5、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的;n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14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务院281号令)号令)n第六条: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罚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罚没范围范围.标准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
8、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分”。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不履行罚没职责,不履行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罚不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的,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n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三、风险控制三、风险控制 从案例解析谈起从案例解析谈起161、违法主体认定n案例案例1111:n 邓邓
9、xxxx(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于20052005年年1010月月1818日在红旗路日在红旗路3 3号开展诊疗活动号开展诊疗活动( (店招店招为为“健康诊所健康诊所”) ),未办理,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员告知邓办理卫生监督员告知邓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方可开展诊疗活动。1111月月4 4日卫生监督检查中在邓的日卫生监督检查中在邓的诊所内发现伪造的诊所内发现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营利性),并据此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性),并据此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市市
10、区区邓林诊邓林诊所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监督员当场依法进行了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监督员当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卫生局与调查取证,卫生局与1111月月2121日以伪造日以伪造医疗机构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1.没没收药品器械;收药品器械;2.2.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60006000元元. .。17n 当事人于当事人于12月月2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日向市人民政府提
11、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理由:一是申请。复议理由:一是自己非故意违法自己非故意违法,按国家政策,按国家政策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而卫生部门称要凭工商营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而卫生部门称要凭工商营业执照才能办证,可是无业执照才能办证,可是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又办不成工商营业执照,于是就伪造了(营利性)又办不成工商营业执照,于是就伪造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以达到办理工商(营利性)以达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优惠的目的;二是营业执照和优惠的目的;二是处罚过重处罚过重,违法行为没,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没有发生医疗事故,是轻微有对社会造成危
12、害后果,没有发生医疗事故,是轻微违法,应不予处罚;三是违法,应不予处罚;三是处罚主体错误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办理。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主体名称是营业执照主体名称是“市市区邓林诊所区邓林诊所”,而行政,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主体却是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主体却是“健康诊所健康诊所”。经市人。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撤销了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民政府法制办审查,撤销了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8【案件评析】【案件评析】n1、本案当事人邓、本案当事人邓未取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应以非法行医机构擅
13、自执业,应以非法行医机构设设置者邓置者邓为违法责任主体为违法责任主体。n2、本案邓、本案邓伪造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以,以欺骗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工商营业执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应根据照,应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第第六十九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将本案相关证据移交工商行政二款之规定,将本案相关证据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撤销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 19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适用对象行政处罚适用对象) )n1. 1. 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是行政违法者;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是行政违法者;n2 .2 .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是行
14、政处罚责任主体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并且规范的行为,并且具有一定行政责任能力的公具有一定行政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n行政责任能力:行政责任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有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有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的能力。 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受罚主体)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受罚主体)违法主体违法主体20行政处罚责任只能由违反行政法的义务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只能由违反行政法的义务人承担明确责任主体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题与基础明确责任主体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题与基础适用法律规范
15、适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后果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模式违法行为模式21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n1.公民公民n2.法人法人n3.其它组织其它组织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社团法人22公公 民民n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n 所谓自然人,则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所谓自然人,则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形式的人。n 民法通则将民法通则将“公民公民”与与“自然人自然人”并用,并用,该法第该法第8条第条第2款明确规定:款明确规定:“本法关于
16、公民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定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定义n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n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2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
17、力n始于出生,终到死亡始于出生,终到死亡。n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有关证明。的,参照有关证明。25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周岁以上 精神状况正常精神状况正常16周岁以上周岁以上 自食其力自食其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周岁以上未成年未成年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不满10周岁周岁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8、26行政责任能力行政责任能力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不予行政处罚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从轻或者减轻行行政处罚。政处罚。n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
19、政处罚。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7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n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强奸、抢劫抢劫、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放放火火、爆炸爆炸、投毒罪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负刑事责任。n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处罚。n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
20、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教养。 28法法 人人n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36条规定:条规定:“法人是具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n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n 机关法人机关法人n 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n 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法人法人 29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n其它组织其它组织:n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它组织是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它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21、、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的组织。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四十条30其它组织其它组织n其它组织:其它组织:n(1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私营独资企企业、合伙组织;业、合伙组织;n(2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企业;n(3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作经营企业、
22、外资企业;n(4 4)经民政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经民政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证的社会团体;31其它组织其它组织n(5 5)法人依法设立并)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的分支机构;机构;n(6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在各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n(7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构;n(8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道、村办企业;n(9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32当事人主体
23、资格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n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注明登记的字号。33无证经营无证经营 设置设置 者者 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n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
24、任直接责任人人为当事人。为当事人。34切切注意:切切注意:n无论无论无证生产经营者无证生产经营者以任何名义(店以任何名义(店招)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均招)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得将其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其对外开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名义(店招)作为责任主体认定,的名义(店招)作为责任主体认定,只能以只能以设置者设置者(单位或个人)为责任(单位或个人)为责任主体。主体。35实施行政处罚时个体户如何认定实施行政处罚时个体户如何认定?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6条规定:条规定:“公民在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
25、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n 实践中,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是按公民还是个体工商户是按公民还是按其他组织对待按其他组织对待,对这个问题应该分,对这个问题应该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36n一是按照一是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以根据经营情况请1 1帮手;有技术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3 3 5 5个学徒。个学徒。”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应予公民对待。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应予公民对待。 个体工商户雇工7 7人人37n二是按照二是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26、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条规定,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人所有、雇工雇工8人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组织。”可见经营规模较大,个体工商可见经营规模较大,个体工商户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户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私营经济组织,就可视为为私营经济组织,就可视为“其他组其他组织织”。 私营经济组织雇工8人人38实施行政处罚时个体户如何认定实施行政处罚时个体户如何认定?n一是个体户自己经营,规模不大又没有雇工,一是个体户自己经营,规模不大又没有雇工,这样的个体户应当按公民对待;这样的个体户应当按公民对待;n二是如果经
27、营规模较大,雇工二是如果经营规模较大,雇工8人以上的按国人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就成为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私营家有关规定就成为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私营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待。n 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他们虽然可以请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他们虽然可以请335 5个帮手,或者带个帮手,或者带1212名学徒,但并不雇工。这一特名学徒,但并不雇工。这一特点,使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区别开来,后者可以雇点,使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区别开来,后者可以雇工工8 8人以上。人以上。 建议:注意与当地法制办和法院沟通界定建议:注意与当地法制办和法院沟通界定39n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主
28、体认定特殊性?主体认定特殊性?40n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领取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n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41个个 体体 诊诊 所所个个 体体 工工 商商 户户以个人以个人/合伙申请成立合伙申请成立以户为经营单位以户为经营单位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以取得登记,以取得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为
29、成立标志为成立标志依法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以取得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为成立标志为成立标志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疗活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商业(生产经营)活动42n吉林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n 你院吉高法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人民
30、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具体规定办理。43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1995)第第008008号文的批复号文的批复 (1995(1995年年3 3月月3030日日) ) n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卫生厅:川卫医发(川卫医发(19951995)第)第008008号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关于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的请示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的请示”收悉。医疗机构包括个收悉。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业登记,早在五十年代初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业登记,早在五十年代初就已经明确。就
31、已经明确。19511951年年2 2月月1515日日政务院财经委(政务院财经委(5151)财)财政私字第政私字第2020号文规定,号文规定,医院诊所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业登记”。19511951年年2 2月月2323日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5151)卫医字第卫医字第2727号公布号公布关于公私立医院诊所一律不进关于公私立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的通知行工商业登记的通知。19551955年年1212月月2121日日财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联合通知免征工商业税
32、的联合通知”中再次重申,中再次重申,“凡属医凡属医疗机构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疗机构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4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1995)第第008008号文的批复号文的批复 (1995(1995年年3 3月月3030日日) ) n 1987 1987年年国务院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第二条规定: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依法经核准登
33、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从事的个体医疗机构从事的是医疗服务,既不属于工业,也不属于商业是医疗服务,既不属于工业,也不属于商业,而且根据,而且根据19941994年年国务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登规定,医疗机构的登记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以,个体医疗机构不符合记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以,个体医疗机构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条件,不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因此,要求个体医疗机的条件,不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因此,要求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违反了现行的构进行工商登记,违反了现行的城乡个体
34、工商户管理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行条例和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现阶段确实存在某。但现阶段确实存在某些盈利的医疗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合资、私人开办的医些盈利的医疗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合资、私人开办的医疗机构,它们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照章纳税应进一步研究后疗机构,它们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照章纳税应进一步研究后再定。特此批复。再定。特此批复。45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营业执照的答复 (1999年10月15日)n n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卫生厅:n 你省瑞昌市卫生局你省瑞昌市卫生局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关于职
35、工医院、个体诊所是否应该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请示所是否应该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请示收悉。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研究,答复如下:n 根据国务院(根据国务院(19941994)第)第149149号令号令医疗机构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执行。执行。n46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
36、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卫医发20002332000233号号n 取得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还需到工商行政管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47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
37、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法规。48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n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许可的
3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
39、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n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许可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许可49主体认定主体认定 合法成立合法成立(有法定证照)有法定证照) 未合法成立未合法成立(无法定证照)(无法定证照)公公 民民法法 人人其他组织(含其他组织(含8人个体工商户)人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40、社会团体法人 设置者设置者个人个人单位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合法成立证照合法成立证照(经营性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性为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身份证50n改制后改制后 单采血浆站主体认定?单采血浆站主体认定?51案例案例1212:n2007年年6月月7日日,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对县单采血浆站进行了突击县单采血浆站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浆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检查。发现该浆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n1、采集血浆前,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采集血浆前,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浆。检查发现,在替者的血浆。检查发现,在2007年年6月月6日采浆记录中的日采浆记
41、录中的102名供浆员里,有名供浆员里,有60多名是多名是市市县人,检查组赶往县人,检查组赶往县城核实,县城核实,村的村的37名供浆员只有周名供浆员只有周一人是真实身份,一人是真实身份,其他其他36人均持假身份证。人均持假身份证。n2、过量采集血浆。执法人员从冰库中随机抽取冰冻血浆、过量采集血浆。执法人员从冰库中随机抽取冰冻血浆30袋一一称量,结果有袋一一称量,结果有13袋血浆重量超过了袋血浆重量超过了600克,重量从克,重量从601克到克到612克不等。克不等。n本案调查中发现,该单采血浆站曾于本案调查中发现,该单采血浆站曾于2006年年1月月因采集非划因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浆人员(多为外省的
42、供浆员)以及超采等违法定区域内的供浆人员(多为外省的供浆员)以及超采等违法行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06年年9月月,卫生行政,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察组对该站进行突击检查,发部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察组对该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站仍存在未对供血浆者进行有效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现该站仍存在未对供血浆者进行有效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替者血浆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52n 该单采血浆者违反了该单采血浆者违反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的规定,第一
43、款的的规定,自治区卫生厅依据自治区卫生厅依据血液制品管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和血浆超采的行为,并按其立即停止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和血浆超采的行为,并按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卫政法发2004224号)号)“四、(一)四、(一) (二)(二)”规定规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情形,给予平南县单采血浆站罚款十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并吊销给
44、予平南县单采血浆站罚款十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单采血浆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情节严重情节严重 予以处罚:予以处罚: ( (一一) )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拒不改正的;的; ( (二二)12)12个月内个月内两次发生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 (三三) )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
45、 (四四) )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 (五五) )造成第造成第( (四四) )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53【案件评析】【案件评析】n 改制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具有独改制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律责任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律责任不能转继不能转继给改制后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给改制后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企业母子公司体制的单采血浆站,也不能让改企业母子公司体制的单采血浆站,也不能让改制后的单采血
46、浆站承担改制前单采血浆站行政制后的单采血浆站承担改制前单采血浆站行政责任追究的责任追究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5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年12月月30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发布n第五条: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n“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二条和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机构管
47、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采供血机构适用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n n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56卫生部关于修正卫生部关于修正 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卫医发2006432号)号)n:“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
48、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
49、)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其他诊疗机构。”5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n第二条: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的机构。”n1.采供血机构并不能领取采供血机构并不能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存在较大争议;,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存在
50、较大争议;n2.采供血工作是否属于诊疗行为也值得商榷。采供血工作是否属于诊疗行为也值得商榷。 58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案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案(卫医发(卫医发2006118号)号) 2006年年3月月25日日卫生部、国家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卫生部、国家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局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局n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血浆站转制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设置59n“单采血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