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精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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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立法机关编纂的民法典我国无民法典,故无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广义的民法(我国)和狭义的民法。民法典的编纂模式:罗马式(法学阶梯式)人法和物法;德国式(潘德克吞式)总则、债物亲继2.民法的性质(2017):(1)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三种学说: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介入也是作为特

2、殊的民事主体参与。将民法归入私法范畴,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并有助于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这主要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归纳得出。从历史发展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从内容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通关系。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由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制度组成的民法体系。(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对立存在的,一般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各种非政治领域。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4)民法是权

3、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从起源来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民法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二、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民事法律:民事基本

4、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民事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7.国际条约。8.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三、民法的解释: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

5、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的活动。民法解释的必要性: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民法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四、民法的适用:即民法的效力1.民法对人的效力(1)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2)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

6、人除外。另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3)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但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除外。2.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生效: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在民事规范的条文中单独列举一条说明该规范在公布后的什么时间才开始生效。(2)失效:自然失效(任务完成);公布新法时宣布旧法与其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时宣布原法失效。(3)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增加行为主体的权利的条文往往具有溯及力,如著作权法等。

7、3.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属地原则中央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国全境。地方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两层含义:(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上述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主体地位平等;主体意思表示自由;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不排除有些财产关系是无偿的,如赠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8、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配偶权等。特点:主体地位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规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

9、遍指导意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基本原则的功能:(2017)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2017)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平

10、等原则具体表现: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二、自愿原则(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11、自愿原则具体体现: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达成合意;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由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该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1.民事主体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并正当行使权

12、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一般而言,公平原则体现在订立合同或者协商的过程之中。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也是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2.主体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

13、用,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一般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履行合同或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该限度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体现: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主体背离权力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六、公序良俗原则(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类型: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如断绝亲子关系);违反两性道德准则;射幸行为(以他人的损失作为自己偶然获利,赌博不合法,保险合法)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如搜身);限制营业自由;违反公共竞争;违反消费者保护;违反劳动者保护;暴利。大部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但是也有部分是可撤销的。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3

1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分类1.根据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财产权利通常可依权利人意志转让;人身权利一般不能转让,例外,企业法人的名称权、(2)保护方法不同:在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责任(财产法律关系)或非财产责任(人身法律关系)。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消极的不作为)和相对法律关系(积极的行为)3.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债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

16、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1.民法中的主体(为法律所承认的客观存在)+ 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5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物的分类:1.根据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动产和不动产。2.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主物和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之转让,另有约定的除外)。3.根据

17、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特定物和种类物。(1)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约定。(2)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为赔偿;种类物则不能免继续履行的责任。4.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原物和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1)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牛黄是天然孳息,牛肉不是。租金、利息、彩票所中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属于法定孳息,股息是投资收益。增值利益不是孳息,是一物本身交换价值的增加,不涉及两个物(原物和天然孳息),不要求他人用益(法定孳息

18、)。(2)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从性质上看,任何民事权利都体现着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而是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合。对社会不利、不符合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权利所体现出的一定的利益,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在这一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

19、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的行为自由。民事权利的特征:(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权利的客体:(1)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继承权也具有某些人身性质)等。(2)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2.根据权利的作用:(1)支配权: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所有权。(2)请求权:请求他人为

20、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3)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注意:抗辩抗辩权)(4)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3.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4.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1)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债权。(2)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

21、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5.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1)既得权: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2)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根据性质的不同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1.私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自助行为: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为保全或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措施。条件: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情况紧急别无选择;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尽快纳入公

22、力救济途径2.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如起诉、申请仲裁等。民事权利的行使(2017)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民事权利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2.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二、民事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规定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即义务人必须这样做或那样做。如果没有义务人的这种必要行为,既

23、不能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也不能维护国家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可见,民事义务同样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但是,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1.民事义务的特征:(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民事义务的分类(2017):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因此可与民事权利的分类相对应。此外,民事义务还有独立的

24、分类:(1)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法定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2)根据民事义务主体的行为方式:作为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如给付财产、完成工作;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三、民事责任(2017):法律责任的一种类型,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民事责

25、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有些则不以有过错为要件。民事责任的内容可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2.民事责任的分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如消除影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违约责任是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不同。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指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指责任主体以其有限的财产承担

26、责任,如海商法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共同责任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承担责任,根据各责任主体的共同关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2.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引起民

27、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主体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状态。(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变化的状态,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的状态,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绝对消灭。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自然事实事件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动作,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熟睡或昏迷)或精神错乱中所为的动作;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行为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行为意思,也有表示

28、,法律行为的成立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表示没意思,该意思由法律直接规定 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观念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的宽恕事实行为行为人无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和表示,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该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因创作而发生著作权关系。作为债权标的给付的行为如交货、付款,也属于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第三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

29、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利(不包含民事义务)。主体可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可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为出生之时,终止时间

30、为死亡之时。2.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3.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由原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1.自然死亡的时间:死亡证明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

31、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注意:这里的“继承人”应当做缩小解释,是指在死亡的这几个人之外的继承人。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自然人是否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自己的意志无关。(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直接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

32、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条件:(1)年满18 周岁;(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活动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

33、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行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能力,比如先占,创作等,任何行为能力人均可以实施。二、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1.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节 监护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需要监护的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未成年精神病人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定。一、监护的分类:根据

34、监护权的发生依据分类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包括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2.指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而形成的监护。3.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4.委托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以协议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本无监护资格的人)而形成的监护。二、监护人的设定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约定监护前提:父母已死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

35、居民委员会同意的(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范围包括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获单位或居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友)。机关监护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三、监

36、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对其进行教育。对被监护人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其受到伤害或侵害他人权益。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全部民事活动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或

37、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监护人代理或同意。四、监护的终止(2017)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成年或精神病人康复,为其设置的监护也应终止。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监护人关系的成立以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为条件,丧失能力,则监护关系自然终止。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包括监护人患病、迁居、家庭困难等,并经有指定权的机关同意)时,可以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利用监护之便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撤销监护资格。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

38、人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区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定义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条件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离婚的法定事由分居满2年)1.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2.如果公

39、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如果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根据有关部门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直接宣告死亡,不需要超过法定期限);程序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限制)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

40、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

41、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后果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

42、继承程序处理。2.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其他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3.如果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4.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如果被宣告死亡之后所推定的事实跟实际的事实不一致,以实际事实为准。如果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否则不能

43、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特点:1.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属于个体经济。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3.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应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内

4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可以依法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5.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则以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存在基础)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45、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组织性是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首要前提,也是其区别于自然人的重要特征。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以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为根据对法人所作的分类。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根据成立基础将私法人进行的划分。区别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成立基础人的集合捐助的财产设立行为合同行为,且为生前行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设立人地位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意思机关有意思机关无意思机关法人目的公益或营利只能是为公益事业解散原因原因多样,并可协议解散只能因期限

46、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解散后果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原因在于,营利法人要能够将收益分配给法人成员,而财团法人无成员(理事会,监事会只是法人机关)。是否是营利法人关键是看能否将收益分配给成员,而非是否获利,获利但不将收益非配给成员,也不属于营利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根据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划分社团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将利益分配给成员的社团法人,如公司。中间法人是指那些不宜归入营利法人,又不能归入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如合作社、商会等。4.我国民法通则

47、中的法人分类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按照是否依据公司法设立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机关法人: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既可以是社团法人(如妇联、协会、学会),也可以是财团法人(如基金会)。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如肖像权)。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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