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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企业错峰复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延迟企业复工有关精神部署,根据文件精神要求,科学引导安排企业错峰复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原则(一)保障优先。优先安排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开工,靠前服务、协助解决复工过程中涉及的用工、用电、资金、物流等问题,千方百计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二)有序引导。坚持分清轻重缓急,在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科学引导企业错峰复工,避免企业集中爆发式复工,导致工人流动加剧,疫情防控物资紧缺,增加全市疫情防控压力。(三)分类施策。
2、综合考虑企业员工来源、疫情防控需要、企业生产运行等多种因素,对企业错峰复工分类指导安排,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活全市经济活力,助力疫情防控措施有序推进。二、具体安排(一)第一类1范围对象: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2开工要求:对已复工的企业,保障企业稳定生产、连续生产、持续达产;对未复工的企业,即日起引导和协助企业解决开工涉及的用工、用电、资金、物流等问题,尽快实现复工。(二)第二类1范围对象:xx月 x 日前号下发之日前)已
3、复工的企业。2开工要求:减少工人流动,继续稳定生产、连续生产、持续达产,并同步向街道申请复工备案登记,配合街道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三)第三类1范围对象:龙头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省内流动工人(包含年内未返乡的省外工人)为主企业。2开工要求:防控措施已落实到位的企业,可提前向良种场工作组或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复工备案登记,经工作点、企业办、卫计办现场核查批准后(受理批复时间原则上为 5 个工作日内),即可在 2 月 9 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 时后复工。(四)第四类1范围对象:除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企业外的,省外流动工人(不包含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为主企业。2开工要求:于 2 月 9
4、 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 时后向良种场工作组或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复工备案登记,经工作点(组)、企业办、卫计办现场审验批准后方可复工(受理批复时间原则上为 10 个工作日内)。(五)第五类1范围对象:除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外的,省外流动工人特别是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含经停、旅居史)工人为主企业。2开工要求:具体复工时间视湖北和本市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确定。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专班,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企业错峰复工工作方案,统筹细化分解企业复工目标安排,层层传到压力,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对拒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未按要求备案登记自行复工的企业,良种场工作组或所在社区要
5、第一时间上报街道防控办,由街道防控办上报市防控办,由工信局、人社局会同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新奥燃气公司、热电公司等单位对其启动相关限制措施。(二)实行备案制度。凡拟复工的企业,必须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具备的情况下,向良种场工作组或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工作点、企业办、卫计办现场核查批准后,方可复工生产;未经现场核查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准复工。对经批准复工的企业,应根据晋江市防控指挥部第 10 号通告要求,严格控制企业员工流动,于即日起至 2 月17 日24 时,原则上不得外出流动。(三)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在疫情存续期内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必须设置若干间独立的集中隔离
6、医学观察场所,每间场所配备单独卫生间,并提前对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复工后能够随时启用。做好企业车间、宿舍和食堂等人员密集区疫情防控,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提前加强防护知识宣传,引导员工提高防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每天 2次逐一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对返岗人员逐个建立健康档案,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员工全部到岗 14 日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确保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四)强化组织调度。各企业应做好离晋员工推迟返工的组织工作,确保其在未接到企业正式通知前不提前返工。有条件的企业要实施相应的激
7、励措施,对听从动员延迟返岗的员工,给予提供相应的底薪保障;对不听从动员执意返岗的员工,防疫期间一律不予批准复工,且必须由企业负责对其严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 天,在观察期间不予提供底薪保障;对在动员之前已抵晋返岗的员工,要坚决督促其配合进行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并提供相应的底薪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招录外地员工。(五)严肃责任追究。对拒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未按要求备案登记自行复工,或因瞒报、漏报、缓报导致疫情扩散的企业,办事处将第一时间上报市防控办、工信局、商务局、人社局,协调安办、公安、消防、市管、税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强制关停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