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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长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精品文档.长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长春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处2005年4月20日目 录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有关扶持政策2国家赋予振兴老工业基地吸引外资优惠政策5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为振兴东北给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8吉林省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10吉林省国税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2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6长春市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19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21长春市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24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28长春
2、市朝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0长春市南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0长春市二道区投资优惠政策和引资奖励规定33长春市绿园区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35长春市宽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3长春市双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5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53榆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56九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53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3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有关扶持政策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发2004153号)主要内容:(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二)缩
3、短无形资产推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推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推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二、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
4、: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二)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主要内容包括: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
5、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决定,2004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三、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有关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东北地区的底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使用税额标准。四、社会保障试点的有关政策社会保障试点已由辽宁省扩大到黑龙江、吉林两省,实施工作已全面展开。国家拿3.75%,用人单位拿1.25%,做实个人账户5%,为国企改制创造了良好条件。五、全面减免农业税的有关政策全面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已经率先在我省和黑龙江省实行,农民负担大幅减轻。国家今年
6、给予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粮食直接贴补、良种补贴等资金补助30多亿元,农民人均增收200元以上。六、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国债项目的有关政策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国债项目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安排国债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七、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也已在东北选择了一些企业开始启动。扩大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的政策也在研究。(今年推出)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协商处置东北高额不良债务的有关政策东北地区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协商处置东北高额不良债务的政策和措施,已大体有了方案。国家赋予振兴老工业基地吸引外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国企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
7、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相关政策,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允许外商投资基金按国际通行规则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给予豁免。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性减员、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
8、的政策。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其资产评估可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投资产业政策对符合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规划且能够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外商投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等产业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放宽外资持股比例。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同类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除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进口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9、增值税,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试验室土建投资的,按投资额2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外商投资于资源枯竭型城市,享受沿海经济特区政策。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有利于发挥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人才、现有生产能力优势的综合利用、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上述项目,经批准,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拓宽投资领域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允许外方控股并享受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允许
10、外资金融机构在长春市经营人民币业务,放宽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资格条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并面向国内所有客户开展外汇和本币业务。对外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并适当放宽设立资格条件。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业务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优化投资环境外商投资设立的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培训学员的数量,以助学金的方式给予每位学员培
11、训成本三分之一的资助,其进口的教学仪器、仪表、实验器材、化学试剂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适当增加用地规模,扩大规划面积。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为振兴东北给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联合年检。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吸引跨国公司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高的生产环节,促进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通过吸收外资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加强零部件
12、本地化配套。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除国家明确禁止和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在吸引外商投资时,投资各方股比可协商确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给予豁免。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应当符合国际惯例,采取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交易市场为平台进行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鼓励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重组。外国投资者可在长
13、春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贸易的转移,鼓励外商在商业零售、对外贸易、采购中心等流通领域的投资。允许外商以承包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经营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支持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吸引外商在我省建立地区总部和设立投资性公司。鼓励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吉林省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的生产性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长春、珲春生产性外企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外资在3000万美
14、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外企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经税务局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外企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减税后,当
15、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外企及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的所得弥补,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5年。外企经营期10年以上,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当年出口达当年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现有外省的外企在我省再投资、外资比例达25%以上享受外企待遇。独资
16、或合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项目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十五”期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外商投资农牧渔业项目,以租用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第610年减半。吉林省国税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技术开发区
17、以及其他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设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在吉林省长春市和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和珲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18、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第1款第1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9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含吉林省),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我省仅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2001年
19、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12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比照执行。13自1999年7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
20、的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可比照执行。14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8条第1、2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5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
21、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16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17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82005年度内,对东北地区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19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
22、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长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的税收优惠,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两个国家级开发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3、其新增注册资本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定期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的条件,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的条件,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
24、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8、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9、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
25、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征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0、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1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审批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2
26、、外商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及相应优惠待遇(如本政策中第2条第二款、第5、9、10、11条的相关优惠)。1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4、外国企业向我市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15、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27、,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16、属于国家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17、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东北老工业基地新出台和陆续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长春市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凡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高新区内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国务院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
28、定的15%的税率征收。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二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二、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十年。三、高新区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外商投资企业将税后利润要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全部税款。五、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七、高新技术企业
29、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八、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保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兴建厂房等建筑工程,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赋予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十、高新区企业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境)和邀请外商来华的审批手续,由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审批。十一、在新区建成厂的企业免收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收费。十二、区内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商品”可由区财政部门审批。
30、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同深圳、上海等沿海开放城市同等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 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
31、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
32、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国内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
33、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 开发区内发生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排水管道费等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长春市市内收缴标准的80%收取,并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建设。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回报率高等特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方式享受更多的优惠。2、 对于符合开发区投资行业导向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其50%的前期配套费用。3、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给予各个产业的各个行业的优惠政策。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投资兴业,
34、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第一条 进区投资建设生产型企业,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13%、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6%给予补贴。第二条 进区投资建设旅游业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5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五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13%、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6%给予补贴。第三条 进区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150万元的,在享受国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从投产年度起,前五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6%、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3%给予补贴。第四条 进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35、设项目,从投产年度起,前五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13%、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6%给予补贴。第五条 进区投资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前五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13%给予补贴(享受国家减免税收政策的除外)。第六条 进区注册纳税的房地产企业,在区内开发经营、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前三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8%给予补贴;在区内开发经营、年缴纳流转税税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前三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5%给予补贴;在区外开发经营、年缴纳流转税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前三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7%给予补贴;在区外开发经营、年缴纳流转税税额100万元至500
36、万元的,前三年按实现利润总额的4%给予补贴。对缴纳流转税额较高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支持。第七条 对于世界500强企业或投资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投资者除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优惠。第八条 上市公司总部进区的(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地),根据其纳税额情况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10-30万元奖励,奖金由区财政支付。第九条 优惠政策对进区企业不分中外,不分所有制,在同等条件下普遍享受。第十条 优惠政策幅度按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效益和对开发区贡献率等因素确定,由开发区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兑现。第十一
37、条对开发区有特殊贡献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导致本政策无法执行时,按上级规定办理。开发区原有规定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15税率征收。二、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企业认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从第三年按15的税率征收。 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四、外地客商在新区投资建设的较大项目,
38、除享受开发区各项政策外,在开发区享受国家、省、市财政政策返还期内,企业上缴税金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返还企业,从第三年起按40返还。五、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可从技术净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六、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七、高新技术企业在集中新建区内建设的生产性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按“0”税率计算。八、高新区管委会为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名额限制,在开发区内享受相应待遇。九、对进入“长春软件园”的科技企业,免收6个月房租。免收期满后,一年内享受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优惠房租。进入“长春软件园”
39、和孵化楼的科技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外,技术性收入在2000年底前所缴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留用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全部退还企业。1999年1月1日后进入“软件园”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所得税实行免收二年,第三至第八年开发区留用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50比例返回。十、开发区设立大项目发展基金。每年开发区从大项目发展基金中拔出一定数额的专款,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并授予荣誉称号。十一、对引荐国内、外客商到开发区投资的中介人,按外资(包括开发区以外的国内资金)实际出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引荐并促成内外商购买土地和标准厂房的中介人和集体,由开发区按资金到位金额2奖
40、励。十二、开发区内企业生产外销产品需进口零部件、原材料以及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十三、外地客商来开发区投资,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公安部门批准,可安排投资者及亲友2至3人在长春市落户,优先安排子女就学。十四、区内生产性企业的项目建设用地,在土地价格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中属于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土地价格上可以更加优惠。重大项目的优惠办法具体商定。十五、在新区建厂的企业免收土地、规定、建设等行政收费。十六、区内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商品”可由区财政部门审批。长春市朝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委、长春市朝阳区
41、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朝阳区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凡来朝阳区投资兴业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如下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汽车零部件加工业、粮食深加工及规模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可优先进入长春工业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并对企业建设用(收费标准为145元/每平方米)给予15%-20%的优惠。二、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发区城市配套费(共7项,收费标准为150元/每平方米)给予10%-40%的优惠。三、凡是到开发区投资办企业,前置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到位;水、电、气由开发区负责直接接到企业现场。除国家法定的收费项目外,开发区不再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四、在开
42、发区开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由开发区按本级财政入库数的50%,返还企业3年。五、凡是落户开发区的企业,享受省级开发区税收政策待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的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超收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
43、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六、在开发区投资千万元以上的外埠投资人,根据本人意愿,由开发区负责解决其家属的户籍及子女的择校入学问题。七、对新办服务型(或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商贸企业不免此税种)、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44、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八、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朝阳区的民营企业,从金融单位取得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并用于区内企业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区财政给予1%-2%的贴息。九、属于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经长春市科委认定后,可从区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0.5的贷款贴息。十、凡落户开发区、在朝阳区属地纳税、年实现全口径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按照完成数额进行排序,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奖牌。对排在前10名的企业,颁发具有一定价值的纳税贡献突出奖奖牌,每年在全区通报;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所交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区留用部分的5%-10
45、%予以奖励,当年决算后兑现,奖金由区财政支付。十一、对投资规模大、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进一步的优惠。南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在长春高新卫星合作区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外商新投资企业将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3、外商新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至5年减半缴纳所
46、得税。 4、引进一、二产项目实现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和中介人2万元;投入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1万元,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5、街道、部门将项目引入异地乡(镇)工业园区,从产生税收年份起三年区留用部分的30%作为奖金,奖金总额的60%奖励中介人,40%用于补充部门经费;个人引入的,得全部奖金。奖金由受益乡(镇)支付。乡(镇)、村将项目引入异地乡(镇)工业园区,产生税收留用部分与项目所在地4:6分成,长期不变。 6、引进三产项目形成固定税源的(年均上缴全口径税收50万元以上),从办照年份起三年内该企业税收区留用部分的20%作为奖金(企业法定代表人15%,中介人5%),由同级财政支付。 7、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项目中介人1万元,由区财政支付。 8、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内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上缴税金区留用部分的1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5给予奖励。 9、对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对区财政贡献大的企业(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依具体情况,按照“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