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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03任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03任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
2、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就学的平等权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就学的平等权体现在:(1)对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校门之外;(2)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行法律救济制度,当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司法渠道获得救济。有如下案例可供分析:李霞14岁,系农村初二年级学生。其父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去赚钱,遂于2011年暑假将李霞送到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
3、次家访,其父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多管闲事。就上面的案例根据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知识可提出以下问题:1本例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例对我们有哪些启示?分析:1、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有李霞的家长李某;女学生李霞;2、(1)李某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李霞作为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家长未能保证其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损害了其受教育权,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李霞只有14岁,属未成年人,李某让其外出打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3、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知道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容侵犯;男女平等,不能因为是妇孩子就侵害其受都育权。作为孩子的父母和监护人,有让未成年少年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