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机械设备和系统船舶管系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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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4 节 船舶管系A 通则A100 适用范围101本节规范适用于所有授予主船级船舶的船舶管系。对货物装卸管系的附加要求见第5 篇第 3、4、5 章,对卫生水排放和排水孔的要求见第 3 篇第 1 章第 11节或第 3 篇第 2 章第 11节也适用。对客船、渡船的排水及管系的附加要求见第 5 篇第 2 章,对渔船的要求见第5 篇第 6章。102 对客船,除本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对非从事国际贸易的船舶如船旗国主管当局同意可予免除。103 用于向平台装置进行供应服务的船舶的货物系统应符合第5 篇第 7 章中规定。B 舱室和液舱排水的基本要求B100 一般要求1

2、01 所有液舱和水密舱均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无管系装置的空舱,其排水可通过便携装备。102 对干舱,排水系统的布置应使船在平浮甚至有5横倾的情况下,至少能通过一个吸口有效地排水。为此,除了短而窄的舱室可只设一个在上述条件下能有效地排水的吸口外,通常必须在两舷侧设置吸口。103 排水系统的布置应使海水不能意外地进入干舱或从一个舱流入另一舱。B200 防止舱室内或舱室间意外进水201 在海水或压载水系统与各舱室中的舱底水吸口之间应串联安装两套止回阀。202 对于机械处所中的直接和应急舱底水吸口,在海水或压载水系统与这些吸口之间可允许设一套止回阀。203 舱底水分配箱阅应为截止止回阀。204 不接

3、人舱底水分配箱的所有舱底水直接吸口和吸口支管均应安装截止止回阀。205 如使用喷射器为货舱排水,只要该设施有防止进水的同等安全效果,则可免除201条的要求。207 通过深舱的舱底水管路见H502。C 货舱排水C100 一般要求101 通常应在每个货舱的两侧各设一个舱底水吸口。如货舱底板向两舷的升高坡度大于 5。时,可允许在靠近中心线处设一个吸口。102 只有一个货舱的船舶,货舱首尾端均应设吸口。具有两个或多个货舱的船舶,应在长度大于02L 之货舱的首尾端均设置吸口,但长度小于35m 的货舱仅需设置1个吸口。103 具有双层底的货舱,舱底水吸口应通到容量至少为0.15m3的舱底水污水井内。对小舱

4、室,可允许采用较小容量的污水井。104 散装干货舱,应设有在运载散装货时能满意地排水的系统。运散装鱼的渔船,其排水布置见第5篇第 6章。冷藏装货处所的排水应符合对船级符号Reefer的要求,见第5篇第 10 章。C200 交替装载液货、压载水和干货的货舱201 如内底至少以1.5的斜角向中心线倾斜,允许只设置一个中心吸口,而省去两舷侧吸口。202 对这种液舱,液货和压载的吸出管和注入管应设置盲板法兰。舱底水吸管在舱壁上也应设置盲板法兰。指导性意见:应在人级证书附录中列入交替装载液货和干货时的使用说明。指导性意见结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5、- - -第 1 页,共 10 页D 装货甲板处所的排水D100 一般要求101 所有装货甲板在每一舷均应设有适当数量的排水孔,用以排放少量的渗漏。102 长度小于7Om 的装货甲板,至少应在两舷首尾各设一个排水口。对长度大于70m 的装货甲板,应在甲板中部长度50%的每一舷各增设一个附加排水口。103 甲板每一部分的排水总能力应大于2 支消防水枪的出水量(对用于运载危险货物的装载处所为4 支消防水枪 ),消防水枪的尺寸和压力按第10 章第 2 节的规定。104 任何装货或服务处所用门的门槛低于最高载重水线,见第3 篇第1 章第11 节C104。105 每一排水孔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相当于直径为

6、100mm 的管子的通流面积。每一排水孔上应装设滤栅,滤栅的总通流面积不得小于排水孔的通流面积的4 倍。106 当船舶装载至夏季载重线且有5横倾时,如甲板上的排水孔不低于水线,则排水管的出口可引至舷外。如在船横倾5时甲板上的排水孔低于水线,则排水管的出口应向下引至内底内的舱底水污水井或一个单独的舱底水舱。对于授予RO/RO 和 PET 船级符号的船舶,参见第 10 章第 15 节 E211 5。107 每个排水孔应符合第3 篇第1 章第 11节 K100 的要求。对于有破舱稳性要求的船舶,见第 1 章第 3节 A400。108 从不同的水密舱室引至共用舱底水舱的排水管路应装有自动止回阀。109

7、 舱底水舱应连接至船的舱底水系统。舱底水舱吸入管的直径应不小于舱底水总管的直径。110 舱底水舱的容积应不小于各甲板每小时总排水量的1/3。111 舱底水舱的空气管应引向舱壁甲板以上的露天处。112按 100 和 200 的规定收集货舱排水的舱底水舱和污水井应有向驾驶室报告进水的报警系统。D200 对装有固定式水雾系统或高倍泡沫系统装货处所的附加要求201 如装货处所使用压力水雾系统或高倍泡沫系统进行防火,则排水口应按如下要求布置:装货甲板区域应分成4 个区,船的两舷各2个。一个区占甲板长度的前半部分,另一个区各占甲板长度的后半部分。4 个装货甲板区中的每一个应具有2 个或多个排水口,其总排水

8、能力至少应等于水雾系统或高倍泡沫系统的总排量。高倍泡沫系统的总排量应仅考虑高倍泡沫中的水量。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排水能力也不应小于106 的要求。202 每一排水孔的直径d 不得小于由下面公式规定的数值:d=126.0/hnQ(mm)式中:n 排水量为Q 时舱室每舷甲板区域内要求的排水孔数: h 一从排水甲板至排水管出口或至水线的垂直距离,以m 计,取小者。Q 一需排水舱室的水雾或高倍泡沫系统的总排量 m3/h。203 如使用泵直接从舱底污井排水,舱底泵的容量应至少比喷淋水泵容量大三分之一。从舱底水舱吸水,舱底泵的容量应至与比喷淋水泵容量相同。E 除 A 类机器处所和货舱外的干舱室的排水E100

9、 一般要求101 干舱室应连接于舱底水系统或用独立的舱底泵排水。对小的舱室,可采用手动泵排水。102 另一种方法是这些舱室可设置排水管,接至主舱底水系统的污水井。103 如开口排水管穿过水密舱壁和甲板,则在舱壁和甲板处应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自闭阀,或装设一个可从满载水线以上关闭的阀。该阀应设有表示阀开关位置的指示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0 页104 长度大于35m 的管隧和轴隧的前后端均应设有吸口。E200 除装货处所外装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处所201 装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处所应具有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至少应等于该

10、处所喷水系统所有喷嘴全部喷水时的排量。202 从稳性的角度考虑201的要求可免除。F A 类机器处所的排水F100 一般要求101 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排水设施应符合B的要求 ,。这些布置应该能够在船处于平浮、静纵倾或静横倾不大于5时可将进入舱室的水通过至少两个舱底水吸口排出。这些吸口之一应是舱底水吸口支管,即一个接到舱底水总管的吸口,而另一个吸口应是舱底水直接吸口,就是一个直接接至一台独立动力泵的吸口。为达到上述要求,舱底吸口应按200、300、400 的要求布置。F200 舱底水吸口支管201 至少应装设三个舱底水吸口支管,吸口应布置在机舱两舷的前后端。202 如舱底升高坡度大于5可在中心线附

11、近设置 1 个吸口支管。203 由电动机械推进的船舶,应采取特殊措施以防止主推进发电机和电机下的舱底水聚积。F300 舱底水直接吸口301 机舱除应装设舱底水吸口支管外,在两舷还应装设直接接至舱底泵的独立的舱底水吸口。302 如装设了至自吸泵的应急舱底水吸口(SOLAS 对客船的要求),则在装设应急吸口的一舷可省去舱底水直接吸口。303 如舱底升高坡度大于5,可在中心线附近设置一个直接吸口。F400 分隔的机器处所和机器处所的特殊部位401 如机器处所由水密舱壁隔成几个舱室,则锅炉舱、辅机舱等的舱底吸口支管的数量和位置应与货舱相同。此外,在每个舱室中都应设置一个与独立泵相连的舱底水吸口。402

12、 机器处所的特殊构成部分,例如飞轮凹阱和主冷凝器热阱,应设置内径不小于5Omm 的吸口支管。G 驳船和趸船的排水G100 一般要求101 驳船和趸船通常应在对浮力和漂浮性有显著影响的货舱、机舱、水密舱和液舱等设置排水设施。102 除以下规定的免除工程外,,应尽实际可能与有推进机械的船舶的排水规定和原则相一致。G200 驳船201 有人看管的驳船应设置由有动力的舱底泵构成的固定式舱底水系统。101 所述的各舱室中应设有该舱底水系统的吸口。机舱中应设置一个附加的应急舱底水吸口。首、尾尖舱内之干舱可采用有效的手动泵排水。位于甲板上的舱室可直接向舷外排水。202 有人看管的无限航区驳船应设置两台固定式

13、舱底泵。有人看管的有限航区驳船可只装一台舱底泵。压载泵可用作舱底泵。在仅装一台固定式舱底泵的情况下,该泵不得用作消防泵。203 压载系统应符合对船舶的压载系统的要求,但允许只装一台压载泵。允许使用其他方法,如用压缩空气和船底阀作为排空压载水舱的替代方法,但只能按具体情况决定。204无人看管的驳船应按101 中所述的舱室要求设置排水设施。货舱的排水设施应布置成在装载状态下可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0 页进行排水,例如,可布置从便携式泵至污水井的连接管道,或从舱底泵接口向污水井安装管路。其他舱室用便携式设备排水,应

14、设有供该设备进入的适当开口。任何机舱和泵舱都应有连接至可用泵的舱底水吸口。205无人看管的驳船可仅配备靠其自身动力的便携式舱底排水设备。无限航区驳船的这种排水设备应随驳船一起支付。对有限航区驳船,本规范假定在驳船上或拖船上备有适当的舱底排水设备。这一假定将列入驳船的人级证书附录中。G300 趸船301 有人看管的趸船应设置200 中对有人看管的驳船所规定的舱底水或压载水系统。302无人看管的趸船可借助于拖船上的便携式舱底排水设备进行排水。每一液舱或舱室应设有可供便携式排水设备进入的适当舱口。拖船上配备有适当的舱底排水设备这种假定将列入趸船的人级证书附录中。如机舱或泵舱布置在甲板以下,舱内应设有

15、接至一台可用泵的舱底水吸口。303 对接至在装载状态下为密闭空舱的压载水接头应采取措施,例如加装盲板法兰等,以防止水意外地进入该舱室。H 舱底泵和管路H100 一般要求101 船上应设置至少两套舱底泵组。对于船长 90m 的,其中一套可由主机驱动。对于大船,两套都应独立驱动。102 每一泵组可由一台或多台连接于舱底水总管的泵组成,条件是其总容量应足够地大。103 舱底泵中的一台可以是舱底水喷射器,如果有一台独立的泵为喷射器的工作提供足够的水量。104 在按照第1 章第 1 节 B 要求建立R2 型冗余度时,舱底泵组可连接于用于间歇性工作的其他系统。105 在有通向船壳板开口或配备了水雾消防系统

16、且有舷内排水设施的装货甲板处所的船上,舱底水泵组中的一个不得与一个以上的,其泵组数量与容量均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其他系统相接。106 对于不足100 总吨、标有R0、R1、R2、R3 或 R4 有限航区船级符号的船舶,可允许装一台由主机驱动的舱底泵和一台容量足够的手动泵。这种安排是假定主机可从螺旋桨轴系上脱开,以及由主机驱动的冷却水泵能直接从机舱排水。107 对于专运容器,货舱无水密舱口盖的船舶,舱底泵布置的附加要求见第5 篇第11章第 2 节 B600。对于货舱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第5 篇第11章第 2 节 B600 的要求也适用。H200 舱底泵的排量和型式201 每台舱底泵组给出的水量应为使

17、流过规定尺寸的舱底总管时的流速至少为2m/s。202 如一台泵的排量略小于要求值时,其缺额可由另一台泵来补足。但其中较小泵的排量不得小于总排量的1/3。203 按 400 中给出的管径来确定泵的排量列于表 H1。泵的排量Q(m3/h)也可由下式确定:Q =5.75d2/103d 一按401 或 402 要求的舱底水管内径mm 。对于有喷洒系统保护的船舶,见D203。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0 页204 离心式舱底泵应为自吸式或者连接于中央引水系统的。指导性意见:建议至少应有一台舱底泵是往复式的。指导性意见结束2

18、05 如几台大型离心泵用于抽排舱底水,且舱底水总管内的流速超过5m/s 时,泵的特性曲线连同管路系统内的压力损失计算应提交认可。空气抽除系统和轴承冷却系统等布置图也应提交认可。指导性意见:最好不采用比表H1 所列参数大的的离心泵(对于给定的舱底总管直径)作为舱底泵。指导性意见结束H300 舱底泵的布置301 所有与舱底水总管连接的舱底泵都应装有截止阀。302 舱底泵应布置成当一台泵在检修时另一台泵仍能使用。303 机械处所的舱底水直接吸口应做到使其与其他舱底泵抽排舱底总管的水时也能同时使用。304 离心式舱底泵在船上应放置得尽可能地低。305 离心式舱底泵的任一吸入管路上的止回阀不得多于两个,

19、最好不多于一个。H400 舱底水吸口尺寸401 舱底水总管的内径不得小于按下式求得的直径最接近的以5mm 为整数的管径值:d=1.68 )(DBL+25 (mm)L 一船长 (m);B 一船宽 (m);D 一至舱壁甲板的型深(m)。按第 3 篇第 1 章的定义 . 4O2 不将机器处所内的泵用作排出机器处所外舱底排水的船舶,总管的尺寸可小于 401 的规定值,但管子的横截面元论如何应不小于机舱舱底水支吸管横截面积的2 倍,见 403。403 货舱、机器和锅炉处所的舱底水支吸管的内径不得小于按下式求得的直径最接近的以 5mm 为整数的管径值:d1=2.15 )(DBL+25 (mm)L 一舱长

20、(m) B 和 D 同 401. 任何支吸管的内径应不小于5Omm。404 舱 底 水 直 接 吸 管 的 内 径 应 不 小 于1.44d1,但不必大于401 规定的直径。如果有应急吸管,则其直径应与泵的吸口相等,但不必大于400mm。405 分隔开的较小的机器处所中的舱底水直接吸管尺寸,将视具体情况个别考虑。406 来自舱底水分配阀箱的吸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接入这一分配阀箱的两根最大舱底水支吸管的截面积之和,但不必超过上面对舱底水总管的要求。407 通到首、尾尖舱和隧阱的舱底水吸管的内径,对船长大于61m 的船舶 ,应不小于63mn;对船长小于6lmn 的船舶,应不小于 50mm。H500

21、穿过液舱和货舱的舱底水管501 舱底水吸管应尽实际可能不穿过双层底舱。如无法避免,管子壁厚应按第6 节表表 H1 管子直径和对应舱底水排量舱 底 水 管内径(mm)每 台 泵 的排量(m3/h)舱 底 水 管内径(mm)每 台 泵 的排量(m3/h)50 15 130 97 55 18 135 105 60 21 140 113 65 25 145 121 70 29 150 130 75 33 155 138 80 37 160 147 85 42 165 157 90 47 170 166 95 52 175 176 100 58 180 186 105 64 185 197 110 70

22、 190 208 115 76 195 219 120 83 200 230 125 90 205 246 210 254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0 页A2 第 4 栏的规定。502 在用于装载压载水或燃油的深舱中,舱底水管应设置在管隧内或采用壁厚按第6节表 A2 的钢管。如可能,最好是整根长管或由几段管焊接而成的管。在第 2 部分表 A1 许可的情况下,非金属管可代替不锈钢管。液舱内舱底水管应装设膨胀弯头或认可的膨胀伸缩管,货舱内这些吸管的开口端应装设止回阀。503 对通过货舱的舱底水管,应采用覆盖或埋置措

23、施进行有效的保护。H600 舱底污水井、泥箱、阀等601 污水井通常至少应有0.15m3的容量。602 机器处所和轴隧排水用的舱底水支管应引至泥箱 ,泥箱应有直的尾管通往舱底,并应布置得易于检查和清洗。吸人滤网和滤网箱不得装在这些管子的较低端或直接 /应急舱底水吸口处。603 吸人滤网和滤网箱应装在货舱舱底水吸管端部,并应布置得易于检查和清洗。通流面积至少应是管子内截面积的2 倍。滤网孔径应约为10mm。604 舱底水吸管的吸口端和舱底或井底板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水流畅通和易于清洗。605 阀、旋塞和泥箱应设在花钢板同一平面或花钢板以上随时可接近的部位。如实际上无法做到,可紧挨在花钢板下面

24、,但此时花钢板要容易拆除,并要装上指示这些部件存在的标牌。I 压载水系统和压载舱排水100 压载舱排水101 所有压载舱均应连接于至少两台排水泵。对顶边水舱的排水见第3 篇第1 章第11 节 K400。102 对平底的且宽度超过船宽一半的压载水舱,要求设置边吸口。103 管子的尺寸至少应和H403 所规定的舱底水支管一样。I200 压载舱注水201 固定压载舱可通过泵或打开通海阀注水. J 遥控的舱底和压载系统J100 布置101 如货舱设有舱底水总管,该管应置于管隧内,总管上的舱底水支吸管应设遥控阀。该总管尺寸应与机械处所舱底水总管相同,该管在管隧中应尽可能安放得高一些。102 作为在管隧内

25、布置舱底水总管的替代办法,允许采用下列方案: 1)舱底水总管通过双层底压载水舱,而支管的阀则位于可接近的干舱室内。2)两根舱底水总管连同支管的阀均布置在双层底压载水舱内。每一货舱均有支吸管连至总管,亦即每一货舱有两个舱底水吸管。103 货舱舱底水总管应在机械处所内装设截止阀。J200 泵201 遥控的舱底泵和压载泵应在遥控操纵板上设有运转指示。K 空气管溢流管和测深管K100 空气管101 所有液舱、隔离舱、轴隧和管隧均应设空气管。对小的干舱室且又无管路设施时,安装空气管的要求可予免除。102 空气管上不设阀以免影响通风功能。103 液舱的空气管应设在该舱的最高部位,并尽可能远离注人管。舱顶形

26、状不规则或非常规或很长时,空气管的数目和安装部位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宽度超过船梁半宽的液舱,每边都需布置空气管。104 很长的管隧应在其前后端均设空气管。轴隧的空气管应设在后端。105 装有阳极的阴极保护液舱,应在其前后端均设空气管,或者亦可设置一根带有按照 IMO MSC 第 677号通函认证过的防火网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0 页的空气管。106 能直接从舷外和从通海阀箱注水的液舱,其空气管应通至舱壁甲板以上。107 燃油舱、双层底舱、隔离舱、能泵注的所有其他液舱、轴隧和管隧的空气管,应通至舱壁甲板以上的

27、露天处。滑油储存舱的空气管可终止在机器处所内,但其开口端的位置应能使流出的油不会接触到电气设备或热表面上。108 燃油日用柜和沉淀柜的空气管的布置应能保证避免海水或雨水通过破损的管路进入油柜。如果滑油日用柜的空气管延伸至开敞甲板,对燃油柜的要求同样适用。指导性意见:使用公共通风穿过一个溢流舱,或空气管上排水罐带自动泄放至适合的液舱也遵从上述规定。指导性意见结束109 不能泵注的容积小于2m3的燃油泄油舱,其空气管末端可在机舱内。110甲板以上空气管的高度和壁厚见第3 篇第 1 章第 11 节或第 3篇第 2章第 11节也适用。111 空气管末端的设计或布置应能防止进水。如设置浮球式或类似装置的

28、自动通气头,则其应为认可的设计。112 装有加热燃油液舱的空气管应符合第5节 D100 的要求。113 如仅装一根空气管,则该管不得兼作注人管。114所有空气管的上端应有清晰的标记. 115 在船舶正常纵倾时,空气管应能自行泄水。116液舱空气管不得用作主要的测深管。K200 空气管截面积201 对于能泵注且未设置溢流管的液舱,空气管截面积的大小应在使用最大可用泵过量泵注时结构能够承受其压力。空气管中因水溢流引起的压力降的计算书应予送审。计算书旨在检验水溢流时的动压力增量 Pdyn(见第3 篇第1 章第4 节C300 或第 3 篇第 2 章第 5 节 B100)。或者,防止向液舱过量泵注的布置

29、措施也可接受。指导性意见:压载泵的自动停止或压载系统注入管路上的阀的自动关闭可视为防止向液舱过量泵注的措施。可通过遥控液位测量系统或其它等同的来激活。此外,需要一个独立的高液位或高压力声光报警。报警在泵停止或阀关闭前激活。应提供关停和报警的效用实验。指导性意见结束指导性意见 : 对鹅颈式短空气管,通常,可接受的最大的水流速度是4m/S。如装有自动式通气管头,流动阻力增加,水流速度必须降低。指导性意见结束202 对于使用船外装置进行泵注(例如向燃油舱注油 )且未装设溢流管的液舱,其空气管 的 截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注 入 管 截 面 积 的125%。203 空气管内径应不小于5Omm。但是

30、,对容量小于0.5m3的液柜,短空气管可考虑较小的直径。204 如设有如300 所规定的溢流管,则空气管的横截面积至少应为注人管横截面积的20%。当几个舱共用一根空气管且各舱均有如300所规定的溢流管时,该空气管的截面积至少应为各个舱中两根最大注入管的截面积总和的 20%。205 轴隧和管隧应设有内径不小于75mn 的空气管。K300 溢流管301 能泵注的且设有开孔(如浮子测深系统的开孔)的燃油舱和润滑油舱,应装有溢流管通至溢流舱或有剩余容量的燃油舱。该舱的开孔应在溢流管最高点以上。302 至 401的要求适用于任何溢流系统。302 溢流舱的容量应能在正常充注速度下足以承受10 分钟的溢流量

31、。当贮存柜用作溢流目的时,应装有告示牌以表明确保有足够的溢流容量。303 溢流系统应装有报警器或在可关闭输送泵处容易看得见的地方装视流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0 页304 如装油或装压载水的舱连到同一溢流系统,则其管路布置应使压载水不能倒流入装油的舱。305 溢流系统的布置应使任何舱万一破损时,海水不能通过溢流总管进入其他的液舱。指导性意见 : 本要求对所有连接于共用溢流管或以位于水线下船底板和舷侧板为周界的的透气柜的燃油舱或溢流舱均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共用溢流管或透气柜布置在最深水线以上,或者各舱的

32、溢流管须用环形管伸出水线以上.指导性意见结束306 溢流管应能在船舶正常纵倾及环境温度的条件下自行泄水。K400 溢流管截面积401 溢流管截面积应按201的要求确定。K500 测深管501 所有液舱、隔离舱、管隧均应设测深管或其他经认可的确定舱中液位的措施。对不常进人的处所应设测深管。货舱内的测深管应通至每侧舭部,并应尽实际可能靠近吸入管滤网箱。502 测深管应随时都容易接近并应有清晰的标记。测深管通常应通至舱壁甲板。能泵注的装易燃液体的液舱,其测深管应通至露天处(除 503 中所规定的)。装有闪点低于60 (闭杯 )液体的液舱,其测深管都要通至露天处所。这些舱的测量杆应为无火花材料制成的,

33、如这些舱设在机器处所 ,则不得装设玻璃液位表。测深管应设有有效的关闭装置503 只要易于接近,并满足下述条件,在机械处所轴隧内和双层底油舱以及能泵注的滑油和液压油舱,可安装短测深管:a)5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货船装有闭式液位测量系统。b) 测深管端离着火危险区有一定安全距离。除非已采取了防护措施,例如装设了有效的防护屏,以防止通过测深管端溢出的燃油与着火源接触。c)测深管端设有带固定重锤杠杆的圆柱塞自闭式旋塞。d)在自闭式旋塞下方装有小型实验旋塞。对双层底以上的燃油舱,可在同样条件下使用短测深管,但该舱仍需装有经认可的液位计。504 不拟装油的液舱,其短测深管应设有用链子系在管子上的螺旋帽

34、或截止旋塞。对于不能泵注的滑油舱和液压油舱,以及不能泵注的小于2m3的燃油泄放舱,这种安排也可接受。505 在下述条件下,可使用认可型油位计代替测深管:在客船上,这种液位计不要求穿透液舱顶部,并且当其失效或液舱装油过满时不允许油溢出。在货船上,当这种油位计的失效或液舱装油过满时不允许油溢出。具有平面玻璃和在油位计和液舱之间有自闭阀的油位计装置可予认可。506 能加热至50以上的燃油舱不允许使用开口测深系统。507 在以下情况可用认可型远距离测深系统替代普通的测深管或测深表:a) 易于接近并检测液位的液舱,如通过人孔,一个遥测系统可予接受。b) 不可能经常去并检测液位的舱,应设两个独立的遥测系统

35、。基于气泡原理的遥测系统,只要中央单元有足够的冗余,每舱两个气泡管可予接受。K600 测深管截面积601 测深管的内径应不小于32mm。对于重燃油舱 ,其测深管的内径应不小于50mm。K700 通过冷藏处所的空气管和测深管701 通过冷藏装货处所的空气管和测深管见第 5篇第 10 章第 4 节 D。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0 页K800 驳船和趸船的空气管和测深管801 围蔽舱室和液舱一般应设空气管和测深管。永久封存的且不含管系的专用干空舱,可不设空气管和测深管。应留有通道以检查可能的水侵入并可使用便携舱底泵。

36、802 无人看管的驳船和趸船,其空气管应有自动关闭装置。803 有人看管的驳船和无限航区的驳船,其货舱应设测深管。804 如采用全高度空气管会引起船舶操作困难,只要当事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对空气管关闭设施满意,并且其他情况也证明较低空气管适用,就允许采用高度较锚的空气管。805 如空气管的存在会引起船舶操作特别困难时,经个别考虑后,可免除设置空气管的要求。但是,这种取消了空气管的舱室和液舱应有防止膨胀的替代措施。806 对按805 认可的不设空气管的压载舱,应配备合适的舱口盖装置以便在排注压载水时打开。L 除闪点大于60(闭杯 )的矿物油之外的液货舱L100 一般要求101 空气管和测深管应符合对

37、燃油舱的要求,见 K。102 运输乳胶的液舱,如残留空气和注入管不相通,应装设带有压力真空阀的空气管。103 植物油和其他液货管路不得通过燃油舱。同时燃油管也不得通过植物油或其他液货舱。104 在植物油和其他液货舱内的舱底水管和压载水管的终端,应尽可能设盲板法兰.参见 C202。105 舱内管子的水压实验,见第7 节 E 106 对运输闪点低于60的矿物油的要求,见第 5 篇第 3章。M 防止油污染M100 适用范围101 下述要求适用于含油水和残油的处理和排放的布置和设备,但不包括油船装卸货油时发生的油污染。M200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201 在首尖舱内和防撞舱壁前的其他舱中均不得装载油

38、类。202 通常不允许设置燃油/压载水兼用舱。203 应设置残油舱,用于收集残油,包括油渣、废油、泄出油等,其总容积下限值应为:V = KCD(m3) K=0.015 对主机燃用经分离的重油的船舶,或=0.005,对燃用柴油或燃用前无须分离的重油的船舶。C=每日燃油消耗量(m3) D = 航程长度,以天计,但除有限航区船级符号的船舶外不得少于30 天。对装有油渣焚烧炉或装有可在船上处理油渣的类似设备的船舶,残油舱的容量可减小至下列中之大者:上式的50%,或1m3(当 400GRT4000 时) 和2m3(当 4000GRT 时) 如重油在船上分离的话,则至少上述容积的80%容纳重油分油机分离的

39、油渣。204 残油舱应设有合适的人口以便清洗。205 重油分油机的油渣柜应设有加热装置。206 应有将残油和含油舱底水输送至接收设备的设施。接收装置连接法兰应置于合适部位,其尺寸如表M1 规定。残油处理系统不得与舱底水系统连接,但下列情况除外:有共用管线连至一共同接收设备连接法兰的。及有可将油渣柜的沉淀水泄出至舱底水舱或污水阱处,并装有手动自闭阀或等效设施的接头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0 页表 M1 排放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说明尺寸外径215mm 内径根据管路外径螺栓圈直径183mm 法兰螺栓槽口直径为22m

40、m 的六个螺孔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槽口开至法兰盘 外 沿 , 槽 口 宽22mm。法兰厚度20mm 螺 栓 和 螺 母 : 数量、直径6 个,每个直径为20mm,长度适中。法 兰 的 设 计 应 能 适 用 于 最 大 内 径 达125mm,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的管路,表面平整。该法兰及其耐油材料制成的垫圈应能承受 6bar的工作压力 . 207 除与接收设备的连接法兰相接外,残油处理系统不得有直通舷外的接头。208 应安装一套能产生含油量低于15ppm排放水的含油水分离/滤油设备,用于处理油污染物的排放。指导性意见:送至含油水分离/滤油设备的水中油分浓度过高时,常常会引起该设备的

41、故障.建议设有舱底水储存舱,用以进行油水预分离,并带有输送设备将舱上部之油输送至污油或废油舱。指导性意见结束209 对于大于10000 总吨的船舶,应安装一台油分浓度检测仪,当排放水中的含油量超过 15ppm 时,该装置应起动报警器。除声光报警外,油分浓度检测仪还应自动停止含油水的舷外排放,而是直接排至舱底水舱或舱底污井。指导性意见:为允许舱底水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放,不足10000 总吨的船也要求装设当排放水油分浓度超过15ppm 时即自动停止舷外排放的设施。(特殊区域的定义见MARPOL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 I 第 10条(1)款波罗的海区域、地中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和南极区域)。指导性意见结束210 如舱底水分离器的泵设计为自动起动,则当排放水的油分浓度超过15ppm 时,油分浓度检测仪必须自动停止舷外排放。211 如装设含油水分离/滤油设备和油分浓度检测仪,应符合73/78 防污公约 的附则I 的要求。212 对从事专用贸易的船舶,如有关船旗国主管机关和港口国主管机关同意,208 和209 的要求可予免除。M300 不足 400总盹的船舶301 应有用于收集、处理和输送含油水和残油到接受设备的合适装置。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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