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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银行法律讲座材料.精品文档.第一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第一节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与其他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显示出来的特殊现象: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是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的社会规范。法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必须作什么样的行为。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
2、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在国家权力管理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五、法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第二节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通过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法调整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权利),应该作什么样的行为(应为义务),不得作什么样的行为(勿为义务)。有了法律规范,人们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第三节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应遵守法定和权利的义务,同时,人们在互相交往中出于经营和生活的需要,还要互相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法定的权利、义务相比,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的权利、义务是笼统的;
3、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2、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固定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变更的。3、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反复适用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多数是履行完毕就不存在了。如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只要父母健在,就必须履行,而借债还钱的义务,还完后义务就不存在了。第四节合同是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一、地位平等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是合同。二、自愿原则。合同各方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都由当事人自愿。三、公平原则。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四
4、、合法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五、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违背该原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五节法在管理贷款工作中的局限性在法治社会里,法的作用是广泛的,但法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局限性。在管理贷款过程中的局限性表现在:一、法可以确认借贷关系,但不能确认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需要我们信贷管理人员凭着自己的业务技能,从借款人的品行、净资产数量及质量和贷款项目的预期效益等方面来考查评定。二、法能确认保证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确认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评价保证人的代为偿还能力是信贷管理人员的职责。三、法能确认抵押担保关系成立,但
5、无法解决抵押物是否能变现,变现价值是多少,抵押人是否愿意承担抵押担保义务等问题。四、法能确认质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变现价值问题,是否能变现等问题。在借款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可以确认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成立并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或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但是,法院的裁决能否得到顺利执行,信用社的贷款是否有损失?是由我们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决定的。第二章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一方称为贷款人,借入款项一方称为借款人。从贷款人一方看,借款合同也称为贷款合同,所借出的款项称为贷款,无论是借款还是贷款,在同一借款合
6、同内均指同一标的物所借贷的款项。第一节借、贷双方的法律资格一、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法律资格1、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且没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做借款人。2、企业法人。法人是由法律赋予其自然人资格的拟制体。企业法人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做为借款人的,考察其偿还贷款能力时,只考察企业法人本身的偿债能力,即仅考察它的资产、效益、贷款项目和主
7、要管理人员品质,不考察投资者和设立者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3、事业法人。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4、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由工商局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个人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工商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联营企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
8、属企业法人),参加联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各自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或联营协议的约定承担约定的财产责任或连带责任。(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合作的协议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合作企业。对非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颁发营业执照。(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分公司、支公司、分厂、分店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有资格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申请借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没有取得借款的资格。(6)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资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9、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上述其他经济不仅要用自有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其投资者、设立者还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无限责任)。因此对其他经济组织发放贷款时,不仅要考察其自身的偿还能力,还要考察投资者、设立者的偿还能力。二、下列组织或个人不得作借款人。1、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如财务科、经销处等。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1项、2项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但借款合
10、同仍具有法律效力。3项、4项不具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资格,借款合同无效。另外,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1)农村信用社本社的管理人员(理事、监事、主任、副主任)、信贷人员及其的近亲属。(2)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保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信用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其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因违反商业银行法要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造成较大损失的(10万元以上)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三、贷款人的法律资格依法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信用分社都可以作为
11、贷款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各信用联社营业部大多数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属于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同联社财务科、业务科的性质是一样的,是信用联社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联社营业部对外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以联社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可另行刻制“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专用章”授权营业部以联社名义发放贷款。第二节借款合同的签订一、签订合同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要约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其借款申请书应包括(1)申请借款人的基本情况;(2)借款金额;(3)用途;(4)偿还
12、来源及能力;(5)还款方式;(6)担保方式等。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要约,经审查和评估后,并经上报审批同意贷款就是承诺。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使用的是省联社统一审定的各类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条款: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应按借款人申请的用途填写,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如枪支弹药等约对不能给予贷款,不能列入贷款用途;对国家限制或特殊经营的项目,借款人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如卷烟、食盐等。
13、另外,对国家公务员发放贷款,限于消费性贷款,如购买住房、购车等,不应当发放经营性贷款。2、借款利率。应准确标明是年息还是月息,千分号、百分号也不应省略,如月息6.3或年息7.66。3、借款期限。对分期发放、分期偿还的贷款,还款期限要填写最后偿还期限。如借款人张甲在信用社申请借款20万元,分期偿还期限是2005年3月15日偿还10万,2005年9月15日偿还10万,借款合同的偿还期限应填写2005年9月15日。4、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种类不同分别填写“按季(月)计付利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年末前计付当年利息。到期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如未约定明确,只能按法律规定每满一整年计付一次利息。三、
14、借款合同不应有生效条件条款农村信用社过去使用的格式借款合同中,有生效条件条款。如“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签章之日起生效”。该项约定对农村信用社极为不利,其原因是:1、“签章”的的概念不清。“签章”是签字或盖章,还是签字加盖章。如果有一方只盖章未签字,或只签字未盖章,做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均可以借款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2、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必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约定借款合同生效条件不但多此一举,更不利于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利。对旧借款合同用纸中有合同生效条件的,在使用时应用笔删除,并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在删除处盖章。四、借款合同的签字盖章
15、。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一是合同书只有签名、没有盖章或只有盖章、没有签名,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具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相反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但是,农村信用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上应该签字并盖章,签字、个人名章应一致;2、个人签字时必须是本人亲自签字,包括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当着信用社工作人员的面签字。他人代签合同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在合同上签
16、字;3、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盖单位公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管理公章的人私盖章是不允许的。第三节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即应将所借款项支付给借款人。1、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农村信用社必须以货币形式履行合同,不应以实物形式、款物结合的方式发放贷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2、以转帐方式支付借款的。应直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户。借款人要求转入他人帐户的,应在借款合同特别约定“贷款人按借款人的要求,将所借款项划(汇)入行帐户”。3、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农村信用社出纳专柜领取款项时签字或摁手印,并注明“现金领
17、取人”字样。借款人以未取得借款为由拒绝承担偿还义务的,贷款人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贷款的发放手续一定要具备这个证明力。第四节防止借贷关系纠纷借贷关系纠纷是指借款人拒绝承认同贷款人存在借贷关系。产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有3个:第一个是借贷合同内容不完善,如信用社未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借款合同同贷款发放凭证不相吻合等等。第二个,贷款发放凭证及结算手续不完善。贷款凭证的要素要齐全,同借款合同要相一致,贷款结算一定要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借款人。第三个就是未遵循谁用款、谁立据,谁领款,谁偿还的原则,信用社在明知道借款人不是真正用款人时仍然发放贷款,极易发生纠纷。第三章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债权人同保证人约定
18、,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提供保证的为保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第一节保证人的法律资格一、下列组织、个人可做保证人1、法人。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均可作保证人。2、其他组织。主要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有营业执照)二、下列单位、个人作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19、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的人。第二节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一、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同保证人在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如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直接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也属于一般保证。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成立的条件是约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不能履行债务”不是“不履行债务”,或“未履行债务”,这个“不能履行债务”的标志是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
20、能履行债务。实际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先起诉债务人,并强制执行,仍有不能履行的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同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有效存续期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同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
21、期间,则从主债权到期之日起6个月止。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一笔借款约定分期偿还的,分别计算保证期间。第三节保证合同保证人同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一、尽量采用格式合同。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格,合同条款规范、内容全面,能有效地保护农村信用社的利益。农村信用社发放保证贷款时应尽量采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对小额贷款也可以使用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借款合同。二、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新贷、旧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在其他约定事项中特别写明,该借款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到期贷款。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
22、经理不得以本公司的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依此规定,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包括母公司)和其他个人借款提供保证。四、要防止虚假保证行为。1、签字、盖章必须真实。要防止保证人盖假公章、假名章、私自盖章和盗盖公章的行为。保证人是单位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名章,保证人是个人的,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字。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保证人的行为必须自愿行为,不能是受债权人胁迫。3、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第四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的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抵押是不转移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其中,
23、提供财产担保的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二、抵押担保的特征是:1、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然在抵押人处保管、使用。抵押权人不直接支配、占有抵押物。2、抵押权人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4、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物上追及权。即设定抵押后,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第二节抵押物一、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用来作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权利是不能用作抵押的(可作质押),作为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产权明晰,不存权属纠纷。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2、具有可让与性
24、、有交换价值。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用作抵押物。抵押权直接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物必须是可以变价出售,不能变价出售的财产不能用于抵押。抵押物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无关紧要。3、抵押物的价值应具稳定性。价值不稳定的财产或者易变质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4、抵押物必须特定的。用作抵押物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已经特定化的。二、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经发包人同意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
25、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农民的私有住房因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的,农民的住宅是不能用作抵押的。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是不能用作抵押。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违法、违章建筑物。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节抵押合同一、抵押人。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的方式设立的,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必须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1、抵押人是自然人的。(1)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设定,除非抵押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未婚或抵押财产属一方所有。(3)夫妻双方共
26、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2、抵押人是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1)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财产设定抵押的由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抵押担保关系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登记部门要求须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并附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以公司法人的财产抵押的,信用社应要求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该企业设定抵押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并附有董事会决议。3、抵押人是其他组织的。(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抵押的,应由投资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2)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抵押
27、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或由全体合伙人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3)以联营企业的财产设立抵押的,应由参加联营的企业同意抵押的协议书或意见书。由联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联营企业公章。(4)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的财产作抵押。应由企业的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决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属于村集体财产设立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5)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作抵押的,必须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4、抵押人是荒山、荒丘、荒滩的承包人的,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二、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1、抵押合同必须采取
28、书面形式由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盖章。2、抵押合同的内容。农村信用社使用的格式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所列内容齐全,发放抵押贷款应尽量使用该合同用纸。第四节抵押登记由于抵押是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对财产是否已经用于抵押、第三人无从考证。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担保法为此设定了抵押登记制度。一般来说,抵押登记是由抵押物的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证照登记发放部门来负责的,具体是: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单独抵押。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情况下为房产管理部门;3、以林木
29、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颁发他项权利证书。第五节设定抵押权时注意事项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但在设定抵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注意税收优先权。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欠税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办理抵押(动产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应到税务机关查询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以在建工
30、程抵押的,或开发商以刚竣工建筑物抵押的,应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本公司的财产为股东(包括母公司)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人为公司的,应审查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及或个人。4、抵押物是否已经租赁。如果抵押物先抵押后租赁,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如果先租赁后抵押,则租凭权优于抵押权,只能等租赁期届满后才能实现抵押权。因此,对已经出租的财产,且租赁期较长的,不宜用作抵押。第五章质押担保第一节动产质押担保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
31、保方式。移交财产的人为出质人,接受财产的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一、动产质物的条件1、必须是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2、动产质物必须有交换价值,且价值较稳定,易于保管。3、动产质物必须具有可流通性,即可转让变价。4、动产质物必须为特定物。二、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动产质押权是以合同方式设定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动产质押贷款时,要特别注意将质押物移交信用社占有,如果农村信用社没有保管地点,也应另行租或借保管地点,不能由出质人占有质物;对已经在第三人保管的动产质物,农村信用社可同出质人、保管人三方协议占有
32、改定。具体协议样式如下:移交质押物协议书甲方(出质人):乙方(质权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丙方(保管人):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的约定,甲方将由丙方保管的财产(品名 规格 数量 )向乙方出质,为履行合同的约定,三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丙方保管的财产归乙方占有;二、乙方有权领取、占有甲方在丙方保管的财产,甲方不再享有领取和占有和处置的权利;三、丙方只能向乙方交付所保管的财产,向其他人包括甲方交付财产的,要向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时间:签订协议地点: 三、动产质押应注意的事项1、
33、注意抵押优先权。由于动产即可抵押也可质押,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可能出现动产所有人,将其动产先抵押给甲信用社,后质押给乙信用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办理质押担保贷款时,应查明。用于质押的动产是否已经抵押。2、注意税收优先权(同抵押)。3、出质人为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应审查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包括母公司)和自然人。第二节权利质押担保一、可质押的权利用于质押的权利只能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不能质押的。可质押的财产权利是:1、债权。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2、物权。仓单、提单。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4、股权。股份、股票5、依法
34、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按照担保法规定,上述财产权利均可质押。但是,有的财产权利的交换价值极不稳定,如股份、股票;有的难以兑现或兑付,如企业债券、商业承兑汇票;有的则手续繁锁,价值难以确定如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目前,适合农村信用社贷款质押的财产权利是:存款单、金融债券、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二、办理权利质押贷款应注意的问题1、按格式合同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出质人应向质权人交付质押权利凭证。2、以记名的存款单、金融债券、国债质押的,应向权利凭证的签发人办理登记止付手续。3、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要注意(1)甄别银行承兑汇票真伪,要现场向承兑银行或兑付银行查验汇票真伪;(2)汇票背书应连续,前后衔
35、接,最后一名被背书人是出质人;(3)由出质人在汇票背书处记载“质押”字样;(4)贷款后最后一名被背书人为贷款信用社的全称。不能现场核对汇票真伪,仅靠电话、电报查询,是不能用于质押的,因电话、电报查询,不能防范“克隆”汇票。第六章补充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借款人、保证人丧失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丧失担保的效能。为了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利,就需要签订补充担保合同。第一节补充保证担保合同对已经形成风险的贷款,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保证和抵押贷款,均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点人签订补充借款合同。农村信用社没有印制格式补充保证合同,实际工作中,因签订的补充保证合同不规范,未达到保
36、护农村信用社贷款权利的目的。补充保证合同式样如下:补充保证担保合同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一、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向贷款人取得借款 万元,到期日为 年 月 日,利率为月息 ,用途 。保证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二、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止。四、本合同为农信 借字 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借款利率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加收利息的比率。借款人 贷款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第二节补充抵押担保合
37、同对已形成风险的贷款,可办理补充抵押担保。办理补充抵押担保,关键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个是依法签订补充抵押担保合同;另一个将补充抵押担保合同进行抵押登记,未经抵押登记的补充抵押担保合同,可能是无效合同,也可能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合同;补充抵押担保合同式样如下:补充抵押担保合同农信补抵 号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平等协商,达成下列合同条款,共同遵守。一、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向贷款人取得借款 万元,到期日 年 月 日,利率:月息 ,用途为 。抵押人自愿以价值 万元的财产(明细见“抵(质)押物品清单”)对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二、抵押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
38、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三、本合同为农信借字 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借款利率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加收利息的规定。五、由贷款人、抵押人共同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评估、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六、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 贷款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公民个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公民个人: 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第三节补充质押担保合同补充质押担保合同式样如下:补充质押担保合同农信补质字 号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平等协商,达成下列合同条款,共同遵守。一、借款人
39、于 年 月 日向贷款人取得借款 万元,到期日 年 月 日,利率:月息 ,用途为 。出质人自愿以价值 万元的财产(明细见“抵(质)押物品清单”)或财产权利(明细见“权利质物清单”)对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二、质押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三、出质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质押财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四、借款利率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加收利息的规定。五、本合同为农信借字 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 贷款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公民个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40、: 公民个人: 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网上联合办公,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轻松!第七章到期贷款的清收借款人违约的情况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贷款已届清偿期,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贷款,属于实际违约;第二种是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增加了贷款的风险;第三种是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属于预期违约。第一节对违约行为的处置方法针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农村信用社应采取不同的措施:(1)对到期贷款应按贷款通则的规定,短期贷款提前一星期,中长期贷款提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发到期贷款通知书,并由借款人签收(小额贷款
41、可口头、电话通知);(2)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合同约定的比率加收利息,对已签借款合同尚未发放的部分停止发放,对已发放的贷款视同到期贷款,要求立即偿还;(3)对预期违约,属于信用贷款的,对未到期贷款视为到期贷款,通知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并可采取清收措施。对担保贷款,借款人预期违约后,如果农村信用社采取视为到期贷款的办法进行清收,往往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应慎重处理。第二节对抵押担保贷款的清收办法对到期的抵押担保贷款,农村信用社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借款人发到期贷款通知书后,对抵押人应发处分抵押物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一定要写明处分的办法,如“委托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或“由贷款人以万
42、元对外变卖”等。因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抵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该规定:如何处分抵押物,应与抵押人协商,协议不成,不能自行处分,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果通知书中写明了处分的具体办法,抵押人签字或盖章后,农村信用社就可以处分抵押物了,否则,随意处分抵押物,是侵权行为。二、协议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抵押人履行抵押担保义务。第三节对质押担保贷款的清收办法质押担保贷款分为动产质押担保和权利质押两种:一、对动产质押担保贷款的清收对动产质押担保贷款到期的,应向出质人发出处置质押物通知书,通
43、知书应写明具体的处置办法,如“委托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以万元对外变卖”,“以质押物抵偿借款本息互不找差价款”等。通知书经出质人签收后,农村信用社就可按通知书约定的处分办法处分动产质物。如果出质人拒绝签收,农村信用社可直接委托拍卖公司依法拍卖。二、对权利质押担保贷款的清收。1、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的,权利凭证没有兑付期限的,农村信用社可及时兑付权利凭证,以兑付的价款偿还借款本息,多余部分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2、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凭证有兑付期限的,农村信用社应在兑付日期届满时兑付权利凭证,以兑付权利的价款偿还借款本息。多余部分,返还出质人,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
44、。不能提前兑付。第四节特殊情况下的清收办法在清收到逾期贷款过程中,对特殊情况,应采取不同的对策。一、抵押物、动产质押物丢失、毁损和被征用的。农村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就抵押物或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赔偿义务人或补偿的支付义务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主张权利未果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二、抵押物被查封或拍卖的。抵押担保依法成立后,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仍然有权查封拍卖抵押物。人民法院(包括外地法院)查封抵押物时,农村信用社得知抵押物查封后,应向人民法院申报抵押权,在拍卖时,除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时,还应向拍卖公司、竞买人告知拍卖物已抵押的事实。法院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农村信用社的到期贷款或借款未到期时予以提存,剩余款项执行其他案件。三、借款人破产的。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是信用贷款的,要申请债权;是保证贷款的,不必申报债权立即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是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为抵押人的,要申报有担保的债权。借款人不是抵押人的,不必申报债权,但要立即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四、借款的自然人死亡的。借款的自然人死亡的,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负法定的偿还义务。死亡的自然人有遗产的,其子女继承遗产的,其子女应在继续遗产内收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借款的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的,其经营所得、承包所得的主要部分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