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部分 包装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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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第六章 第二部分 包装法律法规.精品文档.包装法律法规一、包装法律法规的介绍1.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当谈论到法律和法规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法规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各行各业都“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2、。包装行业亦然如是。1.2 包装法律法规现代社会,产品包装被赋予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具有保护商品、方便储运和促进销售的功能,更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我国的包装立法虽然相对滞后、相对分散且不健全,但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中国目前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发布和施行,对规范商品包装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的作用。同时,已颁布和实施的作为技术法规的国家包装标准达500余项,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一些地方强制性标准不断在加大实施力度。中国在包装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消费者利益保护;国

3、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生产者责任;反不正当竞争、反欺诈、反假冒;进出口贸易、商品检验检疫、关税等。起草和颁布包装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主要原则和推动力是基于安全、卫生、环境、流通和经济等要求。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利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包装行业的发展,包装行业也在相应地研究其建立和完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和实施步骤。起草和颁布用于指导包装工业发展、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推进产品充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包装法律法规是中国包装界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事情。虽然中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综合性的包装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就现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

4、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项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给出了与商品包装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时有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强制性标准也正在陆续出台。二、包装法律法规分类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最高为国家法律、其次为行政法规、再其次是部门规章、最低级别为国家标准的要求。以下为包装法律法规的一种分类形式,供参考:类别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名称1产品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5、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2企业工商行政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包装材料类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生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5运输流通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商品

6、条码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6进出口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7环保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8国内危险品类国内危险品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9

7、包装国际法规联合国橙皮书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规章范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10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包装类三、包装法律法规的概述和要求3.1 包装法律法规-产品类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

8、证标志。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

9、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对于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备注:产品标识标志规定已经于2014年7月废止,产品标注信息要求可参考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包装安全关乎到国计民生。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10、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

11、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需要说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

12、销售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13、。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具体管理办法,可以参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

14、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3.1.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

15、量。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允许短缺量规定的允许短缺量。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3.1.6 上海市商品

16、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2013年2月1日,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内容如下: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成本,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国家已经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商品,本市实施重点监管;对国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7、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品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证明。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商品供应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的,销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鼓励企业优先采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

18、及包装成本等信息,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3.2 包装法律法规-企业工商行政类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

19、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第八十四条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20、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以下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

21、,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工厂

22、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如果发现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情况,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3.3 包装法律法规-包装材料类3.3.1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质监部门全面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认证,而在生产、销售或者在使用纸制品的行为。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食品包装印刷中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成为消费者关注

23、的焦点。人们呼吁,企业在注重生产绿色食品的同时,也应重视包装材料在印刷中的环保问题。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相关工作,制定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

24、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关于各类纸制品、容器的要求和检验项目,可具体查找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3.3.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

25、理办法药包材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新型药包材,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药包材。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26、3.3.3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中,规定了医疗用包装袋、利器盒、周转箱(桶)等包装物、容器的基本要求、技术性能要求、规格要求、物理机械性能要求以及卫生要求等多项内容,保证了医疗废物的正常包装和处理。具体的要求和参数可以在此规定中详细查看。3.3.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企业生产此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

27、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下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金属桶1钢桶闭口级、闭口级、闭口级全开口级、全开口级、全开口级2黄磷包装钢桶3固碱钢桶4电石包装钢桶一次性重复性5钢提桶级、级、级6方桶2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级、级8方罐与扁圆罐9气雾罐25.4mm口径,铁罐25.4mm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25.4mm3复合包

28、装11钢塑复合桶类、类、类4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类、闭口类、闭口类开口类、开口类、开口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17钙塑瓦楞箱5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6纸容器28瓦楞纸箱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7木容器3

29、1木箱类、类、类32胶合板箱33纤维板箱34木琵琶桶类、类、类35胶合板桶类、类、类8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详情可参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要求。3.4 包装法律法规-生产类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其中规定了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

30、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强制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

31、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如图所示: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对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识有如下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到期后需由相关部门对证书进行再次审核。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

32、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了认证认可条例。条例中所称的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条例中所称的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

33、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具体认证认可要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3.4.4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

34、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有如下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期为5年。对于认证标志在产品或包装上如何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第三章第十一条

35、和第十二条具体规定如下:“第十一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第十二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当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1、CCC+S 安全认证标

36、志;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3、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4、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四类“CCC”认证标志该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关于“CCC”免办,符合一定的例外条件可以无需或免以办理“CCC”认证证明,具体操作可以参考相关的文件和说明。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以查看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3.5 包装法律法规-运输流通类3.5.1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一批货

37、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

38、定条件组织试运。承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保证货物安全。货物状态有缺陷,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可以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拴挂的办法。不适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

39、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承运人和托运人装载货物时,都应不断改进装载方法,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或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由于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货物装载的高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货物的装载加固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违反政府法令或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承运人应按相关规定分别处理。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应即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货物损失的赔偿价格:灭失时,按灭失货物的价格;损坏时

40、,按损坏货物所降低的价格。其中,赔偿价格中如未包括货物运输费用、税款和包装费用时,应按全批货物或灭失部分的比例加算各该费用。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移交给其他机关企业时止,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灭失、损坏除外: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3货物的合理损耗、4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6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3.5.2 铁路集装

41、箱运输规则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集装箱的装箱由托运人负责。装箱时应充分利用箱内容积,码放稳固,装载均匀,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载、不撞砸箱体。要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时倒塌的措施,确保箱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安全。3.5.3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

42、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 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

43、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3.5.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以及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

44、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符合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3.6 包装法律法规-进出口类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商检法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用法律形式保证商检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商检法突出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点,规定了商检机构对列入“种类表”内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商检法明确规定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准销售、使用;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盛装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

45、容器必须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

46、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依法按照规定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一)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好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二)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三)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者不准过境。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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