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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刑法学辨析题刑法学练习题辨析题1、请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当防卫行为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2、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试分析此法条的含义。3、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试分析该法条的含义。4、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谈谈你对此法条的理解。5、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谈谈你对此法条的理解。6、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分析此法条的含义。7、对“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8、对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合理性进行分析。9、“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10、试辨析“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答案要点:此说法不正确。 (1)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
4、手,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指挥进行的。 3)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2)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不是首要分子。 此外,在聚众犯罪中,根据聚众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情况的不同,首要分子是否构成主犯也是不确定的。 11、试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从刑罚目的角
5、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更易实现预防犯罪,这里主要指特殊预防的目的的。 (2)从刑罚预防犯罪的效益性应与刑法的惩罚性协调一致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既可以节俭刑罚成本,又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12、试从刑法的性质和目的角度,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严重恶性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2)行为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3)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13、请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
6、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3)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4)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
7、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因此,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如果具备有效性则成立犯罪中止,但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如果缺乏有效性则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14、请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2)如果免除或从轻、减轻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则容易给犯罪分子一个十分方便的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3)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来看,这一
8、法律规定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15、请对“又聋又哑的或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一法律规定是合理的。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 (3)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由于他们的生理缺陷,使他们接受社会教育的条件和对是非的辨别力都要受到限制,因而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请对“犯罪对象即是犯罪客体”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不正确。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
9、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两个概念是有显著区别的。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4)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17、怀孕的妇女犯罪,不适用死刑 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
10、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当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时并未被人发觉,待胎儿出生或者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应当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适用死缓。 18、试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预备犯对客体的侵害是一种危险,而非实害,客观上只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一种可能性。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故意,而非实行故意,恶性较轻。 (2)对预备犯免除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既遂犯的罪行的危害性显然较预备犯严重许多,对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正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19、“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20、62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试分析此条的含义。21、第89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如何理解该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