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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中西方正义思想对比标签:标题中西方比较法社会公平与正义 西方正义思想1.古希腊正义思想 如果诸多其他问题一样,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始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率先对公平正义展开讨论,奠定了公平正义在西方文化中的基础地位,为后人的探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最早对社会正义做出完整的理论叙述的哲学家是柏拉图。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总结为“每个人都有各
2、自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做出最好的贡献,也就是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对统治者来说,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来为社会服务并且不计较私利。对武士而言,正义就是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对农夫,商人等劳动者而言,他们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他认为国家正义的实现是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的。在柏拉图那里,个人正义就是能在智慧的统帅下,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一致,各司其职。 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他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角度来论述正义。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正义就是平等。“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区分了正义的不
3、同学科归属。“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作为品德的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分配、法律的公正、正义则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即分配(钱财、荣誉)上的公正,以及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作用的公正又分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强迫的矫正。在政治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分为前提的” 。所以当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便需要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怎么样才能达到公正、平等。所以说依法办事才能得到公正。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明确的把“正义”纳入了利益分配和调节利益冲突的范畴。2.近代西方正义思
4、想 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近代西方思想家在古希腊理论的基础上对正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出于方法视角的不同以及前提观念的不同,近代西方主要形成了两种公平正义观: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公平正义观,另一种则是以休谟、穆勒等人基于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1)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公平正义观 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学家洛克以人人平等为前提指出:社会公平或正义的原则只有两条,一是不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权,二是按劳分配财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既然人们生来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
5、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 (2)基于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十八世纪苏格兰常识派的的代表人物休谟对公平正义进行了仔细的经验分析,得出四个结论。其一,人们平常所言的正义,主要是指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至于这些法则的的具体操作,则“取决与文法、习俗、先例、类比等传统,而非理性所能决定” 。其二,正义原则的终极目标是社会利益,因为财产权一方面能激发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财产权不受侵犯能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三,正义的人性基础是出于人们对正义的敬重和道德赞许。其四,正义原则的实施需要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共同感受和协力合作。 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同时也是功利
6、主义的奠基人之一,沿着休谟的路线,对公平正义做了基于功利主义的总结。它的观点可以简要的归纳为三点。第一,日常所谓的正义规范,就是尊重或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第二,由于公平正义很明显的有利益分配的性质,人们在具体的问题上就会对怎么样才能公平正义会有不同的看法;现实中流行的道德和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往往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三,想要解决人们关于公平正义的争论,只能根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人人都有权利得到平等的对待,除非某种公认的社会利益要求相反的做法” 。 (3)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人们的正义观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正义始终只
7、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人们的正义观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阶级由于经济地位和根本利益不同,对正义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法所体现的正义往往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正义观。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社会中的人也会有某些共同的正义观,若一个社会不存在最低限度的共同的正义要求,人们就没有合作和共存的基础,社会也就不会存在和平了。 (4)平等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的问题。他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分配给相等的事物。他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而是属于同一范畴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他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他的正义
8、论是有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的,他认为的正义就是各得其所。前提是承认人们之间的天生的体力,智利,身份的不平等。并且他的理论并不想解决这种差别,而是要继续保持这种差别,他认为奴隶制是正义的,奴隶主和奴隶就应该获得不同的对待,并且这是正义的体现。按身份分配是天经地义的,是法的普遍性。 (5)相对正义论。 其代表人应推凯尔森。他认为正义不是一种客观的,理性的价值判断,不过是个人或个别集团的感情的任意表达。正义之所以需要,是因为有利益冲突存在。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确定一个正义的标准,决定他们之间的价值等级关系。这种正义论只强调了正义的相对性一面,把其看作单纯的价值判断问题。尽管不同的人的正义观和主张有明显
9、的差异和对立,但生活在同一物质生活条件下,同一时代的人总有某种共同的正义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物质生活条件下,不同时代的人也会有某种共同的正义标准的。 (6)社会正义论。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认为,现代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罗尔斯给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以下列各项原则安排:(1)他们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2)他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所有人开放。首先,要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其次,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
10、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他们就是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又包含了两个原则,(1)差别补偿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但职位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正义论的实质是分配正义。 中国古代的正义思想1,.儒家的正义思想 孔子多将“义”与“利”放在一起来谈,他说:“君子喻与义,小人喻与利”。这并不是君子不能领悟利益,二是他们将正义放在首要位置。他也将“义”放到最高的道德要求的地位,“君子义以为上” 。但是孔子没有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又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止。如不可求,从吾所好。”可求与
11、不可求的标准便是“义”。要是合乎道义而且能得到的利益就可以去追求,哪怕为此去做低贱的活,凡是违背道义才能得到的利益就不可求,那样的利益就像浮云一样没有价值。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思想,他说义来源与每个人都有的“羞耻之心”,提出义作为人性的先天根据。梁惠王问孟子怎样给魏国谋利,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认为如果国君只讲自己一国的私利,大夫们就会讲自己的一家之利,平民们就会讲自己的个人之利。这样人们争夺不休,必然会引起国家打乱。他把义看的比生命还重要。“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荀子也主张“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进一步明确了义这种德行与
12、物质利益的关系。西汉儒学家董仲舒认为“仁之法,在爱人”,“义正法,在正我”,对人们提出了待人处事与自我修养的不同要求。 2,中国古代其他学派的正义思想 墨家代表人物墨子将义作为最高的道德准则,“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对富贵亲近的取舍都要以义为唯一标准。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提倡“绝仁弃义”,主张放弃世俗倡导的仁义,回复到人的本性。这也是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因为老子认为仁义阻碍了人类保持自然的状态,损害了人的本性。由此看来,老子便是以是否迎合自然来判断是否正义。迎合自然的便是正义,违背自然的,如仁义之类的东西,便是不正义的。 中西方在正义观上的差别 中西方法制在正义的问题上从一开
13、始就存在巨大的差别,我们认为只能称之为差别而不能称之为差距。因为只是侧重点和思维方式不同造成的。然而,正是这种深刻的差别,再加上众多其他因素,共同导致了中国在近代的落后,包括法制和其他方面。中国法律的目标是追求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的正义,更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为各方所共同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要使各方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得到满足。为了追求实体正义,方法很多,法律只是众多手段之一。相对于其他手段,法律既不是最高的,也不是最好的,也不一定是最有效的。为了追求更高的正义,法律即使被践踏,也不值得惋惜,甚至是值得的。西方法制也当然追求正义,但首要目标是追求平等。通过追求
14、平等,他们认为得到了正义。在中国人看来,平等并不必然是正义的。例如,中国古代,人们为了保持父慈子孝,长幼尊卑有别的和谐社会,法律对不同的人的处罚是不同的。西方人认为平等是正义的最主要内容。西方社会商品交换发达,等价交换观念深入人心。以至于有相当一部分西方法律思想家把正义就理解为形式上的平等。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正义总是要求平等对待。正义较之于平等更加抽象,平等则更具体些。说到西方的平等我们会联想到天平。西方法院的门口都有这样一架天平。这意味着相等,对等。而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义会使我们联想到什么呢?请抬头往上看,就是老天爷。每当要追求正义时,中
15、国人就会盼着上天,哪怕对这个天失望之极,还要说:“苍天已死,黄天当立。”还是要再立一个天。这个天和西方的上帝是大有区别的。西方人通过平等实现对正义的追求,使法律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作用具有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平等比正义更直观,相等、对等的现象很容易被发现和理解。从物质上说,苹果与苹果是相等的;从行为上来说,你打我一拳与我打你一拳是相等的。凡是可以交换的物质或行为,就是对等的。随着交换形式的复杂化,物质与行为之间也可以交换。如,劳动一天可以换两块肉;被打了一拳,可以得到一担柴作补偿。再进一步,当交换不是即时完成时,就出现权利义务的概念。我被打了一拳后,我就有权利还一拳;我得到一头牛,我就有义务尽
16、快付款。当权利与义务有可能无法实现时,就需要一种强有力的力量保证,法律就出现了。西方人的思维更加直接,东方人则相对模糊晦涩一些。正义比较抽象,模糊,难以把握,于是西方人通过采用清晰,精确,可以计算的平等来实现正义。因此他们的法律发达。因为他们试图用法律越来越准确的区分与界定各种权利与义务,这样一种不断提高“天平”精度的努力,实实在在地推动了法制的进步。他们这种分析实证解决问题的爱好也使得程序正义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他们相信通过程序追求平等,从而就能达到正义。我们都知道沙翁的名剧威尼斯商人,那位律师完全遵守法律和合同,要求夏洛克完全按合同办事,吓得那个残忍的商人不敢履行合同。中国人看这出戏
17、,只看到正义伸张,并佩服那个律师机智过人,却没有想到这样的伸张正义的方式背后的西方法制精神。中国人难道没有平等的概念吗?有,但是有区别。中国人的平等观念要看情况而定,远近亲疏在平等的精度要求上各不相同。越是不相干的人,越要算清楚;越是亲近的人,不妨糊涂些。虽然不平等,但是能达到和谐,这也是正义的,因此法律不为人们重视,甚至为了达到和谐,人们普遍厌诉。在中国,法律只是实现正义的众多手段之一,并不被重视,起更大作用的是礼俗、教育、舆论等手段。中国人在和谐正义观的影响下,道德信仰与现实行为是不可分的。因此注重道德教化,而不是采用法律这种制度化的、明确的方式治理国家实现正义;而西方人在这个问题上则很现
18、实,上帝是上帝,凡人是凡人,并且用法律这种制度的形式将这种平等固定下来并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中国人喜欢追求终极正义,追求方式也是彻底的,对于正义的追求无法在法律制度内实现。中国人在正义的问题上更是一个理想主义者,而西方人则是现实主义者。他们更善于在承认并接受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寻找突破口,并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问题。林达在总统是靠不住的一书中对西方人善于用理性的制度来有效地解决问题举了一个很好的例子。他说,收银机这项发明使得雇主用一种有效的方式对收银员进行了管理。在这里,不需要对收银员的道德进行任何考察和教化,只是一个机器实际就相当于社会管理中的各种制度,就解决了全部的问题。 西方的各种制度很发达
19、,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律制度,他们的法律制度之所以有效而先进,我们不断的在学习,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中西方对公平与正义认识的区别 我们说中国的法治目标是追求正义,换成近代以前的说法,应该是追求天道,天理,这“天理昭昭,报应不爽”,而使社会符合天道,天理和睦相处的手段,它们分别使“德、仁、义、礼、智、信”。“道、德、仁、义、礼、智、信”的先后次序,也非常重要,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西方法制思想基础的契约所最需要的“信用”,在中国,却是最后才要用到的手段之一,可以说这就是中国人理性中的终极正义。 同时,法律在中国政治传统中,可以说是最糟糕的解决问题手段,因为前面的那些手段,还都是建立在人性向善的基础
20、上的。而法律,则是对人性的不信任的产物。中国古代对于人性的看法,以“性本善”为主流,而西方则几乎一致的认为“人性本恶”。这之间的决然不同。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西方法制追求的不是正义吗?我这里要给出的回答是:的确,西方法制的目标首先并非正义,而是公平。但是通过追求公平,他们认为得到了正义。在中国人看来,公平并不必然就是正义,而西方人认为,公平即是正义.因此,在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法治思想下,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边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思想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无法律即无行政”,而国民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只能对政府公共行政的一些而并非所有问题进行规定。其法治理念分别是:相等 对等 契约 人与人的
21、契约和人与神的契约,是西方法制思想的主线,人与人的契约追求公平能够得到正义,而人与上帝的契约是社会道德的基础。这两大观念,都接受着挑战。一方面公平能否保证正义,并不确定,而另一方面,对上帝信仰的动摇,使得众多后起的理论,在寻找能够代替上帝的立约者。因为整个西方法制的思想,不出公平与契约的范围,因此他们的理论走向,也无非围绕着这两个焦点展开。这里要着重指出的就是:西方法制思想的两根柱子,并不牢靠,虽然不断有人在加固其基础,但是危机始终存在,并不能被西方社会、法制成就所掩盖,但这种思想有利于国家法治和政府公共行政的建立。 也许有人会问,中国人难道就没有公平的概念吗?我觉得有,但是有区别。中国人的公
22、平观念要看情况而定,远近亲疏,在公平的精度要求上,各有不同。越是不相干的人,越要跟他算清楚。越是亲近的人,就越不妨糊涂一些,不必太过分明。这种现象也与整个社会缺少公共服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大的范围内无法享受公共服务,那么只能在小范围内自我实现。这种逻辑的必然表现就是小团体利益往往凌驾于大团体的利益之上,在小范围内提供种种公共服务,拢聚人心。同时,作为农耕民族的中国人,安土重迁,大多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狭小的村庄范围内,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都礼让三分,守着和睦相处之道,作为善良的庄户人家,“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就是讲求公平的办法。于是公平与和谐,就成为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观念,长
23、久地影响着中国人地思想,制约国家的法治化和政府公共行政的建立、发展。 中西方的法治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分别是“正义”与“公平”。那么社会目标呢?中国历代的社会目标都很清楚,是“和谐”。而在西方,却在中世纪结束之后,才逐渐清晰起来,称之为“发展”。在中国,法制的目标向来服从于社会的目标,这首先是由于法制向来是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而存在的,其次是由于体制上的精心设计,执政者与执法者向来合而为一,并无分别。但是在西方,法治的目标根深蒂固,而社会的目标反倒出于弱势,这使得法制拥有格外崇高的地位,并最终有可能独立于行政之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极少出现法治与行政的冲突,而在西方,却存在着执法与执政之间的张力,而这种法治理念,显然有利于政府公共行政的建设。这样的张力,在中国历史上却是另一种表现,当和谐与正义之间出现冲突时,在王朝、政府的内部,社会目标一定会消解掉法制的目标,对于正义的追求,无法在法制内实现,最终激起民变,起义军打出的旗号,往往就是“替天行道”,也就是通过暴力,推翻这个朝代,来寻求真正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