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商务法律法规期末重点知识考试参考答案【精心整理打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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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电大商务法律法规期末考试重点考试小抄1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2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当使用者需要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为电子货币。3电子商务 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刺梨、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贸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活动的统称。4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

2、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5电子认证是指特定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所做的认证。7电子支付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8认证机构:就是用来解决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检验问题,它是承担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能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受理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数字证书,以及对数字证书进行管理。 9网上银行又称为在线银行、虚拟银行或网络银行等,是银行借助客户的个人电脑、通信终端(包括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或其他智能设备,通过因

3、特网或其他公用信息网,向客户提供银行业务和有关金融服务的一种银行业务模式。10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电子签名:联合国贸法会对电子签名归定为:“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12信息权:是指根据有关专利、版权、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平面图作品、商业秘密、商标、公开权的法律或其他基于权利所有人对信息所享有的利益而在合同之外赋予某人控制

4、信息,或排除他人使用或取得信息的权利的法律而产生的信息上的所有权利。具体来看,信息权有两类:信息中的著作权、数据库权利。 14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15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16域名:是计算机主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数字地址的一种转换形式,其功能近似于电话号码或者门牌号码。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是打开无数网站大门的钥匙,它在网络的构造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17安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安全主要包括:数据传

5、输的安全性与可控制性;数据的完整性与可用性;身份认证;交易的不可抵赖性。1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 (一)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主体不同划分,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政府与个人等四类电子商务。(二)按照商务活动的内容分类: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两类商业活动:一类是贸易型电子商务,一类是服务型电子商务。2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和商务特征 (1)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电子商务必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

6、全国或国外。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2)电子商务的商务特征交易无纸化。电子交易以电子媒介取代了传统商务的纸张媒介,并以电子形式取代了传统的书面、签名形式。同时,信息的交流、记录、存储通过光、磁、电等技术手段完成。交易环境发生了变化。传统交易是“面对面”的交易,在特定地点与特定对象之间进行,交易双方或者由于在场、或者通过电话等必然地发生某种物理联系。电子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在此情景中,传统的时空界限被突破,交易的环境具有更大的开放性。交易内容发生了变化。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3简述数

7、据电文的基本含义。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数据电文,是一种交易手段,表现在法律中,就是一种意思表示的方式。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数据电文,实质上是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的无纸化信息,它可分别处于信息的传递和存储过程中。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它包括了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电子数据交换(EDI),因特网数据等,但不限于这些,只要符合了上述要求的技术手段,都可视为数据电文。 我国在电子签名法地起草过程中,也对数据电文作出了定义: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4简述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

8、(1)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3)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同时,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复存在等情况下撤销证书。5简述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2)电子合同是双

9、方法律行为。(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6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特征?(1)商法性。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3)开放和兼容性。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4)国际性。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通过研究有关国家的电子商务法规,我们发现其原则和规则包括建立的相关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协

10、调一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7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给予应有的证据力。但是,由于数据电文的不确定性,在给予数据电文以证据力的时候,还须对该数据电文加以审查,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在审查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下列因素应予以考虑:(1)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2)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4)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8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等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

11、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9认证法律关系中有哪些当事人? (1)证书持有人(证书用户)与证书信赖

12、人(2)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证书用户)(3)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10简述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在著作权法中,版权的保护方式就是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传播方式的专有权。在网络环境下,当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时,法律应当赋予著作权人一种直接的控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这就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给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十二)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新著作权法还将该种权利延及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这些规定依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采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13、这样的全新的法律术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以及多数国家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完全符合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立法要求。1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技术中立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国际协调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安全原则12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关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问题,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数据电文不得因为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在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

14、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4)其他有关因素。13简述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特征。 联合国贸法会对电子签名规定为:“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我们将这种电子签名的定义称为“广义的电子签名”,以与后面的数字签名相区别。这一定义电子签名具有如下两个特点:(1)技术中立原则所谓“技术中立原则”,也就是说立法上不能对任一技术发展造成任何限制或偏袒效果,倘若立法规范上以某一种或者某几种技术作为主要适用技术

15、,将造成日后仅有这些技术始得使用,从而产生独占效果,进而对其他技术的发展造成障碍。(2)功能等同原则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符合签名的两个功能,即可肯定其签名的效力。14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确定性 原则上,法律赋予数据电文以有效性,其目的是确保任何真实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后果,以消除数据电文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为了消除技术中立原则所产生的数据电文不确定性。具体来讲,数据电文的法律有效性体现在几下几个方面:(1)电子签名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要求某人签名的情形下,对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也同样能满足法律要求。在各种情形下(包括任何

16、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符合数据电文生成或传送目的的电子签名过去和现在都同样可靠。不论所提及的要求是否是以义务的形式还是规定欠缺签名时的法律后果出现,这项规则都将适用。(2)电子签名是可靠的只要满足下列条件,电子签名就可视为是可靠的:第一,在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形下,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只与签名人相关,而非他人。第二,在签名的时候,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处于签名人,而非他人的控制之下。第三,任何在电子签名后作出的篡改都是有迹可察的。第四,在对一个电子签名有法律上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与之相关信息的完整性的情形下,任何在签署后对信息作出的篡改都是有迹可察的。15电子信息交易的内容有哪些特殊性? 电子信息交

17、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但是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电子控制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等方面。(1)电子控制权所谓电子控制,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之所以赋予许可人此种权利,是因为信息产品具有易复制、易更改性信息许可方使用一定的控制手段,方能保障其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有一定条件和限制。(2)信息的担保义务传统关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分类,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不再适用。因为信息产品合同较难归入这种类合同分类,如某人订制一软件,既要求当

18、事人提供的软件质量合格并适于特定的目的,又要求当事人提供软件的维护服务。16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法律规定。(1)电子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电子合同成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2)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以下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17电子支付的方式 由于使用的传输网络、传输协议和支付程序的不同和相互组合,在实践中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电子支付工具。(1)电子资金划拨(简称EFT)。电子资金划拨(EFT)是 BtoB中电子支付的主要方式。电子资金划拨多为贷方划拨,即债务人作为发端人,向其代理行发出支付指令,发端

19、人代理行通过中介银行或直接向受益人代理行发出支付指令,直至款项最终到达受益人。 (2)电子支票(e- check) 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化网络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外户的电子付款形式。这种电子支票的支付是在与商户及银行相连的网络上以密码方式传递的,多数使用公用关键字加密签名或个人身份密码(PIN)代替手写签名。用电子支票支付,事务处理费用较低,而且银行也能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商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 (3)信用卡系统 这种电子支付方式的基本作法是通过专用网络或国际互联网以信用卡号码传送做交易,持卡人就其所传送的讯息,先进行数字签名加密,然后将讯息本身、数字

20、签名经CA认证机构的认证后,连同电子证书等一并传送至商家。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形式:账号直接传输方式、专用账号方式、专用协议方式。 (4)电子现金或数字货币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市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家使用。从目前支持电子现金的要件的不同来区分,电子现金可分为两类:智能卡(Smart Card)和电子钱包(E-Purse)。19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技术中立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

21、国际协调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安全原则。20简述认证机构的义务。 (1)可信赖系统的义务。认证机构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应保证其使用可信赖系统。(2)担保义务。在签发证书过程中,认证机构需向用户及信赖的相对方作出种种陈述,与之相应,认证机构应对其所作的陈述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3)持续义务。认证机构还应向用户承担持续的义务。除非用户人与认证机构另有约定外,认证机构因发放证书而向用户保证:第一,如有本法规定的情形,则应立即中止或撤消证书;第二,一旦证书发放以后,如认证机构知悉任何严重影响证书有效性或可靠性的事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用户。(4)忠信义务。如果认证机构持有与其颁布证书中公共密码相

22、对应的私人密码,则该机构应如证书中指定的用户的信托人一样,负谨慎勤勉的义务;除非用户与认证机构之间,就私人密码的使用另有明确的书面形式的约定,否则,如果没有用户事先的书面同意,认证机构不得使用该私人密码。21简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关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标准,是在数据库内容的收集、组合、证明、组织或表现上有数量的或质量的实质性的人力、技术、财力或其他资源的投入。其次,数据库特殊权利在表现在它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

23、条约草案,都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摘录权”和“利用权”,以阻止他人擅自使用数据库的全部或数量上及质量上实质部分的内容。22.对于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的矛盾,各国采取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1)合同解决途径。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及其记录视为“书面”(2)法律解决途径。是指在法律中,对“书面”作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范畴。(3)功能等同法。即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都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3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电子货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电子货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电子货币的性质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

24、尚有争论。(2)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当今各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上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具体国情而定。(3)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我们可以在纸币上加上防伪设计,电子货币也应该要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统,问题是,电子货币所使用的安全性技术是否应受到国家的管制?(4)电子货币的流通性问题电子货币是否应像纸币一样不记名,以利于像货币一样可以流通?如果对电子货币加密,其实就等于记名一样,如果欲不记名,则连密码都不能加。毫无疑向,电子货币无国界并可在瞬间转移的特性将造成治安上的死角。法律应当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作出一个平衡的规定。(5)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24结合国外立法,分析在电子商务中消费

25、者权益保护有哪些特殊性?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特点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而不能实际地观察、挑选和检验商品,在经营者没有进行充分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时往往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货款不能即时当面清结,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由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汇款,并说明欲购的商品,后者收到汇款才发货。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传统的交易中,即使消费者和商家面对面的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是什么能让消费者放心呢?或许只有法律能做到这一点。因此

26、,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面临着可获得法律保护和损害赔偿的考虑,商家也面临着管理环境的成本和可预见性的考虑。25论述如何规范网络中的格式条款? (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严格解释原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7、”由此可见,我国也采用了不利解释的原则。(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6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1)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2)从我国关于管辖权纠纷

28、的案例和最高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来看,至少在侵权纠纷领域,法院依然采用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从该两条规定的适用上来说,至少原告在发现侵权内容时所适用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是拥有管辖权的,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某一地点(并不限于原告的住所地或营业地)接入了该网址,发现侵权内容,就可以在该地起诉被告。27论述认证机构的责任。关于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可以借鉴国际组织和各国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主要有:(1)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3)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同时,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复存在等情况下撤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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