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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内退政策及现状【精品文档】第 39 页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妥善安置机构撤并、下岗分流中的富余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所指“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是农业银行对在册正式员工中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下岗人员,经组织批准后实行的系统内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制度。已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农银行199842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尚未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领取养老金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一、内退条件(一)在机构撤并、优化组合中难以安置的富余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2、1、男员工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2、连续工龄满30年。(二)原固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5、6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男员工满50周岁,女员工满45周岁。2、连续工龄满25年。二、内退审批程序内部退养坚持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一)由申请内退员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因病申请内退的员工应同时提供劳动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二)员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三)报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学
3、院)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内退手续。三、内退员工待遇(一)内退员工在内退期间改发内退生活费,其原工资做为档案工资保留。内退生活费比照退休人员,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责任目标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内退时工龄满30年的按85%计发;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内退生活费从“劳动保险费”科目列支。内退人员的其他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二)内退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统筹保险金,以其原工资为基数,由内退员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各自应承担的比例缴纳。(三)员工内退期间遇有政策性调资,其档案工资视同在职员工调整,其内退生活
4、费按退休人员的调资标准调整,并重新核定本人应缴的社会统筹保险金。对于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农银发199842号)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内退员工,办理退休时提高一档工资的,2年内在职人员正常晋升时不再提高内退生活费,提高两档工资的,4年内不再提高。(四)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五)内退员工,达到或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正式退休、退职手续,按当地社保部门养老金、退职费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享受退休、退职人员待遇。四、内退员工管理(一)内退员工由原用人单位管理,按在职人员单独统计,不占编制。内退员工不再列入各单位业务和费用考核的人员基数。(二)实行劳动合同制后
5、,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内退员工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对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等待遇及管理办法进行约定;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被批准内退的员工,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应对原合同中已不适宜的部分进行变更,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三)内退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与农业银行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农行内退员工待遇。(四)内退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五、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点评:1、本办法是农行为了“妥善安置机构撤并、下岗分流中的富余人员”,于2000年依据国务院111号令
6、出台的。推行内部退养的前提条件是:妥善解决由于机构撤并而造成的富余员工。显然,农行在2006年以后,已不存在“由于机构撤并而造成的富余员工”的情况。2、办理内退的条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才可以办理内退。扩大内退范围、强制内退都是违法和违背总行内退政策的。3、内退员工的工资核算极不合理,不管你是什么时间内退,都是以99年的工资为基数进行核算,并且10年来没有调整工资,在职的工资增长都是增加的效益工资,与内退员工没有关系,因此造成在职员工与内退员工的工资比例由2000年的1:0.85扩大到现在的1:0.25,人为的造成了农行内部的贫困群体。4、农业银行一个已经失去各种
7、政策支持的极不合理的暂行文件,居然原封不动的执行了10多年。二、总行对现行内退政策的态度农总行人力资源部对中国农业银行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内退制度及老员工问题提案的答复(摘要)(一)关于基层网点员工配置及年龄、学历结构的问题1、关于网点人员不足问题。目前我行面临的人员不足问题是多方面的, 在人员总量控制紧张的情况下,连续3年通过招收派遣用工方式补充柜员,目前已补充2万人左右。2、关于人员年龄老化,学历层次低的问题。目前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改革已结束,通过自谋职业、提前内退等方式大规模减老员工来降低整体年龄的做法,没有政策支持,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农行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国有企业,
8、有义务为符合岗位条件、愿意工作的员工提供相应的岗位,全行上下应对年龄问题有一个现实的、科学的认识。目前我行服务水平不高、效率低的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仅仅是因为人员年龄老化,它和我行的员工业务培训、人才培养、压力管理、竞争机制建设等方面都有联系。全行上下应共同采取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素质水平、服务意识和态度,并且从心理上给老员工一定的鼓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我行也应在产品设计、流程改造、劳动组合上充分考虑我行员工的年龄结构问题,为他们营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延长他们的职业生命期。(五)关于内部退养制度的问题。内退作为安置富余员工的措施,目前我行仍保留,条件是根据国
9、家111号令的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内退。扩大内退范围,目前在政策和操作层面都存在问题,从政策上讲,国有企业减员分流的改革已结束,继续扩大内退适用范围不符合大的环境要求,也没有相应的依据。从操作层面讲,内退人员仍是农行员工,内退后不创造价值,但农行仍要为其承担费用,内退人员数量过大,会增加我行财务负担。而且按照股份制公司的要求,内退人员不算减员,要计入用工总量。增加内退员工,必然又要招收新人,这会造成我行用工总量增加。另外,员工内退后待遇必然下降,目前已经内退的员工意见很大,造成了很大的管理压力。因此,扩大内退适用范围,既不是安置老员工的好办法,也不能解决
10、补充新人的问题。三、全国农行系统内退工作现状2000年,农业银行为了解决由于撤并机构、减员增效而产生的富余人员,推出了内退政策。2005年以后,随着农行大面积的撤并机构工作结束,全国各分行相继于2006年前后停止了内退工作,部分省份彻底停止了内退工作,即使个人自愿申请内退也不批准。时至今日,唯有青岛分行和山东分行继续实行强制内退,即只要达到内退年龄,不管是否自愿,一律实行一刀切,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总行的内退政策,人为地扩大了内退适用范围,严重侵犯了老员工的基本权益。农业银行实行了近十年的“内退政策”,违背了广大员工内退时的初衷,内退员工受到不公正待遇,各项待遇与在职员工的差距越来越大
11、,也与同业内退员工相比差距甚大,使他们的生活境地处于严重困难状态。多年来,各地内退员工通过正常程序不断地反复向各级行和总行反映这些问题,可是至今迟迟没有得到解决。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农行系统员工集体上访、要求劳资对话的群体事件不断发生,且规模不断扩大。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省市农行内退员工集体到上级行申诉时有发生。青岛分行和山东分行的政策掌握者,长期以来,拒不执行国务院的有关内退法规,违犯劳动法,拒不执行总行的内退政策,扩大内退范围,对老员工强制进行内退,单方面强行变更银行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完全不符合一个国际级上市公司的依法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其错误行为必
12、须进行纠正。四、工行最新内退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内部退养管理办法工银发20088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内部退养(简称内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在岗人员和内退人员。第二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申请内退。员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为准。 第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达到内退条件的,可申请内退。 第五条员工办理内退,由本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各分支机构逐级报送,总行集中审批。经总行批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 填写员工内退审批表(附件一) (二) 变更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 (三) 解除
13、或终止岗位协议 (四) 签定内退协议书(附件二) 上述材料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统一保管。第三章 待遇标准 第六条 内退人员退养费由退养费基数和退养费增长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员工办理内退时,退养费基数根据办理内退手续当月岗位等级分类确定,其退养费基数核定公式为: 退养费基数=工资薪点薪点值 工资薪点参照员工办理内退当月的岗位等级分层确定,其中岗位等级在12级(含)以上的,执行12级1档的工资薪点;岗位等级在12级以下的,一般参照8级1档工资薪点。一级(直属)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将工资等级在12级以下的分为两个层级,并分别参照相应的工资等级确定工资薪点。两个层级之间的收入差距应掌握在20%以
14、内。 薪点值按办理内退时总行核定各行从业人员的薪点值确定。 各一级(直属)分行在核定退养费基数时,可适当考虑辖内不同二级分行之间的差异,通过区域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整,区域调节系数由各行参照当地从业人员工资调节系数确定,报总行审定后执行。设立调节系数后,退养费核定公式为: 退养费=工资薪点薪点值调节系数 退养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执行,社会平均工资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为准。 第八条 待岗人员申请内退的,其工资等级参照待岗前1个月的工资等级确定。 第九条 内退人员退养费每年调整一次,内退人员退养费的增长以上一年度应
15、发退养费为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所在一级(直属)分行从业人员平均收入增张率的20%确定,按此计算的增长率高于上一年度全行从业人员平均收入增长率30%的,按上一年度全行从业人员平均收入增长率30%执行;在所在一级(直属)分行从业人员收入保持增长的前提下,以上年应发退养费的1.5%作为下限。 第十条 内退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内退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等其他福利待遇,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退人员的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依照我行有关规定足额计提。 第十三条 内退人员的退养费由一级(直属)分行统一发
16、放,按月划入内退人员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内退人员由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内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解除内退协议书,同时相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 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自谋职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严重损害我行利益或形象的; (六)严重违反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的; (七)在办理内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内退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17、附则 第十七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修定)(工银发2004226号)同时废止。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2008年7月21日印发点评:工行最新的内退政策,是经过2004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与农行执行了十多年的内退暂行办法相比,更具公平和人性化。五、国务院令第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号令)年月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
18、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第四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六条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
19、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20、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
2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鼓励和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第十四条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第十五条企业依照本规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
22、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点评:1993年国务院111号令是农行制定内退政策的基本依据,其核心是:企业为了安置富余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安置富余职工”是进行内部退养的前提条件。时至今日,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改革已结束,企业大规模进行自谋职业、提前内退等的做法已经没有政策支持,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六、青岛分行内退员工维权诉求强烈要求分行落实总行指示精神恢复内退员工的工作权利青岛分行党委及王志胜行长:我们是部分被迫内退的职工代表,今天给党委写信要求恢复工作权利,得到应有的收入和尊重。2000年开始,我们青岛农行根据总行文件实行
23、职工提前5年办理内退工作,部分员工实行了内退,并正常办理了离岗手续。当时,员工之所以能够自愿内退,是因为分行的政策良好:一是因为内退收入差距不大,收入水平占在职员工的近90%。二是照顾子女入行当合同制职工,解决了部分员工子女就业难的的问题。当时员工对内退工作基本没什么异议。但是,近年来随着收入差距的拉大和照顾子女就业政策的取消,员工已经不愿内退。特别是近两年内退人员的收入已下降到在职员工的五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部分内退员工每月的现金收入只有600多元,下降到了青岛市政府规定的居民“最低收入水平”之下,并且分行强迫员工内退的态度更加强硬。在此情况下,员工的反对情绪更加严重,因而爆发了今年3月份多
24、个支行内退员工集体上访的事件。虽然分行最近给我们长了几百元工资,但这比起我们在工作岗位上的收入来讲是少之又少,并且长点工资并不是我们的愿望,我们的要求是恢复工作的权利,让我们用辛勤的劳动来赚取应有的劳动报酬。总行关于内退的相关文件自始至终强调“员工自愿申请”,是非常合理合法的,与国家111号文件、劳动法、及退休政策女55岁,男60岁都是相符的。特别是去年总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就内退问题专门对青岛进行了“提案答复”,进一步强调必须是自愿申请,并指出了“内退加大了成本”、“职工意见很大”等问题,但我行确一直不执行,并且没将总行的答复向职工告知,仍然实行“强行逼退”。据调查,全国农行系统没有象青岛分行
25、这样“逼退”的了。内退应该是自愿申请,而我们多数人是先“下岗”后签字的,签字不是自愿而完全是被逼无奈。现在,分行在员工距离退休差5年就先停发了工资只发离岗补贴,造成既成事实,层层跟踪施压,死缠烂打,让职工无可奈何的含泪签字。我们从来就没有申请过,申请书是分行人事处编写的并打印好了的。对拒不签者强行剥夺工作岗位,逼迫回家。现在,我们找到了总行对我们行的提案答复。分行将总行对内退员工的回复为什么不及时传达到员工?总行有明文答复内退政策可以暂告一段落,为什么青岛农行却硬要一刀切逼着员工内退?在一个物价飞速增长的今天,在农行业务突飞猛进的今天,农行的内退员工是否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现在我们附上
26、总行的答复,请领导再认真研究总行的政策。王行长,您也57岁了,您是我们行年龄最大的员工,您更应该体谅我们的心。我们也和您一样热爱农行工作,我们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而且我们愿意为农行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能力,所以强烈要求分行依法恢复我们工作的权利,让我们回到原岗位工作。恳请分行领导认真研究,并在5月15日前给予明确的答复。如得不到答复,我们将考虑集体到总行上访。 附上农总行对职代会提案的答复- 青岛农行内退员工 2010年5月6日七、致总行领导的信项俊波董事长、张云行长: 农业银行实行了近十年的“内退政策”,违背了广大员工内退时的初衷,内退员工受到不公正待遇,各项待遇与在职员工
27、的差距过大,也与同业内退员工相比差距甚大,使他们的生活境地处于严重困难状态。 多年来,各地内退员工通过正常程序不断地反复向各级行和总行反映这些问题,可是至今迟迟没有得到解决,总行甚至对自己的职工多年来所反映的问题,连个合理解释、明确答复都没有,这严重违背了中央“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有关信访指示精神。这种不顾及民意,不体恤民情的做法,使我们深深感到各级领导的麻木不仁,我们这个弱势群体被遭到了极大地蔑视和伤害,玩弄了广大内退职工的思想感情,加深了干群之间的矛盾,损害了各级农行领导在职工中的形象,严重的影响了农行的稳定与和谐。特别是今年7月,数个省、市、区分行的内退员工集体给总行领导写了一封信
28、,希望能重视我们的问题,合理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可是此信却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消息,也没有任何安抚措施。一边是不理不睬,一边是苦苦等待,感情被长期忽悠,使我们深感失望和焦虑。 近年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省区农行集体回行申诉时有发生。以湖南省分行为例,今年9月14、15日和11月16日到20日,就两次爆发内退员工自发性集体到省行反映问题的事件,其实这些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早几年湖南内退员工就通过各种正常渠道集中反映内退政策执行有偏误、员工内退后待遇差、生活出现困难等问题,总行及各级行也曾经对此进行过调研,至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级行领导不承认内退员工待遇确实过低。但是各
29、级行对内退员工的同情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对其合理要求不是采取置之不理,就是轻描淡写,没有放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对待,造成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湖南内退员工的诉求、报告甚至诉状等书面反映材料不下数百份,反映到有关各级领导部门也多达数十个,他们也试图通过劳动仲裁部门、通过法院进行申诉、裁决,但至今仍毫无处理结果,他们是在无路可走,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搞这样的自发性集体反映活动,所以就有了“奥运会前在市行坐了四天四夜请了省行领导来才平息的郴州,不屈不挠数年来坚持到北京反映问题的永州,不畏强权敢于和总行人事部领导对话的衡阳,关键时候能打硬仗的株洲”等行为之举。今年以来的两次自发性集体活动,几乎遍
30、及了整个湖南省的各市、州、县。11月份,他们数百人冒着严冬寒雪到省行,省行则采取行长回避、试图冷处理的暧昧态度,对昔日为农行做出过贡献也付出过牺牲的老职工没有丝毫同情、怜悯和温暖,这种态度只能加深干群对立,矛盾上升。湖南省行的这种态度也激起了全国各地农行内退员工的不满,他们积极支持声援湖南内退员工的行动,他们在祖国各地,给湖南内退员工纷纷精神鼓励,还给湖南省行、总行以及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媒体等打电话、发短信、发帖子、写文章等等。此事也已经惊动高层部门和权威媒体,省政府提出了处理意见,新华社、湖南电视台等都到达现场进行了实地采访。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目前全国各地内退员工也纷纷准备效法湖南,进行
31、各种形式的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行动,事态还大有扩大蔓延之趋势。 正如一些网友所评论的: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很多事情都是逼出来的,真正想要违法的公民是很少很少的。不从疏通正常渠道和改进工作作风上痛下决心,不在疏导上下决心,而一味地防堵,只会增加干群之间的隔阂,疏远干群之间的距离,更加动摇政府及单位的公信力,如此下去,非正常上访不仅不会减少,还会增加。湖南事件请总行及时处理,如不及时解决将形成燎原之势,湖南农行的今天可能就是全国其他地区行以及总行的明天。当官不为民做主,你们不感到有愧于自己的员工?有愧于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利?还有一些网友建议:要一定程度解决好群体性上访问题,就要求农行的高层领导带
32、着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行下访,以避免脱离群众,造成干群关系恶化,再次发生类似的更大规模的群体向上级反映等恶性事件。如果这样,其结局是两败的结果,各级农行不希望发生,内退员工也不希望走到这一步,手握大权的各级行领导对待弱势的内退群体,为什么不能实事求是,寻求一个万全之策呢? 为此,我们再次恳请总行领导能正视现实,顺应民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重视与内退员工的及时沟通与安抚,尽快、尽可能合理的解决好内退员工的各种实际问题。不要你推我推,一拖再拖,激化矛盾。“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因此,我们一致要求总行近期召开一个全国农行内退员工代表恳谈会,对内退员工提出的困难问题以及总行的政策态度进行直接沟通对话。如果我们的问题和恳求再得不到各级行肯定的答复或者合理引导,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只得逼上梁山,大家都准备一起到总行去反映问题,讨个说法,亲耳聆听领导的教诲训示;同时,我们也就不会再顾及什么“家里家外”,不断向党和国家有关领导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进行反映申诉,以求组织上的关心和社会上的帮助。这种举动所造成的后果有可能造成两败俱伤,谁也不愿这样,但是应该承担这个责任的不是广大内退员工,而应该是不负责任的总行和各级农行!一个被逼的弱势群体的做法只能如此,迫不得已而为之! 中国农业银行 全体内退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