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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第 13 页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营业机构。第三条 营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
2、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条 营业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第五条 营业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
3、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营业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 营业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
4、00 美元以上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客户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本人办理的,登记证件名称、姓名、证件号码,不用登记联系方式及地址。他人代办的,营业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证件名称、姓名、证件号码,以及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若同一客户在同一柜员处同时办理多笔(2笔以上)业务,经办人员复印件
5、可留存一份,但每笔均需按上述要求登记基本信息。无折现金存款业务必须对客户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经办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单笔1万元以下的,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经办人的身份基本信息。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内容包括证件名称、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若经办人是户主本人,相关信息登记在个人储蓄凭证背面的“客户”栏;若非户主本人,则登记在“代理人”栏。如客户为外国政要,营业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八条 营业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单笔以及当日单户累计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
6、值1 万美元(含)以上的现金存取、转账业务;对客户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本人办理的,登记证件名称、姓名、证件号码,不用登记联系方式及地址。他人代办的,营业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证件名称、姓名、证件号码,以及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若同一客户在同一柜员处同时办理多笔(2笔以上)业务,经办人员复印件可留存一份,但每笔均需按上述要求登记基本信息。通过“活期内转”办理
7、的单笔以及当日单户累计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含)以上的转账业务,不论1笔还是同时多笔,付款方(本人及代理人)可留存一份复印件,并按上述要求登记信息;收款方不用留存复印件,按上述要求登记信息即可。通过“农信银异转本或本转异” 办理的单笔以及当日单户累计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含)以上的转账业务,由于储蓄凭证打印信息反映收款方和付款方信息,所以只要求付款方(本人及代理人)留存一份复印件,并按上述要求登记信息;收款方不用留存复印件,也不用登记信息。使用“电汇凭证”办理的单笔以及当日单户累计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含)以上的转账业务,由于电汇凭证格式不
8、同于储蓄凭证,登记信息时,本人办理的,只登记证件名称、姓名、证件号码;他人代办的,登记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证件名称、姓名、证件号码,以及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第九条 营业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 营业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营业机构开户,营业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营业机构可登记接收
9、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营业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营业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营业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
10、,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表 中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营业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营业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第十四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营业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第十五条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
11、风险账户持有人,营业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营业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第十六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第十七条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营业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营业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
12、、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营业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营业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营业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
13、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营业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第二十条 营业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时,营业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
14、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二)营业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第二十二条 营业机构委托营业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本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营业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
15、务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营业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16、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二十四条 营业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营业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五条 营业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第二十七条 营业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
17、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营业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第二十九条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第三十条 营业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
18、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总行指定的机构。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营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
19、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表中的“身份基本信息”按客户身份不同包括以下内容: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