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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推行“阳光信贷”服务工作细则【精品文档】第 - 7 - 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推行“阳光信贷”服务工作的意见各信用社、分社:为切实改变全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作风,规范信贷操作行为,加大信贷管理力度,提高支农服务质量,加速自身业务发展步伐,县联社决定在全辖信用社推行“柜台办贷、程序公开、允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阳光信贷” 服务工作。 一、为推动“阳光信贷”服务工作,明确职责,县联社成立“阳光信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副组长:成 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纪检监察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阳光信贷”工作的部署、监督、指导和落实。 各信用社(分
2、社)应成立阳光信贷领导小组,各社主任为领导小组组长,对辖内“阳光信贷”工作负责。 二、工作内容。 在开展“阳光信贷” 服务工作中,结合农村信用工程的建设,全县信用社要切实做到服务工作的“六公开”,即:贷款发放对象公开;贷款条件公开;贷款程序公开;贷款期限公开;贷款利率公开;监督方式公开。 三、具体操作措施。 (一)设立信贷服务专柜 设立信贷服务专柜。主要宣传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解答客户咨询,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等,及时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便利、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真正做到小额农贷的“随用随贷、随到随办、无须担保、手续简便”。依照“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流程规范、手续周密”的要求,把贷款发放的全
3、过程置于社会公众和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监督之下。 一是结合贷款服务专柜的设置,本着贷款业务办理的公开透明,要将办理贷款的操作流程、贷户需要提供的手续等,在营业厅上墙公示, 让贷户一目了然。二是实行贷款的柜面办理。信用社信贷员每天轮流值班,受理贷户的咨询和申请贷款等事宜。对信用农户授信额度内的资金需求,值班信贷员或临柜人员要当日解决,限时办理。大额贷款要及时复查,并履行首问负责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客户“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明确答复。 三是将每个信贷员的照片、责任包片、电话号码及上级联社举报电话公示于营业大厅,接受社会、客户的监督。 (二)公开业务操作流程 全县信用社设立信贷服务专栏,将信用
4、社的“贷款政策原则、贷款期限利率、贷款所需资料、贷款办理流程、贷款发放种类”公开。对需要复查发放的大额贷款,设立客户申请贷款登记簿,便于及时处理客户贷款申请事宜。在辖内各行政村设立“阳光信贷”服务宣传栏,宣传信用社信贷政策原则,标明信用社包片信贷员和本村信贷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便利客户接洽;并公示举报电话,接受客户监督,有效地规范信贷操作行为。 (三)夯实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授信、发证、年审和农村信用体系创建工作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和扎实做好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规避农户小额信贷建档评定工作中评定不实造成的风险,各社发放小额农贷必须做到三个100%,即:建档资料100%真实;授信100%
5、合理;放贷100%合规。对评定工作中资料不实的可通过重新建档评定授信;对授信不合理的可通过年审调整授信额度。加大信用工程的宣传创建力度,通过对信用村(组)、信用镇的评定,在农户中牢固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意识,增进农村信用关系的改善,创建农村信用社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四)限时办理贷款发放、咨询回复 (1)在信用社权限内,对评定授信内的农户贷款,随到随办。对因借款用途不明需要进行贷时风险把控的大额贷款,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客户贷款申请的贷前调查,并做出贷或不贷、贷多贷少的答复。(2)超出信用社权限的农户大额信用贷款业务,信用社在接到客户申请三个工作日完成贷前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
6、及时审批后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县联社审批部门,联社审批部门接到基层社上报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答复,超过两个工作日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责任。(3)质押贷款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4)新组建的联保小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建档。符合条件的联保贷款,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5)抵押担保贷款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批发放。超审批权限的报联社相关部门审批,联社审批自接到信用社上报材料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注:上述限时不含由办理抵(质)押物(权力)手续、客户误时等非信用社原由耽误的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五)阳光信贷,服务承诺在实施阳光信贷工作“六公开”的基础上,向社会履行 “三个”承诺。一是信用社办理贷款过程中的办理或调查回复的时间承诺;二是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得向客户“吃、拿、卡、要”的廉洁承诺;三是凡信用社工作人员以贷谋私或未在承诺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客户直接向联社电话投诉并得到及时处理的投诉承诺。四、考核与监督。为确保阳光信贷工作取得实效,联社每年对各社阳光信贷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纳入年终综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对未能按要求落实开展“阳光信贷”工作要求的信用社,联社监察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并视其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