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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查处取缔烟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精品文档】第 20 页市查处取缔烟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黑查无联办字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综合治理无证无
2、照经营行为,着眼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问题。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未申领证照的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
3、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歇业、停业、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或持伪造的营业执照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重点(一
4、)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生产经营、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等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无证无照经营较集中、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无照经营行为;家庭作坊经营及在出租屋、违章建筑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三)非法网吧和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经营行为。(四)卡拉OK歌舞厅、酒吧、桑拿按摩、沐足等娱乐服务性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五)砖厂、石场等非煤矿山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六)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七)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5、八)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五、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真抓实干、抓出成效,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一)市综治办 负责牵头工商等部门组织对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二)市工商局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
6、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市公安局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市消防支队 依法对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
7、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卫生监督局 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六)市食药监局 依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餐饮业、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市环保局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8、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2、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3
9、、负责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末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九)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市住建局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
10、住建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市质监局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
11、动的行为。 (十二)市安监局 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市商务局 依法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对道路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汽车租赁、货运配载等须经交运部门许可方
12、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须经人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市烟草专卖局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
13、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市农委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的生产经营,以及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市城管局 负责查处城区流动无照个体商贩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九)市畜牧兽医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以及涉及动物防疫、检疫诊疗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十)市煤
14、炭局依法对煤矿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其他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5、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相关部门不得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进行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给予奖励。 六、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摸清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对主管行业中的无
16、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调查摸底情况各县(市)区查无联办应于10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查无联办。 (二)清理整治阶段(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全市统一行动,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重点行业进行地毯式清理,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一律由有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予以取缔。 (三)查遗补缺阶段(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查无联办组织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一次“回头看”,对照调查摸底阶段存在的问题和清理结果进行整改,查遗补缺,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巩固清理整治成果。 (四)总结验收阶段(年11月11日至11
17、月15日):各查无联办组织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验收,将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教训)和今后的工作打算、建议等编成总结报告。11月下旬,市查无联办组织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也要对涉及本部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1月底前由市查无联办汇总有关数字和清理整治行动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工作报告,对整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给予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充分认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查无联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18、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和效果落实。 (二)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对主管行业中的无证经营情况进行摸底,做到有的放矢;要将摸清和掌握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况、数量、行业分布、地域及造成无证无照经营的原因等登记造册,提交市查无联办和通报相关部门。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和职能部门“谁审批,谁负责,谁查处”的工作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对主管
19、行业中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定措施、限时间、给出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简化程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准入标准,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办法;对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实的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无照经营名单,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条件发证的,要从快从宽进行审批,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各成员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查处群众举报的无证无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各成员单位如实填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汇总表(见附表一)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当地查无联办。 (四)加强舆论宣传,形成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各新闻单位要全力配合,
20、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等经济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市广播电视台要按照查无联办提出的刊播内容和要求,安排时段和专题,保证宣传时间、次数、效果的落实。(五)各县(市)、区查无联办应于年11月20日前,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综合治理情况表(附表二),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监管科,附表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汇总表单位名称(盖章)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时间:被查处业户名称经营地址违法经营事项查处时间处理结果附表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综合治理情况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是否建立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机构是否召开了联席会议是否出台了三项制度是否设置了工作人员政府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元)是否开展了成员单位参与的查无专项整治行动年以来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次检查业户数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数量注:已建立查无机构的,“单位名称”栏填市(地)、县(市、区)查无办公室,未建立查无机构的,填工商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