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授信风险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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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精品文档】第 14 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适应个人授信品种的迅速发展,促进我行个人授信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总行总结了近几年开展个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制定了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纳入统一的个人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确定了不同类型贷款的授权管理原则、统一的个人授信程序和个人信用风险的分析方法和内容,作为对各种个人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统一模式和制定各种具体操作办法的依据。关于下级行超权限个人授信的报批途径,总行确定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信用

2、风险审批的角度上报和审批,零售业务部门从业务组织、品种规划和客户结构的角度审查。两部门的审查分别同时进行,上级行两个角度都同意的贷款下级行才能发放。本暂行规定明确了授信信用风险审查报批的程序,需上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的内容、权限和方法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另行规定。现将暂行规定印发全行,请遵照执行。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银行个人授信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银行个人授信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贷款

3、人指办理个人授信业务的银行各级机构。海外机构暂不执行本规定。第二章个人授信品种、币别、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授信有信用贷款和个人担保贷款两种类型,按用途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综合性贷款。消费贷款用于个人生活需求;经营贷款用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投资经营活动;综合性贷款既可用于消费也可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第五条个人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外汇还款来源的人员,包括外籍来华工作人士、出国留学生和出国工作人员。第六条种类消费贷款和各类经营贷款的贷款用途、贷款比例或限额、利率、期限、逾期的处理等由规范具体业务品种的操作办法规定,各类个人贷款的审查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

4、针对具体品种的操作办法。个人综合性贷款暂按经营贷款的操作办法办理。第三章个人授信业务的授权管理第七条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授权管理执行信用卡管理的规章制度。第八条消费贷款的授权方案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全额授权,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不得对下级机构全额转授权,但可以分品种确定零售业务部门的消费贷款权限,并对下级机构分品种转授权。二级分行对具备经营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县级支行可以再转授权。第九条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的授权方案执行总行对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按期限和担保方式授予的单笔贷款权限。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就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确定零售业务部门的贷款权限,并按照审慎原则对下级机构转授权。第十条一级分行和直

5、属分行可按照家庭个人授信余额制定权限和转授权。第四章个人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客户申请个人贷款时应向零售业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柜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照相应品种操作办法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第十二条对借款人条件进行核实。零售业务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后,先核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法规和我行规定的借款人资格,是否备齐银行需要的文件资料,检查借款用途,根据我行掌握的客户资料和情况及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对借款人提供的资信陈述进行核实。第十三条贷款信用风险调查和分析。零售业务部门对借款人资料进行核实后,根据借款人品德和还款意愿、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债务等情况分析预测家庭收支,根据每月还款金额占借款人家庭

6、总收入比例、家庭财产和担保条件分析借款的信用风险,形成是否同意贷款和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担保等内容的书面调查报告。分析方法应符合第五章的基本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将完整的贷款材料报送贷款评审人员审查。贷款评审人员提出贷款评审意见,按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第十四条贷款审批。个人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一定金额以下的(由各行行长分别确定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综合性贷款、同一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再次贷款、法人担保的个人贷款需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的具体标准)贷款由零售业务部门内部进行尽职调查后审批,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贷后批量抽查。上述金额以上的贷款申请需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

7、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于下级行超权限的个人授信,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信用风险的角度审查,经办行应将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上一级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零售业务部门从业务组织、品种规划和客户结构的角度审查。两部门的审查分别同时进行,上级行两个角度都同意的贷款下级行才能发放。本暂行规定明确了授信信用风险审查报批的程序,需上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的内容、权限和方法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一经批准,零售业务部门检查法律和操作风险并落实放款条件后,由有权签字人代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8、应当采用银行的统一合同格式并约定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贷款的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经借款人授权,贷款直接支付给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者。对于向个人账户(含各类银行卡、信用卡、消费卡、会员卡)支付现金的业务,应当事先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第十七条除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外,贷款人可将客户筛选、资料核实、信用调查和分析、贷款抵押手续的办理等环节的部分事务委托银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或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但受托机构进行客户筛选和资信调查的工作程序、评审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需经贷款人零售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双重认定。第十八条贷款人可以按照总

9、行确定的统一模式建立客户信用评分制度,评分结果用来筛选客户,并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第十九条贷款人可与开发商或经销商等单位就个人贷款事项签订合作协议,如合作内容涉及期房按揭、开发商或经销商等单位回购和担保等事项时,须事前将合作协议送同级的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作协议时应重点审查项目的各项法律手续是否完善;开发商是否有足够的实力按时竣工交楼;开发商经销商是否具备担保或回购能力;项目的综合素质和前景;开发商经销商在我行的贷款情况和抵押状况;开发商经销商的财务状况等。第五章个人贷款信用风险分析内容和方法第二十条借款人道德风险的审查。可根据以下资料评价个人偿债意愿:(一)借款人信用的历史记载,本行、关

10、联机构及个人信用登记机构的档案记录;(二)借款人的性格特点和综合素质。是否拥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三)贷款动机有无不良企图,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比例,首付款到位情况,首付款到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五)审查消费品的定价是否合理,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高估,调研当地该类产品或服务的整体市场情况,供给与需求现状与预测,同类产品的定价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开发商或销售商套现的风险;(六)借款人对贷款发放方式的要求。对现金支付和资金监控措施的态度。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分析。从以下方面分析借款人各项收入和支出,预测可自由支配的现金。借款人父母或子女是否作为家庭成员,由

11、贷款人审查时按照审慎原则个案确定。在调查家庭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情况时家庭成员应当一致。(一)家庭收入。根据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现职业的优劣势,借款人近3年和最近一个月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效益(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金额等方法来验证),经营活动的前景,在当地行业的地位,行业风险和地区风险等情况,分析核实家庭全部成员的个人收入,计算家庭总收入,并对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收入进行预测。(二)家庭支出。日常消费和重要支出如私有汽车、购房、子女教育、家人特殊疾病、赡养义务等。(三)家庭负债及或有债务。审查全部家庭成员在全部金融机构的各种类型负债(贷款金额、信用卡透支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情况,偿还情况),借

12、款人或有负债情况,或有负债转为实际负债的可能性等方面的审查,全部家庭成员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类型欠款和债务,以及是否有家庭成员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如在某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要分析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价。根据借款人和家庭成员职业稳定性和各项经营投资活动对家庭收入和支出的影响,分析预测借款人家庭可用来偿还贷款的现金。借款人家庭每月应偿还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金额之和占家庭月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价标准,这一比例的高限由各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个人收入高低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一般为50,高收入家庭可放宽到70。第二十三条贷款保障条件的评价。对借款人各类家

13、庭财产的数量进行核实,分析其变现能力和价值变化趋势。每笔贷款均应进行担保审查。根据家庭财产和担保状况判断贷款的补充还款来源。第六章担保和保险第二十四条除按照规定标准核定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外,个人贷款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也可以由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替代担保。对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原则上只接受抵(质)押担保和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第二十五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抵押物的评估可以由贷款人完成,也可以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

14、第二十六条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账户。置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时,要按照险2000191号文的要求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作为担保的,保险受益人应是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合同。贷款人应谨慎对待保险条款和理赔风险。要确认办理信用保险的保险分支机构已取得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第二十八条贷款实行抵押担保时,贷款人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为抵押物办妥保险手续,保险权益属贷款人。贷款每月偿还数量大且依赖于家庭个别成员时,贷款人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办理人寿保

15、险。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抵押物和保证人的状况、保险的延续、对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职业与住址、收入与支出、投资与经营、存款和信用卡使用等方面的情况予以监控。遇利率调整,要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调整贷款偿还计划。第三十条贷款人应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或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抵(质)押物,必要时应诉诸法律,依法收回贷款本息。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按照不同品种、不同风险状况对个人贷款制定贷后管理程序和标准。对出现逾期等现象的贷款要提高管理标准,缩小检查间隔,增加检查手段。对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要针对具体的风险点制定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提前还款的处理。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收取一定的费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其他业务涉及对个人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时可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信管8628号)、消费贷款授权管理暂行规定(信管652号)和关于消费贷款授权授信管理的补充规定(险2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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