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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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议事规则【精品文档】第 7 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理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联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理事会是联社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遵照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采取文件(本)通知形式,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 第四条、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

2、联社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半数或半数以上理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理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根据联社的实际运行和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章程的规定决定理事会的召集和变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 主任提议时。 第七条、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指定具体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如未指定,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签名推举函的理事可直接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书应说明未由理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开理事会的依据。 第

3、八条、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达各理事。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理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理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

4、席理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社员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非理事副主任、监事等列席理事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决定。未经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章会议的议题和表决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一般情况由上一次理事会研究确定下一次理事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定期的理事会会议议题由理事长确定后写入会议通知一并印发。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提议召开的,由理事长确定临时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主任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时,议题由提议人提出。 第十六条、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应由理事直接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5、涉及联社制定的财务决算方案以及需经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方案等,可以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向理事会作情况介绍。 第十七条、理事会审议范围还应包括听取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外部审计提出的管理建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对联社管理层评价报告等内容。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议案作出表决,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方案、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二十条、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6、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个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议案一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工作人员现场点票,由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每项决议通过后,由投赞成票的理事或代理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名。投反对和弃权票的理事,姓名和意见由记录人员记录在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一条、联社理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主任或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员负责组织对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理事长汇报。 第二十二条、每次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主任或责成有关人员就以往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有权就以往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联社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出席理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理事会的理事(代理人)姓名; 会议议程; 理事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联社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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