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离任稽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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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银行)离任稽核暂行办法【精品文档】第 7 页信用社(银行)离任稽核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对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离任稽核是对信用社工作人员因职务晋升,工作单位、单位变动,到龄离退休,本人辞职或被免职、撤职、受处分等之前进行的稽核。第三条 离任稽核是考核、任用、交流干部的必经程序,原则上未稽核和未达到稽核决定要求的,不得离任和解除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第二章 稽核对象第四条 离任稽核的对象指联社

2、、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以及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和需要调离本系统或本地区、本岗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要害岗位主要包括联社机关主管财务、资金、物资的正副股长、办事员、管库员、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员等。第三章 稽核内容第六条 离任稽核的重点是检查信用社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执行金融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以及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方面有违章违纪违规和违法问题。第七条 对稽核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稽核。1、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特别是存贷款、信贷政策情况;2、辖内经营网点的管理及事后检查监督情况;3、本社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管理情况;4、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5、经手办理的国家、集体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

3、理的情况;6、主任交办的其他应稽核事项。第八条 稽核时限按被稽核人任职时间的长短,结合实际情况侧重近期,原则上2至3年,如有需要。可追溯到工作年涉及的年限。第四章 责任认定第九条 对稽核查出的问题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划清稽核期内被稽核人应承担的责任。第十条 责任划分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一般责任。第十一条 责任认定,即划清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人员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五一节的责任归属,划清由主观和客观原因引起的责任归属。第五章 稽核程序第十条 稽核组织。县联社正、副主任的离任稽核由其上级农金主管部门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离任稽核由联社组织信用社工作人员中离任前,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稽核建议

4、书,经主任批准签发稽核令,组成稽核组。第十三条 稽核通知。稽核组在接到稽核命令后,向被稽核人员所在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同意垧被稽核人发出稽核问卷和被稽核人的述职提纲,稽核通知书内容包括:稽核内容、稽核期、稽核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目录和稽核组成人员的构成等。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稽核驵在稽核通知规定的日期进驻被稽核所在单位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交换意见。稽核组综合稽核问卷、述职提纲和现场检查情况,整理后提出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以稽核征求意见书的形式,首先向被稽核人员通报,被稽核人员可在十日内书面向稽核组反馈意见。第十六条 提交报告。稽核征求意见书返回后,稽核组向派出单位提出正式稽核报告,并抄送同级人事

5、部门。稽核报告内容包括: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稽核期内被稽核人主要工作业绩、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责任认定、稽核组的意见及建议。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稽核报告经联社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后,移交同级人事部门和签管人民银行进行被稽核人档案。若有违规和需要纠正的问题事项,则向被稽核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稽核结论的处理决定,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将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将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妥善后,方可离任。第六章 稽核人员与被稽核人员的权利第十八条 稽核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有下列权得:1、织召开职工座谈会,了解被稽核人员在任职期间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情况。2、集和查阅有关文件、帐册、

6、报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证明资料;3、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向有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被稽核人员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在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稽核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第七章 稽核纪律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要依法稽核,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一条 稽核人员要依照本制度履行公务,实施现场稽核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二条 被稽核人员及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人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稽核人员正常工作,对干扰破坏稽核工作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称职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为省农金体改办。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目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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