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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征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精品文档】第 25 页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注册管理和查询使用等行为,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用来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贷业务指
2、小额贷款公司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等业务。第四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监控、更新本系统的机构注册与变更、用户注册与变更以及业务发生情况。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明确专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征信工作,包括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征信管理系统数据补正和异议处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协会负责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接收反馈报文、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重报、异议处理、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及相关文档保管。第七条 协会负责征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为全省企业
3、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网络保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做好异议核查。第八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体指定部门或个人负责本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登录征信管理系统下载本公司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根据错误提示进行数据补正、对收到的异议申请进行核查上报及相关文档保管。 第三章 用户管理第九条 企业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协会使用)。第十条 用户实行逐级创建管理。协会管理员用户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创建,协会管理员用户创建数据上报用户、总部查询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创建本公司查询用户。管
4、理员用户不得兼任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第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负责对所创建的用户进行管理,其管理权限包括创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权限等。第十二条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等。第十三条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企业信贷业务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第十四条 协会用户的个人信息报人民银行备案,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与查询用户的个人信息均报协会备案。协会管理员用户变动须
5、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变更备案;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或查询用户发生变动均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管理员用户变更备案。第十五条 用户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保证征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六条 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严禁创建共用用户(一个查询用户多人使用)。第十七条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交由小额贷款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保存。专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第十八条 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之后至定期更改一次密码。 第四章 信息采集、报送和反馈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
6、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企业信用数据库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报送实行“协会一点接入”原则。协会数据上报用户每日向人民银行报送当日的企业信用信息。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日下午五点前将当日的征信数据报送至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做好上报报文组装、对反馈报文进行加载和对错误数据进行补正后重报的工作。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做好对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及时补正工作。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在企业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
7、 信息查询和使用第二十三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一)审核企业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企业作为贷款担保人的;(三)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四)开展其他合法业务时,需查询相关企业信用状况的。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之外,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也可以采取单独授权书的形式。第二十五条 客户企业信用报告应与相关的贷款申请书、合同等信用业务档案文件一同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查询申请时,应登记有关事项,查询申请人在收到查询结果时,应签字确认。
8、 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七条 客户对企业的信用报告内容有异议时,各小额贷款公司异议处理人员应根据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查。第二十八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在答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到协会,由协会完成异议信息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返回异议申报小额贷款公司。异议信息经核查无误的,应将核查结果返回客户。 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 企业征信系统各级用户应遵守保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在数据生成、报送、查询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严守客户的信息机密。第三十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和异议相关文档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通过企业征信
9、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在内部传递和保管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企业信用信息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四种情况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十一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安排专门档案柜存放相关文档,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征信相关文档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三十三条 对于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协会应按照规定的数据备份要求进行数据备份。第三十四条 各级金融办、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对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办法及企业征信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反馈的
10、全行业全系统查询记录,监控各小额贷款公司的查询情况;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对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情况和企业信用报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第三十七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八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 企业征信系统运行和使用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一)未按要求进行企业征信数据生成和报送;(二)未按要求进行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进行补正;(三)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四)未做好
11、征信的交接工作,导致征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一个用户多人使用行为;(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泄密行为;(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有越权查询、超范围查询行为;(八)未按要求对相关文档进行妥善保管;(九)离开操作台时未退出系统;(十)对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企业信用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须按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
12、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操作规范第一条 为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规范各级用户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操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采用多级用户体系,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第三条 用户角色和权限(一)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本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二)普通用户分为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分别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3、1.查询用户权限有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和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2.数据上报用户权限有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和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第四条 用户的创建规则(一)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由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负责创建。(二)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数据上报用户、本级查询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本公司查询用户。(四)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管理员用户应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提交用户申请表(见附件1),由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统一创建分配。申请普通用户必须向本级管理员
14、用户提交用户申请表,由本级管理员用户创建。第五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保存申请的相关文档,以备检查。第六条 查询用户由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及各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第七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企业征信系统采用逐级用户管理,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负责对本级普通用户及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员用户负责对本公司普通用户进行管理。第八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员用户需要重置密码必须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提交重置密码申请表(见
15、附件2),普通用户需要重置密码必须向本级管理员用户提交重置密码申请表。第九条 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公司的普通查询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第十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员用户更换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提交用户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由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进行对老用户的停用及新用户的创建。普通用户变更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管理员用户提交用户变更申请表,由本公司管理员用户进行对老用户的停用及新用户的创建。第十一条 管理
16、员用户应当加强对所创建用户的日常管理,不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用户所在部门应在用户停用离岗前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员用户。附件:1.用户申请表2.重置密码申请表3.用户变更申请表附件1: 用户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所在部门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系统及账号类型申请原因:申请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附件2:重置密码申请表申请机构申请人部门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重置账号名申请系统及重置账号类型申请原因:申请机构(盖章):申请日期: 年 月 日附件3:用户变更申请表机构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原用户姓名变更用户姓名变更用户所在部门变更用户联系电话变更系统及用户类
17、型变更原因:变更人(签字):变更机构(盖章):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操作规范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规范征信管理系统用户的操作,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 征信管理系统的用户分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用户。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用户由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创建,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该用户,并将用户信息报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备案,用户发生变更应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提交用户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18、第三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每日在征信管理系统采集当日数据,组装成上报报文,通过人民银行预校验系统进行数据检验,符合条件的数据会生成enc文件,报送至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不符合条件的数据会生成错误文件,次日返回征信管理系统由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用户进行补正,2日后进行重新组装重报。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管理员用户在收到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当日将反馈报文解压并读入征信管理系统,3个工作日后进行组装后重报。第四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用户须每日至少一次登陆征信管理系统查看是否有本公司需要补正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未能按时补正的用户必须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书面说明原因。附
19、件:用户变更申请表附件: 用户变更申请表机构名称:日期: 年 月 日原用户姓名变更用户姓名变更用户所在部门变更用户联系电话变更系统及用户类型变更原因:变更人(签字):变更机构(盖章):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与异议处理操作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 外部查询,即企业提出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的申请,企业征信查询用户取得申请企业授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申请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获取企业信用报告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20、的申请,须提交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有效的贷款卡;企业征信查询用户对申请企业贷款卡核实无误后给予查询,并在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见附件2)中登记。第四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内部查询时,除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的第(三)项规定之外,企业征信查询用户须取得被查询企业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被查询企业书面授权或在贷款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取得;企业征信查询用户查询完毕后,应在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中登记。第五条 企业征信查询用户除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外部查询和内部查询外,不得进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第六条 如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的相
21、关信息提出异议,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应立即将原始业务资料与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有登记上的错误则立即改正,如登记准确则与相关企业联系,解释系统中的信息,直至与相关企业达成一致的意见。如通过沟通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咨询。咨询应以书面形式为有效形式,以传真或邮寄为主。任何向人民银行上报核查结果、情况说明都必须由小额贷款公司的经办人、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附件:1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2.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附件1: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查询申请表编号:申请企业名称申请企业贷款卡号码申请企业经办人姓名申请企业电子信箱申请企业联系号码申请企业通讯地址查询原因:接收机构接收机构联系人接收机构联系电话接收机构电子邮箱接收机构通讯地址接收机构邮编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接收人(签字):接收日期: 年 月 日注: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查询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附件2: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接收机构:查询申请表编号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查询申请企业经办人姓名查询申请企业贷款卡号码查询申请企业电话号码查询企业电子邮箱查询申请企业通讯地址查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