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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证券法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法票据法二、我国的商法体系 我国采取民商合一制度,商事法律规范除编入民法通则的以外,均采取单行法律的形式,主要有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银行法、海商法、拍卖法、破产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商事登记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 第二节 证券法一、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证券的发行、上市与交易三、证券市场的管理四、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证券法的概念(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我国境内企业的股票、债券
2、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依法发行和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是实现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公开原则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2公平原则:证券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公平原则在证券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以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规则。(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3公正原则:公平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不同
3、之处在于: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4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禁止欺诈原则。6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7政府统一监督、行业自律管理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二、证券的发行、上市与交易(一)证券的发行(二)证券的上市(
4、三)证券交易(一)证券的发行w证券发行是指企业或政府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他人要约发售证券的行为。发行证券的目的是募集资金。w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公募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二)证券的上市w证券上市是依法发行的证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也就是证券交易所依据一定的标准承认并接纳发行人的有价证券在交易所市场上交易,进行自由公开买卖。w法律允许上市的证券种类主要有股票与债券两大类。除政府公债等豁免证券按主管机关通知,可直接于交易所
5、买卖外,股票与公司债券上市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由其发行人提出申请, 经交易所审查,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上市。 (三)证券交易w证券交易,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地点依法定程式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证券交易的对象为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证券交易的场所就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方式应当采用公开集中的竟价方式。w证券交易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三、证券市场的管理w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第三节 保险法一、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财产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四、法律责任一、保险法的概念和基本原
6、则(一)保险法的概念(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三)保险法律关系(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w守法原则是每个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险业监管机关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必须依法活动,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w公平竞争原则是对守法原则的补充,也是对守法原则的具体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卖方或买方、提供服务方或接受服务方,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人享有法外优先权。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保险利
7、益原则 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定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合法利益。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最大诚信原则所有的合同,均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事合同当事人都必须将订立合同的背景情况和合同各个条款的真实情况完整准确地告知对方或者在合同中表述清楚。 投保人和保险人要互相将保险有关的信息的真实情况完全告诉对方,如有任何隐瞒则可能导致整个保险合同无效。(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损害赔偿原则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
8、获得赔偿。赔偿的数额不超过损害的数额,即赔偿是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所以赔偿应当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赔偿金额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三者中最小的一个数额。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5、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指实现保险利益的权利代位和被保险标的物残余价值产权的代位两种。其中权利代位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有权选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也有权请求第三人损害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赔偿损失,之后有义务将追究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转给保险人,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即代位追偿。 (三)保险法律关系1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
9、;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2保险法律关系客体,是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身体健康和安全。3保险法律关系内容,是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条款(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 诉讼时效(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条款1.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条款2.条款:1)合同主体,是指保险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10、、投保人、被保险人。2)合同标的,仅指可保险的财产及有关的利 益,不包括人的寿命、身体健康和安全 。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赔偿损失 的责任范围,即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 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条款4)保险金额,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将来承担赔偿责任 的最高限额。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以及支付办法。6)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7)除外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对其不 承保的危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所不承担责任的范围8)保险金赔偿或支付办法。9)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时间。(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1投保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w在财产
11、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内,遭遇灾害时,有权要求保险方支付规定的保险费用;w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w危险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人;w投保人有权解除、变更合同,但需支付手续费;w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和防灾减损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和单证。(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w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及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w保险人有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及其他一些特殊义务,如支付施救费和诉讼费用的义务等;w及时理赔的义务;w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w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w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
12、防措施权;w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w代位赔偿请求权;w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解除以及诉讼时效1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
13、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3投保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2年。三、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3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性。(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1付费方式。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支
14、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2合同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3合同恢复及解除。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当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
15、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丧失收益权,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5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发生自杀行为的,保险人仅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不负保险责任;超过2年的,仍应给付保险金。6出现法定情形,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
16、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分类二、票据法三、票据行为四、法律责任一、票据的概念和分类(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分类(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承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特种有价证券。(二)票据的分类w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w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w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
17、的票据。二、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票据行为w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为目的的票据法律行为和准票据法律行为。w票据法律行为是指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其中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其余均为附属票据行为。w准票据法律行为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法律效力的票据行为。包括签收、划线和涂销等。 四、法律责任1.对票据欺诈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
18、或者保证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按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四、法律责任3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5依照票据法规定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票据法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思考与练习1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什么?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依法发行的证券上市后的年度报告的内容 有哪些?4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5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6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52 结束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