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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第 16 页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第三条 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第四条 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
2、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五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
3、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4、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素质、家庭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资产状况、融资负债情况、工作情况或其开办企业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本结构、资质等级、融资情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及薪酬收入情况,或其企业所在行业、市场、经营状况;(四)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主要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五)还款来源情况,包括薪酬收入或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
5、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六)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七)贷款的风险及收益分析。(八)客户经理应综合借款人借款申请、家庭及工作收入情况、借款人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个人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支付管理方案、监管要求等,其中支付管理按照第五章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八条 审贷会秘书、业务主管应对个人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查是否属于个人贷款;(二)审查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第九条 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审贷委员会委员对以下内容进行
6、分析、作出判断,出具授信建议。(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状况进行复核。(二)对借款人家庭情况、资产状况、薪酬收入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申请人开办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在我行及他行的历史资信情况进行评价。(三)借款人开办企业经营情况分析:包括经营范围,基本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服务),产能以及实际产量;主要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与历史变化趋势、销售毛利率与变化趋势,以及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等。(四)贷款用途评价:审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五)风险评价:包括政策风险、行业风险、担保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六)贷款综合收益分析。(七)贷款方案合理性分析:对调查报告提出的
7、贷款金额、期限、品种的合理性,贷款期限与借款人薪酬收入或其企业资产转换周期的匹配性以及未来现金流等因素进行评价;审核并确定支付管理方案;分析授信方案的优化空间。(八)评审建议:简要综述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信贷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第九条 审贷委员会在对借款人资产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支付管理方案、收益预期、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做出审批结论后,签署审贷会决议。第十条 审贷会决议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品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管理方案、担保措施等。第四章 合同第十一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
8、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单独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第十二条 使用我行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审核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完全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和监管方案;未予完全落实的,应报送风险管理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第十三条 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文本报送风险管理部审核,风险管理部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合同。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第十五条 业务部应根据终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并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相应的合同。第十六条 业务部应
9、根据终审意见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十七条 业务部 应当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我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10、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九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支用贷款前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后台人员及业务主管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共同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资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经审核相符的,由有权人签字同意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客户经理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二十条 经办业务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提交放款申请,放款时需由业务主管进行放款审核,具体
11、包括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授信资料的有效性、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约定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终审意见、受托支付资料是经过经营机构有效审批等。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审核符合要求的,经有权人审批签字确认后,准予发放个人贷款。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审贷委员会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予放款。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办理受托支付业务时,凭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的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及借款人支付凭证,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结算帐户即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时应注意审核:(一) 提款申请书中业务部门是否明确该笔业务为受托支付业务,是否经有权人签字。(二) 提款申请书
12、中列明的交易对手、用途及金额与支付凭证是否一致;(三) 提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签字(签章)或印鉴是否与预留签字(签章)或印鉴相符。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受理自主支付业务时,凭签字齐全的借款凭证及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结算帐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象。第二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五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等参与贷后管理的人员如发现借款人收入情况不乐观、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及时按我行相关制度进行预警并研究问题处置
13、方案。第二十六条 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的,须由审贷委员会审批同意。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七条 个人贷款发放并支付后,经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针对借款人工作情况、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检查和分析的重点应包括:(一)核实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二)借款人家庭或其企业有无发生重大事故;(三)借款人工作收入情况或其企业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主要原因;(四)借款人在他行的授信
14、有无重大变化,是否有不良记录。(五)了解保证人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了解保证人检查期内信用状况、融资和或有负债变化情况。(六)押品状态是否完好、权属是否发生变动、押品价值是否出现变化(抵押率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动态关注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对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欠息、贷款资金挪用等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应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贷后管理中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
15、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 第三十二条 对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流动资金贷款需要重整的,可暂行按照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安排的协议,对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合同要素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 个人贷款形成不良的,业务发展部应协助风险管理部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第三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业务发展部协助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我行不良资产处理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
16、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七章 分工与责任第三十五条 业务部负责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推动和协调。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更新配套授信风险管理工作系统。第三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完善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调查及评审要素指引。第三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贷款政策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个人贷款标准合同文本。 第四十条 营业部负责明确个人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第四十一条 营业部负责制定支付流程的操作细则,负责具体账务处理。第四十二条 审贷委员会负责制定流动资金贷款定价政策。第四十三条 业务发展部负责个人贷款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并对借
17、款人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和定期检查。第八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我行问责机制对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一)因业务管理制度、核算制度、合同文本存在漏洞,风险控制不到位,或系统设计、流程设计有缺陷,而导致个人贷款业务出现重大问题,形成风险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个人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在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中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在个人贷款业务经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我行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18、;(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五)以降低信贷条件或明显超越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八)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九)放任借款人将个人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十)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