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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信用社信息系统网络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第 12 页信用社信息系统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联社信息系统的网络管理、维护、建设、改造等工作,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省联社网络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网络维护管理必须既要分清职责、分级负责,又要注重相互沟通、协调配合;既要科学规范,又要高效务实。第三条 各市联社科技信息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细则。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信用社所属的骨干网、接入网等所有网络资源和附属设施。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职能部门包括省联社科技信息部(含网络中心)、市联社科技信息部、县级联社科技信息部门。第三章 职
2、责第六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职责:制定全省网络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全省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对各市联社科技信息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监控和维护全省骨干网以及省联社局域网。第七条 市联社科技信息部职责:根据省联社科技信息部网络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辖内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对县级联社科技信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与省联社科技信息部一起维护和管理辖内骨干网及市联社局域网。第八条 县级联社科技信息部门职责:根据省联社科技信息部网络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辖内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网点提供技术支持;与市联社科技信息部一起监控和维护辖内接入网及县联社局域网。第九条 省联社科
3、技信息部与市联社科技信息部共同维护管理骨干网的具体内容是:1、 通信电路。即对于骨干电路,双方共同进行日常监测。出现故障,必须及时通报对方。对于单点故障,应由市联社首先联系本地电信运营商并确定故障点;对于多点故障,应由省联社首先联系本地电信运营商并确定故障点。以确定的故障点所在方为主,联系电信运营商排除电路故障。在检查、排除故障过程中,需要时,双方应协调配合。2、 市联社及县级联社的网络设备及其配置。(1) 市联社与省联社都拥有进入这些设备中查看各种状态和设置、连接情况的权利。(2) 省联社对于所有涉及上联省联社的网络硬件、软件以及IP 地址、参数设置、电路等有管理权,除严重影响业务的紧急情况
4、外,市联社不得擅自更改这部分网络系统。而且,在紧急情况处置后,市联社必须尽快向省联社汇报情况并补办变更手续。非紧急情况的变更,凡省联社安排的,应由省联社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市联社变更内容和配合要求,然后由省联社或市联社或双方一起配合完成;凡市联社提出的,应向省联社上报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施行。第四章 建设与改造第十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负责全辖性质的各级、各部分网络建设、改造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一条 各市联社、县级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所辖网络的建设、改造方案,并在上报省联社科技信息部审批备案后,负责组织实施。第五章 日常维护与使用第十二
5、条 必须保持对网络系统的日常监测和定期巡检。第十三条 对于网络故障,必须立即响应:或排除故障或启动应急预案。其中,对于造成业务中断的重大紧急故障,必须首先采取启动应急预案等方法尽快恢复网络,确保业务正常运行,同时争取记录故障现象,然后设法解决问题。应将故障情况和解决结果记录到工作日志中,并保留技术小结等文档材料。第十四条 对于任何网络故障,都必须按照信用社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问题管理办法”上报。对造成辖内网络瘫痪、业务中断等重大紧急故障或需要省联社支持的问题,各县级联社、市联社可同时直接向省联社科技信息部上报。第十五条 任何网络变更(包括外联网变更),都必须按照信用社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变
6、更管理办法”上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对于造成全辖网络瘫痪、业务中断等重大、紧急故障,在处理后,应尽快补办前述流程手续。第十六条 在进行任何网络变更前,都必须先形成具体技术实施方案或简要文字说明,说明设置命令和参数、实施步骤以及应急回退方案、验证方法、注意事项等,拷贝、记录当前软硬件状态(包括版本信息、设置、连接状态等),准备好必需的软硬件工具。对可能影响业务运行的变更,必须至少双人操作,互相检查每个变更步骤。每次变更后,必须进行验证,并检查网络状态。第十七条 网络维护必须设立网络工作日志,或根据实际,同时设立维护手册。第十八条 必须制定网络应急预案,并保持及时更新。第十九条 网络应用不得违
7、反省联社相关规定和制度(即省联社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制度)。网络中所有业务应用系统(项目)都必须要统计记录。新增网络应用,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由各级科技信息部门审批同意或备案后方可上网投产。其中,对于在省联社、各市联社和各县级联社机关本部局域网的新增应用,必须由网络技术人员提出接入方案并实施,其它任何部门、人员都不能随意接入。第二十条 未经省联社科技信息部批准,任何部门、人员都不能在网络中私建任何游戏、聊天以及非农信社业务的网站、网页或服务器。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技信息部门机房中所有网络设备和互连线缆,除按照有关设备管理规定配贴标签外,还必须有网络专用标签(或与设备管理标签合一),标明设备网络
8、命名名称、IP地址、连接设备的名称,或线缆连接的双方设备名称、端口位置等情况。第六章 IP地址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负责制定信用社网络IP地址编码规范及细分说明(待制定);按照规范划分各市联社、县级联社IP地址块。第二十三条 网络内任何IP地址都必须符合省联社IP地址编码规范,即信用社网络IP地址编码规范及细分说明。第二十四条 各市联社、县级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在省联社划分给定的IP地址块内,按照省联社制定的信用社网络IP地址编码规范及细分说明,管理辖内IP地址。第二十五条 对所有已经投产运行的省联社与各市联社、市联社与县级联社、县级联社与网点之间网络互联、业务关联的IP地址,未经省联社科技
9、信息部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修改。第七章 VLAN、QOS与路由第二十六条 所有VLAN划分、编号和使用必须符合省联社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第二十七条 所有QOS设置必须由省联社制定具体方案(包括优化、修改等操作),并由省联社科技信息部施行或组织、指导各市联社、县级联社科技信息部门施行。第二十八条 全网路由必须符合省联社技术规范。骨干网路由只能由省联社设置;对接入网路由(包括路由协议、路由类型、涉及范围等),必须上报省联社科技信息部审批备案后,由各市联社、县级联社科技信息部门设置。第八章 外联与内外网安全第二十九条 所有网络设备都必须设置口令。其中,所有路由器、防火墙和重要的交换机等网络设备,必须按
10、照一般访问、设置修改这样两个级别来分别设置口令。口令应由专人负责记录、保管,定期更新。第三十条 全网对外任何联接都必须符合省联社技术规范和制度要求,各市联社只能有一个针对第三方业务的对外网络互联出口,而且必须设置专门的外网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同时必须经过防火墙接入农信社内网。第三十一条 各市联社删除对外联接后,应立即上报省联社科技信息部;对于增加对外联接,必须提前5天上报省联社科技信息部审批,省联社科技信息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实施(变更申请表格见“变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必须确保农信社内网与外界高度物理隔离。除省联社、各市联社经过防火墙的对外网络联接以外
11、,在全网严禁包括拨号、专线和无线通信在内的任何形式、任何时间长度的对外联接。第九章 网管第三十三条 执行省联社信用社网络管理系统管理细则。第十章 命名要求与文档第三十四条 全网内所有网络设备,包括省联社、各市联社、县级联社及网点的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拨号备份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均由省联社科技信息部统一制定命名规则。第三十五条 必须保管或建立下列网络文档资料: 1、 技术规范。2、 建设和改造技术实施方案、设置模板和技术总结、备忘等。3、 应急预案和关键网络设备软件版本、配置拷贝。4、 网络拓扑图、连接示意图等图示。5、 统计表格。6、 网络工作日志。其中,骨干网的文档、全网性质的文档及省联社局域网的文档主要由省联社科技信息部保管或建立;各市联社科技信息部保管或建立本联社局域网、辖内骨干网和接入网文档,并对收到的省联社文档进行保管;各县级联社科技信息部门保管或建立本联社局域网、辖内接入网文档,并对收到的省联社和市联社文档进行保管。第三十六条 文档必须专人保管,定期或随时更新,使之与实际保持一致,确保其准确有效。第三十七条 文档必须保密,所有文档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应设置不同的共享查阅权限。对于符合省联社科技档案条件的网络文档,应按照省联社有关科技档案管理制度来保管。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