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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课件&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课件&复习资料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重点、难点 :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商末统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不断加剧。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
2、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镇压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一、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政权
3、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一)“明德慎罚” 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 的大旗。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
4、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因此,必须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从夏桀和殷纣王暴虐无道的前车之鉴中,西周统治者逐渐悟出“天命靡常”,“天命不僭”,“天命不易,天难谌”的道理,开始怀疑“天命”的神权地位,甚至大胆提出:“天不可信!” 为了“祈天永命”,珍视“天命”祐助,固然应“敬事上帝”,但更重要的是“不可不敬德”。夏桀和殷纣王就是由于“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的。(
5、二)以德配天从夏商时期单纯宣扬“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到西周政权发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创造了“以德配天”的人本思想,并把“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范畴引入具体统治实践,发展为“敬德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 的法律思想。在周人看来,要想“享天之命”,不被“天命”鄙弃,必须以德治民,慎用刑罚,因为“天命”是以民意关怀为旨归的。周公就认识到:“天惟时求民主”;“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既然如此,像夏桀和殷纣王那样背弃德治、残害民众,自然要遭“天谴”,被“天命”唾弃。这也就是它们相继覆亡的根本原因。所以,古人曾评论说:“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 当然,
6、“敬德保民”与“明德慎罚”绝不是只讲仁慈德政,而是有先决条件的。对于“犯上作乱”的“小人”,不但不讲“保民”或“慎罚”,而且要“刑兹无赦”。这并不违反“德”的要求,实在是由于“小人难保”,“民自速辜”,咎由自取。在“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指导下,西周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灵活确定刑事政策,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 的刑法适用原则,强调“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一法制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思想巧妙结合起来,构成一种辩证统一关系,增加了德与刑的可操作性,实现了“以德配天”的要求。西周政权把天与德、德与刑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为指导,
7、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片面敬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发展到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及灵活决定刑事政策。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标志着西周政权的统治手段已趋于成熟,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二、立法概况:制礼作刑西周通过“制礼作乐”和编订刑书等立法活动,确立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一)制定周礼西周初年,成王姬诵年幼即位,由其叔父周公姬旦摄政,引起管叔、蔡叔、霍叔等宗亲诸侯的不满,他们勾结殷纣王之子武庚及东夷部族发动叛乱。为了稳定宗法等级秩序,周公平定内乱、出师东征后,主持“制礼作乐”,决定建
8、立一套系统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这就是史记卷四周本纪所说的:周公“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所谓“制礼作乐”及“作周官”,即制定周礼。这是周初进行的一次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其最大的立法成就,就是通过制定周礼,建立起西周社会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礼仪道德规范。周礼以周部族固有的传统习惯法为基础,吸收夏商两代的部分礼制,经全面系统整理而成。它集西周政治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所含内容极为丰富,调整对象非常广泛,大到国家政制法度,小至日常行为规则,涉及社会关系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有,无所不包。正如礼记曲礼上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
9、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根据周礼的内容与性质,古人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 等说法,并进行过不同分类。例如:周礼春官小宗伯分为吉、嘉、宾、军、凶五礼;礼记经解分为朝觐、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礼记王制分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礼;等等。无论怎样分类,其基本内容是大体一致的。这就是礼记昏义所概括的:“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周礼作为西周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功能和作用。首先是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10、。正像周人所说的:“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可见,周礼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周礼的另一个功能和作用是预防违法犯罪。礼记坊记明确提出:“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同书经解也指出:“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周礼正是预防违法犯罪肆虐泛滥的堤防。没有这道堤防,社会秩序就难以稳定:“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
11、繁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侵陵之败起矣。” 正是由于周礼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而统治者拼命鼓吹:“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治人之道,莫急于礼”。基于周礼的内容性质和功能作用,它始终贯穿一条“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亲亲”的内涵是“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要求每个人都从伦理亲情出发,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孝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首的尊长,做到长幼有序,“男女有别”。“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以男尊女卑关系为准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宗族内部的宗法伦理道德秩序。“尊尊”的内涵是“名位不同,礼数亦
12、异”,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尊敬和服从,严格恪守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以等级差别为准则,旨在维护君臣、贵贱、尊卑秩序。这一原则反映了周礼的精神实质,奠定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二)编订刑书西周初年已有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据逸周书尝麦解,“九刑”系“刑书九篇”。汉书卷三十艺文志有“周法九篇”,可能就是“九刑”。“九刑”早已佚失不存,但左传文公十八年引周公誓命摘录有部分内容:“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按照这一刑律规定,毁坏法度为贼罪,隐
13、匿贼犯是窝藏罪,窃取财物属盗罪,偷盗名器系奸罪,而主使藏匿罪犯,使用所盗名器,更是重大犯罪,一律严惩不贷。从这些内容来看,“九刑”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等犯罪的刑事立法。西周中叶,“王道衰微”,“诸侯有不睦者”。为了缓和社会危机,穆王命司寇吕侯“作修刑辟”,主持制定吕刑。吕侯后被封为甫侯,故吕刑又名甫刑。吕刑早已失传,现存尚书吕刑系后世补作,但保留有西周吕刑的许多内容,具有珍贵的资料价值。它包括三章二十二项,涉及刑事方面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通篇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第一章主要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和经过,追溯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阐明德刑并用的指导思想。第二章系统规定了以五刑与赎
14、刑制度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及适用制度,并规定了一些司法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第三章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作为一部刑事法律文献,是研究中国早期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重要材料。(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西周以“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为指导,形成了礼刑两大法律渊源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相辅相成关系,奠定了后世礼刑结合的法制传统。1、法律形式西周的法律形式,仍以礼刑两大渊源为主,但又比夏商时期有所发展。其中具有习惯法内容的成文法形式已占重要地位,周礼、“九刑”、吕刑等就是典型代表。它们集中出现于西周,是传统习惯法开始向早期成文法过渡的重要标志。西周天子颁布的诰、誓、训、命等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15、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存今文尚书中,周诰有大诰、酒诰、召诰、洛诰等,周誓有牧誓、费誓、秦誓等,周命有文侯之命等。西周分封制度异常发达,各地诸侯方伯颁布的训命也是适用于本辖区的法律形式,同样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所以,西周的王命更加广泛,包括两级立法,即周天子颁布的中央一级王法和各地诸侯颁布的王国一级王法。西周作为幅员辽阔的宗法国家,对境内各类居民采取灵活制宜的法律形式。例如:对原商政权统治中心的鲁、卫等国“启以商政”,以商部族的政制法律与传统习惯治理殷商遗民;对原夏政权统治中心的晋国则“启以夏政”,以夏部族的政制法律或传统习惯进行管理。西周还以一些前代旧法或遗训为法律渊源,优先适用于某些特定
16、地区。如康叔受封于殷商故地时,周公就反复告诫他:“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 “殷彝”就是商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国语周语也说:“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遗训”也是前代遗留的训令故事。它们为西周所继承,被赋予法律效力,成为适用于一定范围的法律形式。2、礼刑关系西周的礼与刑是两种重要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成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首先,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礼者
17、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违反礼的规定,往往要受到法律包括刑罚的制裁。例如:根据周礼关于“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 的规定,即使贵族有各种违礼行为,也将分别受到削地、夺爵、流放、讨伐等严厉处罚。所以,古人有“寓刑于礼”及“律出于礼”等说法,认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其次,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
18、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是使用不同的礼来调整的,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特权性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左传庄公二十三年所说的“礼,所以整民也”即表明,礼同样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是整饬和规范所有人的工具。庶人虽然不能违法僭用自己所不得适用的特权性礼,却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规范的礼。所谓“刑不上大夫”,并非是说刑罚一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例如:适用“八辟之法”的特权者“
19、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不适用一般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程序,而可通过临事议决获得减免优待;“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则可免予亲自出庭;“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更使公侯贵族免受宫刑绝后酷罚;等等。三、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西周进一步发展夏商法律制度,不断丰富法律内容,逐步完善法律规范,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一)刑事法律内容西周的刑事立法,以“九刑”、吕刑等成文刑书为主要代表。其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制度的建立,直接受到“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等法律思想的影响,因而比夏商时期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1、刑罚体系西周的刑罚体系,基本包括死刑、肉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等。其中仍以死刑
20、和肉刑为主要刑名,因而刑罚手段极为野蛮残酷。(1)死刑与肉刑西周的死刑与肉刑,是继承夏商制度发展起来的。据周礼秋官司刑载:周初有五刑二千五百条,即“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至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改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据此,吕刑将五刑条目增加五百条,是将相对较轻的墨、劓刑各增加一倍,而最重的死、宫两刑则减少了一半。不过,这些记载仍有后人推测成分,西周五刑制度尚待考实。值得注意的是,西周的肉刑已得到考古出土材料的印证。1975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西周匜铭文中,即有墨刑的内容。1963年
21、陕西扶风齐家村出土的它字盘,圈足下铸有四个被砍去左脚的刖刑裸体男子;1976年扶风庄白村出土的铜方鬲,下层炉门一侧铸有一个被砍去左脚的刖刑裸体守门人; 这两件青铜器是西周刖刑的实物证明。西周的死刑执行方式仍很杂乱,行刑手段也非常残酷,仅见于文献记载的就有磬、磔、膊、轘、焚、踣、斩等。死刑一般在闹市或当众执行,所谓“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西周有负责死刑的掌戮一职,“掌斩杀贼谍而搏之”。但对各级贵族特权人物,则一般采用赐其自裁的方式;即使需要强制剥夺其生命,也是由甸师氏秘密执行,所谓“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2)赎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系统规
22、定了赎刑制度。现存尚书吕刑有“五刑之疑有赦”的规定,就是指对适用五刑有疑义的案件应予赦宥,改以赎刑折抵。根据其规定:“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锾是铜的货币单位,一锾为六两。上述五种刑罚的赎免,分别缴纳一百、二百、五百、六百、一千锾铜。前引 匜铭也有赎刑内容,而且涉及数额较大,说明西周确实有赎刑制度。(3)劳役刑劳役刑是将未达到五刑的罪犯关押于圜土,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当时设有司圜,专门掌管劳役刑。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
23、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同书司圜也谈到:“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据此,西周的劳役刑似乎是有刑期规定的,一般关押一至三年,改过自新者期满释放。(4)拘役刑拘役刑是对未达到劳役刑的罪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迫从事短期劳役的刑罚。西周的拘役刑,据说要与嘉石之制合并执行。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大石头,竖立于京城外朝门左侧,违法者先罚坐嘉石反省思过,再由司空监督从事劳役。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载:“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
24、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依犯罪情节轻重,罚坐嘉石分为三、五、七、九、十三天五等,相应的拘役时间亦为三、五、七、九个月至一年共五等。2、刑罚适用制度(1)“三赦之法”据周礼秋官司刺等文献记载,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及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除故意杀人外,一般犯罪可以赦免。礼记曲礼上明确规定了赦免刑事责任的主体年龄:“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即八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儿童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从形式上看,这一恤刑制度体现了“明德慎罚”精神;
25、但从实质上看,这些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责任能力,对统治者的威胁也相对较小。(2)“三宥之法”据周礼秋官司刺等文献记载,西周还有“三宥之法”的规定:“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不能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和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给予宽宥处理。尚书康诰则把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实行故意或惯犯从重、过失或偶犯从轻的处罚原则:“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非眚”与“惟终”分别是故意犯罪与惯犯,即使小罪也要严惩;“惟眚”与“非终”分别是过失与
26、偶犯,即使大罪也可宽宥减刑。它把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符合刑罚适用制度的基本要求。(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疑罪从轻惟赦制度,是对有疑义或争议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罪责的处理。如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对可疑案件要认真明察,务求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若适用五刑有疑义,减为赎刑;适用赎刑有疑义,则应赦免刑事责任。礼记王制有“附从轻,赦从重”的记载,即量刑应尽量从轻,赦免应尽量包括过失误犯之类的重罪。这一刑罚适用制度,也是“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反映。(4)同罪异罚制度同罪异罚制度是一项等级特权制度,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承担
27、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如周礼秋官掌戮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一般人犯杀人或盗贼罪,要在闹市正法,并暴尸三天示众;而王族或有爵位的贵族犯死罪,则由甸师氏秘密执行,一般不当众行刑。礼记文王世子亦载:“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抟,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公侯贵族犯罪,应处死刑或肉刑者,由郊野官秘密绞杀施刑;应处宫刑者,由贵族们议决减免。另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载,西周还有“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的八辟之法,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物犯罪,不按刑书的一般规定量刑,而
28、要根据其身份地位临时议决,予以宽宥或赦免。这一特权制度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滥觞。(二)民事法律内容为了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维护各级宗主贵族的财产所有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西周规定了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民事法律内容。1、所有权西周所有权的客体,是以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民众为代表的各种财产。西周是夏商以来宗族国家制度的鼎盛时期,社会结构以家族与宗族组织为基础,其财产所有权表现为世袭宗主支配的宗族所有权形式。周天子作为同姓宗族的大宗和异姓宗族的共主,是代表宗族国家的最高权利主体,拥有最高的财产所有权与支配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全国的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民众,在名义上都属于周王或其国家所有。诗
29、小雅北山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一所有权的高度概括。周王行使其支配土地与民众等财产的最高所有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封赏赐权,即周王有权将全国土地及其民众分封赏赐给诸侯贵族。这就是“大盂鼎铭”所说的“受民受疆土” 和诗鲁颂閟宫所说的“锡之山川,土田附庸”。二是夺爵削地权,即周王有权削减或收回其分封赏赐的封地与民众。如当时规定:“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是贡赋征课权,即周王有权向接受封赐占有使用土地的诸侯贵族征收贡赋。用周礼地官小司徒的话说,就是“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各级诸侯贵族对于受封赐的土地与民众,则只有占有、使用
30、和收益的权利,而无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他们除了可以将一部分“土田”作为封地交给卿大夫使用外,不能随意处置,更不准私自买卖。“田里不鬻”是不可违反的基本规则。西周的宗族所有权,实为周天子所代表的各级宗主贵族的私有权。惟其周王以下各级宗主贵族的私有权,表现为不完全的所有权。西周实行宗法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各级封爵与封地都是世袭的,可以传给子孙世代继承。于是,自西周中期起,随着周天子权势地位的下降,其土地所有权制度也开始发生动摇,各级宗主贵族逐渐攫取了对于受封土地的所有权。西周铜器铭文就记录有诸侯用受封土地进行交换、交易、赠予、赔偿、租赁等处置活动的许多案例。如共王时期的“卫盉铭”载,三有司主持交
31、易仪式,矩伯以“十田”和“三田”换取裘卫价值“八十朋”的玉璋和“廿朋”的礼器;“格伯簋铭”载,格伯以四匹“良马”换取倗生“卅田”;共王五年的“五祀卫鼎铭”载,在五大臣的主持下,裘卫以“五田”换取邦君厉“四田”; 孝王时的“曶鼎铭”载,匡季指使众臣盗抢曶“十秭”稻禾,被曶控告到东宫,判决以“七田”与“五夫”赔偿; “攸从鼎铭”载,从曾订立契约,将土地租赁给攸卫牧使用; 等等。这些案例说明,土地已开始由周王所有向诸侯贵族私有转移。除土地之外,奴隶及其他私有财产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早在周文王时,就有“有亡荒阅” 的规定,严禁私自藏匿他人的逃亡奴隶。西周时又进一步规定:“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
32、,汝则有常刑。” 严刑惩治翻墙入室、偷盗财物、诱拐奴隶等行为,以保护财产私有权。2、契约契约是随着人们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日渐频繁和逐步扩大,尤其是伴随商品交换活动的不断增多出现的,而且是这些交往关系或交换活动由习惯调整方式上升为法律调整方式的产物。马克思曾经指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当然,契约并不仅限于商品交换的流通领域。按其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买卖交换、租赁借贷、债权债务、租佃雇佣等各个方面。西周时期,人们的民事经济交往相当频繁,相应的诉讼纠纷也开始增多。夨人盘铭、曶鼎铭等西周金文即记录了一些因违约或
33、侵权引起的财产纠纷,均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民事经济关系,西周已出现傅别、质剂、书契等契约形式,。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载:“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故“称责”即“称债”,指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行为;傅别即借贷契约性质的“券书”,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凭证。傅别的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各持一半内容。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载:“听卖买以质剂。”贾公彦疏:“质剂谓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周礼地官司市亦载:“以质剂结信而止讼。”故质
34、剂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凭证,分为长短不同的两种券书。凡人口、牲畜之类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器具、珍异之类小宗交易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质剂的形式与傅别不同,它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各持一份完整内容。书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狭义书契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泛指一般契约文书凭证,后者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载:“听取予以书契。”郑玄注:“书契,符书也”,“谓出予受入之凡要”。贾公彦疏:“此谓于官直贷不出子者,故云取予。”这些记述即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据说西周
35、设有司约、士师等人员,负责管理契约事务及处理诉讼纠纷。周礼秋官司约载:“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同书士师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约剂”即契约文书之类凭证,由司约统一掌管,作为士师处理“狱讼”纠纷的凭据。3、婚姻制度西周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贯穿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为宗旨。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都必须符合礼的规范要求。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则盛行一妻多妾制。据礼记昏义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同书曲礼下也称:“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
36、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这套公开合法的妻妾制度,既实现了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的目的,又明确了妻贵妾贱的等级名分,从而保证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几项规定。第一,婚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齐风南山称:“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豳风伐柯称:“取妻如何?匪媒不得。”礼记曲礼上也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婚姻的缔结必须听命于父母,并由媒妁充当媒介;未经父母作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男女双方不得成婚。否则,其婚姻关系违法。第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从姓氏起源来看,“同姓”出自同一女性祖先,“同姓”婚配意味同缘血亲结合。
37、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形成了“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并由此建立了氏族制度。西周实行“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这样,便构建起“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的政治联姻制度,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统治基础。第三,婚姻履行聘娶的“六礼”程序。“六礼”即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家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
38、自前往迎娶妻子。这表明婚姻是买卖包办性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据大戴礼记本命篇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按照周礼规定:不孝顺公婆,属道德沦丧;无子,会断绝后嗣;淫乱,破坏伦常秩序;妒忌,影响家庭关系;有严重疾病,影响丈夫及后代健康;多咀多舌,离间亲属关系;偷盗,属背信弃义。妻子有其中之一者,丈夫即有理由将其休弃。“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妻子被休弃后无家可
39、归的,或为公婆服过三年大丧的,或丈夫婚后富贵者,不应休弃妻子。“七出”、“三不去”是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制度的婚姻原则。4、家庭继承制度西周的家庭继承制度也以礼的规范为指导,贯彻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父权与夫权的等级原则为宗旨。自古代文明与宗族国家产生时起,家长、族长和宗主所代表的父权即居于家庭、家族和宗族的主宰地位,其他成员则处于受支配的从属地位,必须无条件地绝对服从,不得有任何违抗,否则便构成严重犯罪。夏商以来形成的“罪莫大于不孝”、“罚莫大于不孝” 的罪刑观念及制度,就体现了家长、族长和宗主的父权支配地位。而在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中,父权又表现为夫权,男尊女卑是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夫妻双
40、方完全处于不平等地位。礼记郊特性称:“男帅女,女从男。”并强调妇女须遵守“三从”之德:“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这种家庭内部的不平等关系,是社会上宗法等级制度和阶级对立关系的一个缩影。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随着夫权支配制的确立,“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不仅夫妻关系不平等,而且妻妾之间也等级森严,妻为正,妾为庶;妻主妾从,妻贵妾贱。这种身份地位关系,是确保家庭继承制度的基础。
41、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他庶子或小宗的继承权,只能由他们确认或予夺。(三)行政法律内容西周是继夏商之后古代宗族国家的成熟完备时期,其宗法礼乐制度进一步系统化,行政管理体制与职官管理制度也得到空前发展。1、行政管理体制与夏商时期相比,西周的行政管理体制较为发达。周王作为同姓宗族的大宗和天下共主,既是宗法国家的象征,又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各方面大权。周王之下设卿士寮,是中央最高政务机关。其长官为卿士,协助周王统领内外百官,处理重大事务。如周公就曾“相王室以尹天下”。卿士以下置太师、大司徒、大司寇等重要官职,分别掌管军事、民政、司法等政务。卿士寮之下设太
42、史寮,其长官为太史,系史官之首,也拥有很大的行政权力。太史以下置作册、内史、御史、大祝、大卜等官员,分掌行政、历法、祭祀、图籍、档案、文书等具体事务。西周有非常发达的宗法分封制度,经周王分封的诸侯国,成为周王国的卫星国。它们不但与周王有政治隶属关系,而且同姓国之间还有宗法关系,异姓国之间也有婚姻关系。但是,周王国作为中央王国,与它们是一种宗族国家之间的族邦联盟关系。尽管周王对它们拥有分封赏赐、削地夺爵、贡赋征课等支配权,它们对周王也有朝觐、纳贡、勤王等责任义务,但各个诸侯国是相对独立的,它们并不属于周王国的地方政权。这些诸侯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周王国大同小异,只是规模比周王国小,政权内部组织结
43、构相对简单。2、职官管理制度随着西周宗族国家制度的逐步完善,其职官管理制度也有所发展。根据宗法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的规定,从天子、诸侯到卿大夫、士,不仅各级政权掌握在各支宗族的宗主手中,而且各级政权中的执政贵族也由宗主担任,而各支宗主及各级官职又照例是世袭的。整个宗族国家集团由各支宗族构成,整个政权体系由各支宗主支撑,形成了宗主世袭制和贵族共政制的行政管理制度,并规定了一些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在人才培养选拔方面,西周各级官府兴办有各类学校:周王国与各诸侯国的都城设国学,主要培养贵族子弟;都以下的地方官府设乡学,主要培养平民子弟。通过国学的考核选士制度及各地的举士、贡士制度,为各级政权培养输送
44、了管理人才,巩固了宗法等级制度。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西周主要采用述职督课制度。如针对各地诸侯的定期朝觐制度即规定:“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这种朝觐“述职”制度,就是周王对诸侯的定期考核制度;“不朝”意味着拒绝接受天子的考核,自然要受到夺爵、削地甚至军事镇压的严厉制裁。四、 司法制度西周司法制度,在夏商基础上有所发展完善,周王国及各诸侯国分别建立起各级司法机关,并且基本形成了一套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在西周司法体制中,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周王之下设大司寇,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佐王刑邦国,诘四方”,辅助周王
45、掌管全国司法审判事务。凡属重大或疑难案件,须由周王最后裁断,或由周王指派高级贵族进行议决。据礼记王制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其下置士师等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负责执行禁令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各诸侯国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与周王国相同。各级诸侯同样握有本国最高司法权,其下亦置司寇、士师等司法官,但其机构设置没有周王国发达。西周以宗族宗法制度进行统治管理,在周王国及各诸侯国等地方基层组织中,各级宗主、族长或家长拥有对其成员的司法裁判权和刑罚执行权。这对后
46、世父权、夫权及族权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诉讼审判制度1、告诉与受理西周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将告诉分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周礼秋官大司寇有“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的记载。郑玄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两剂”指双方当事人的诉状;“讼谓以财货相告者”,“两造”指双方当事人到庭。据此,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称为“狱”,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告诉。司法机关受理案件,要按不同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缴纳“钧金”,即三十斤铜;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缴纳“束矢”,即一捆(百支)箭。拒绝缴纳诉讼费者,即被视
47、为放弃诉讼。经过审理判决,败诉方的诉讼费也不再退还。2、审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使用“五听”之类的审讯方式获取口供,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一种经验总结。与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相比,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是,完全依赖主观上的自由心证,则难免出现冤假错案。3、证据制度西周的司法审判活动,注重运用各种证据。首先,口供与“盟诅”誓言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据周礼秋官司盟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盟誓对质,就是判案的重要依据。不过,西周强调“听狱之两辞”,要求兼听双方意见,反对偏信一面“单辞”。其次,西周也注意运用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作为处理诉讼纠纷和进行司法审判的重要证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同书秋官士师亦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按照这些规定,处理争讼纠纷,应依据邻里证人证言;解决土地疆界争议,要依据图籍帐簿;调解财产关系纠纷,则依据契约文书。4、判决经过审讯、调查、取证,就要依据刑书规定作出判决。这就是尚书吕刑所说的:“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