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信访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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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责任,形成国土规划信访工作齐抓共管新格局,从制度入手构建预防信访矛盾发生的长效机制,推进重大信访难题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本局以及到市信访大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本局受理的活动。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第三条 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协调解决、完善制度、源

2、头预防”的国土规划信访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从源头上预防一批信访问题,通过突出重点案件,化解一批信访难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含本局直属事业单位)。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五条 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局信访工作。由局长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信访科,负责开展信访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信访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法规信访科科长兼任,各科室指定一名信访联络员,法规信访科工作人员和各科室联络员为成员。 第六条 依据我局“三定”方案以及参照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工作制度,局各科室

3、(含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及业务类型具体办理相关信访事项:法规信访科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初信、初访、初电等信访事项,具体分工为:(一)做好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二)负责初信、初访、初电信访事项的协调、办理;(三)对重点信访问题提请领导包案或转有关科室办理;(四)做好信访案件案情报送、复查及复核等工作; (五)统一管理信访档案资料,提供信访案件查询、统计服务;(六)开展信访总结、分析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涉及重信、重访、缠访、历史遗留问题上访以及业务性较强的案件,由局有关科室牵头,具体分工为:(一)涉及征地及补偿争议、留用地等信访问题,由土地利用管理科

4、牵头协调处理;(二)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信访问题,由耕地保护科负责牵头协调办理;(三)涉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监督管理、权属争议、宅基地等信访问题,由地籍管理科负责牵头协调办理;(四)涉及采矿权、探矿权矛盾纠纷等信访问题,由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牵头协调办理;(五)涉及国土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等信访问题,由执法监察科(支队)负责牵头协调办理;(六)涉及三旧改造的信访问题,由三旧改造科负责牵头协调办理;(七)涉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项等由用地规划科负责牵头协调办理;(八)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等,由建设规划科负责牵头协调办理;(九)涉及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由交通

5、市政规划科负责牵头协调办理; (十)涉及总体规划和规划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等,由综合规划管理科负责牵头协调办理;(十一)涉及我局管辖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问题,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牵头协调办理。对责任分工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定。第七条 局成立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应急组织。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信访的局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应急组织。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应急组织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

6、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第八条 建立局领导定期接访制度。法规信访科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局领导接访计划,每个星期三设定为“局领导接访日”,法规信访科提前一天通知接访领导和配合科室。接访领导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通知法规信访科重新安排。第九条 实行定期和集中排查制度。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上访苗头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在重要节日、重要时段、重大敏感时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排查和集中排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情况。第十条 建立国土规划信访领导包案制度。对排查出来有进京访、到省集体访、到市政府集体访,以及影响较大的历史积案,实施领导包案制度。包案领导应组织业务

7、科室就信访案件按要求专题接访、下访,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并组织和督促落实。第十一条 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敏感时期不定期举行,主要内容为:(一)协调已受省、市通报的集体性上访、进京访及有重大群体性安全隐患的信访案件;(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违纪案件,经领导小组决定,由纪检监察室牵头查处;(三)对极个别长期未解决且有重大群体性安全隐患的特殊信访案件,经领导小组决定,商请市信访维稳办牵头处理; (四)对于已经结案但信访人仍长期缠访、闹访的,经领导小组决定,并经市信访维稳办同意,不予受理; (五)针对上访群众反映的普遍诉求,依据“完善制度,源头预防”的国土规划信访工作机制

8、,由领导小组指定业务科室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来预防和解决。第十二条 本局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要到法规信访科专职从事信访工作进行锻练,此项工作由人事科统一安排。 第三章 接访、登记和受理第十三条 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受理:(一)来信受理。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络平台、有关部门转办以及市信访大厅受理的国土规划信访案件,统一由法规信访科受理,按处理来信的程序,送领导审阅并办理。(二)来访受理。凡群众个人或集体来访反映问题,统一安排到局信访接待室接访。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来访,应耐心为其指明受理部门。单位或个人申请业务办理、咨询政策法规、业务规程的,指引其到相关业务科室咨询、办理

9、。对属于权益纠纷的案件,尽可能指导其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三)来电受理。凡来电投诉的,接听人员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完毕后,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呈批。第十四条 对群众初次来访,由法规信访科安排人员接待,如涉及业务性、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相关业务科室应按接访人的请求派员接访。对重访、缠访、闹访、群体性上访等,由法规信访科通知相关业务科室派员接访,进行专业的解释和答复;对于领导包案的上访,由法规信访科通知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接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将接访情况向包案领导报告。相关业务科室临时有事不能派员参加的,应另行安排接访时间。第十五条 除下列信访事项不予

10、受理外,其他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三)信访事项已经下级国土规划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四)正在复查、复核中或已经复查复核完毕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五)经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已经完成移交的信访事项;(六)经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并经市信访维稳办同意的已经结案的缠访、闹访案件;(七)其他依法不属于国土规划部门职权范围的。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信

11、访人的要求,出具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第十六条 我局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一)上访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来我局提出信访诉求的,由保安人员带领到信访接待室上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按信访条例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经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经市信访维稳办同意的不予以受理缠访、闹访案件,保安人员应予以劝退。(二)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可以依法及时采取劝阻、批评、教育等措施;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接访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

12、律。保密范围包括:检举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住址、电话号码、性别等);被检举控告的对象和检举控告的内容;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信访件。不得将检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第十八条 局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答复,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协调解决”原则。对于已经受理的信访案件,按以下职责分工:(一)对初信、初访、初电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法规信访科出具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人民来信转办单,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一级国土、规划部门办理。(二)对于重访、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等案件,根据“突出重点、协调解决”

13、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拟定负责跟进的业务科室,经局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及时移交给相关业务科室办理;信访事项涉及多个科室业务的,由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访事项主要的诉求确定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对于已经被省、市通报的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由局长指定局领导包案处理。(三)对于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属下一级国土、规划部门业务范围的,在其未进行正式的信访答复之前,局各科室原则上以督办为主,不进行正式的书面答复(不予受理书面答复除外)。(四)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案情报送,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办理的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在调查案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提交法规信访科统一答复。 第十

14、九条 由法规信访科转交各区国土规划部门办理的初信、初访、初电等案件,由法规信访科督促有管辖权的下一级国土、规划部门办理;由局领导包案和各业务科室牵头的信访案件,由相关业务科室督促对口国土、规划部门业务科室办理。发现下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五)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二十条 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制度,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

1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制度的,予以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执行;(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制度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局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就该信访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其他行政处理的,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可以直接终止办理。 第五章 复查和复核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答复和信访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

16、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请求,由法规信访科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答复申请人。对信访人申请以及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交办的复查、复核事项,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会办的业务科室,由会办业务科室出具复查、复核的书面意见,由法规信访科牵头答复。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工作由法规信访科负责组织,有关业务科室配合。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带有普遍性信访矛盾的科室

17、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信访事项积极调处、及时化解矛盾的科室及个人,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被省、市通报的影响我局年度考核的,依照信访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制度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职责或不依照制度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制度和佛山市规划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同时废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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