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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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补贴对象和范围第一条 全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2、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第二条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或企业自负。职业(工种)类别按照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4号)规定执行。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为:A类不低于300个标准学时,B类不低于200个标准学时,C类不低于100个标准学

3、时,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本办法所称就业技能培训指四类人员就业前参加的技能培训及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上岗前参加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拟上岗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就业培训补贴。第三条补贴

4、资金来源。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的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机构确定。(一)就业前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每两年从省内现有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和民办就业培训机构中通过竞争性招投标谈判方式择优选择,将推荐名单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文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5、定点培训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所属培训机构达到相应培训条件,教学场地和师资符合定点培训机构条件要求,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由本企业承担岗前培训任务;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须组织新录用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第五条 企业申请培训条件。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下年度培训需求计划,填写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培训任务(补贴):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且不低于60%的培训经费用于组织

6、本企业生产一线员工技能培训;3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4当年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第六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年初根据就业资金预算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结合各地实际,对市州下达就业技能培训指导性计划。(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里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可自主选择本省内省、市、县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培训计划,以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为主,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第七条 培

7、训要求。(一)技能培训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培训期限可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能状况,参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和脱产半脱产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二)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及后续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三)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接受监督检查。培训就

8、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培训就业名册、获取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教师名册等。第七条管理方式。(一)就业培训实行开班前申报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在每期开班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班,报送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大纲、培训学员名单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票据,本期培训班经费预算等材料。(二)对培训过程进行抽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时派出专人对备案办班的培训机构进行核查,现场核实培训情况,主要核实培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间、培训

9、内容等情况。(三)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第九条 补贴原则。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先垫后补的原则。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补贴标准先减免培训对象的培训费,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需将培训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委培机构。第十条申请方式。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培训后就业和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情况申请补贴。在每季末,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签字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2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有关证明;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乡镇)及外地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提交委培协议);6录有上述参加就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7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具的行政事

11、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8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相关单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一)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二)将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和标准等)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三)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补贴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力

12、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每季末按规定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期满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十三条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第十四条监督管理。(一)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13、,培训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三)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附件2: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一、认

14、定原则 (一)条件公开,公平竞争。 (二)合理布局,择优选点。 (三)培训机构自愿申报,市州招投标确定推荐名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并定期公布。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具有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二)培训规模达到每次可同时满足150人以上、每年600人以上的培训。 1办公场地及设备满足工作需要,办公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以上,配有电脑、打印机、通信设备和档案柜。 2教室不少于10间,无危房,每间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

15、,桌椅(30-60套)、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3实训基地和设施设备、工量具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工种)实训设备、工量具与培训学员之比不低于110。 4食宿条件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教师结构合理,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理论知识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之比应当;专兼职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4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30以上。 (四)专职教师必须全部参加社会保险。(五)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有一定的职业介绍能力。 (六)熟悉就业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就业培训基础和业绩。 (七)愿

16、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承担就业培训任务,并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录入培训补贴受益人信息和提供查询,承诺保证培训质量。 三、认定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其认定程序:(一)发布招标信息。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制定招投标书并在媒体和网上发布招标信息。 (二)提出投标申请。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所属市州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投标申请并按时提交投标书。 (三)组织评标,确定推荐名单。政府采购中心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里下达的定点机构数量及本地区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及专业建议名单,并将推

17、荐名单和有关机构的背景材料报省就业服务局培训服务处。(四)省就业服务局对上报名单和材料进行复核后,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并发文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及专业,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要参与监督。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并向社会通报。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培训;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单位;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未按物价部

18、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员乱收费; 6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和就业率低于80%,学员和企业满意率低。(二)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保证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课时和学习内容完成;要认真做好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培训就业效果。 (五)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就业培训数据资料的

19、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三年,以备核查、确认。附件3: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办班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培训机构(企业)名称培训对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 名经 办人 员姓 名电 话电 话培训职业(工种)类别、名称培训人数班 期授课教师理论课教师姓名实习操作教师姓名培训时间: 从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课时使用教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年 月 日附: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课程安排。附件4: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培训机构(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 名经 办人 员姓 名电 话电 话开户银行银行基本帐户培训情况培训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职业(工种)职业类别培训人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申请 补贴 情况实现就业补贴人数补贴标准元/人小计 元未实现就业补贴人数80%补贴标准元/人小计 元合计申请补贴金额(大写) 元 (小写)¥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15附件5: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人员申请补贴名册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培训起止时间: 班期:序号姓 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职业(工种)就业失业(毕业证)登记编号就业单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家 庭 住 址联系电话学 员 签 字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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