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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安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和中共福安市委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财政资金预算、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
2、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预算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整体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结合当年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政策目标是指某项政策安排的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资金在确定的实施期限内预期
3、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第六条 财政局、预算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各自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一)财政局主要职责:1、组织和指导预算部门编制绩效目标,并负责审核及批复等工作;2、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办法,健全绩效目标管理操作规程;3、督促绩效目标执行、公开等工作;4、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职责。(二)预算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本部门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并负责审核所属单位绩效目标; 2、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具体措施,完善内部工作机制;3、按照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目
4、标公开等工作;4、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职责。(三)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1、负责本单位使用的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编制、修正调整、上报等工作;2、实施完成所承担任务的绩效目标;3、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职责。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并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纳入预算安排的资金都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并报送。调整项目资金,或无法完成绩效目标需要修正时,要按规定调整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第八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
5、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第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投入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一)投入指标是指用于项目实施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资金、实物、时间和专业技能等资源,包括时效指标、成本指标、其他资源投入指标。(二)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指通过实施各项活动而产生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等。(三)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
6、,可持续影响指标等。(四)满意度指标是反映项目实施后服务对象、受益群体的满意度情况或有关部门的评议情况。第十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四)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如行业规划、社会预期等。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特定政策目标和任务目标;(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7、;(四)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等;(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行业规划、社会预期等;第十二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其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四)相应匹配。绩效目
8、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其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审核分为合规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核。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投入资金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是否相关,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
9、,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专项或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可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
10、行完善后,进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流程。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绩效目标审核中,对整体绩效目标或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绩效目标,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予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与应用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原则上随同预算一并批复。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二十条批复的绩效目标是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考核、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 在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绩效目标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