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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锅炉使用安全管理, 保障锅炉安全运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格式见附件 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第二章使
2、用安全管理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 二)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催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 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 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6 页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 催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四) 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 五)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 六) 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七) 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八) 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
4、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 发现锅炉事故隐患, 立即组织处理, 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 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蔼后处理;( 十一) 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十二)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第九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 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三)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 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
5、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 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到达 20 年的锅炉。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催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第十二条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 蒸
6、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 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第十三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6 页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建立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岗位责任制;( 二) 巡回检查制度;( 三) 交接班制度;( 四)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五)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六) 水( 介) 质管理制度;( 七) 安全管理制
7、度;( 八)节能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至少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 一)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二)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三) 交接班记录;( 四)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五)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六) 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七) 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八) 自行检查记录;( 九) 能耗状况记录;( 十)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
8、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一) 使用电站锅炉的;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 锅炉的;( 三) 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 的( 注-1) ; MW 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五) 使用锅炉的总数量 ( 不计 D级锅炉的数量 )大于等于 10 台的( 注-2) 。注-1 :热水锅炉按、 。注-2 :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第十七条 D 级锅炉的使用单位, 可以聘用具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9、第 3 页,共 26 页责锅炉的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第十八条公共场所 (注-3)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注-3 :公众聚集场所, 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 经济、 文化、社交、 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如宾馆旅店、 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 体育场馆公园、 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 ( 车、机 ) 室、儿童活动中心等。第十九条除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以外情形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 兼职的安全管
10、理人员, 同时制定应急预案, 适时演练并且记录。第二十条通过合同约定, 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锅炉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操作和水处理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并且作出记录。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11、并且作出记录。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二)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 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 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认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五) 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认期进行连接管吹洗;( 六) 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 七) 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八) 是否对水 (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九) 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十) 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
12、全的缺陷。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 介) 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6 页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 912 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 24747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 2
13、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第二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规定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 使用单位应当催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见附件,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 二) 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三)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四) 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五) 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定期检查报告;( 六) 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 锅炉及其
14、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校验报告、试验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八) 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九) 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十) 电站锅炉安装资料档案中还应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中还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内容。第二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 用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工作。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锅炉定期检验结论为
15、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 使用登记证 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6 页锅炉。第二十九条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第三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每两年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 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16、, 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三十二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 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 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使用登
17、记表 (一式 2 份);( 二)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三) 锅炉产品合格证 (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 ;( 四) 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五)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八)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目录;( 九) 锅炉作业人员名录 ( 包括、证件编号、作业项目代号、有效日期)。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锅炉房内的分汽 ( 水) 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锅炉, 仅需要提供第三十四条 (
18、一) 至( 四) 项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6 页定的资料:( 一) 水容量小于 50L 的蒸汽锅炉;( 二)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 的热水锅炉。第三十六条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 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对准予登记的,应当自
19、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三十七条准予登记的锅炉,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 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 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将锅炉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登记工作完成后, 登记机关应当将 锅炉产品合格证 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和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第三十八条锅
20、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五条办理变更登记。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 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第三十九条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 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条锅炉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
21、,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 F 样表) 和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使用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6 页第四十一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 移装时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 一式两份 )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
22、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二条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 使用单位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原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使用登记证,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见附件 D)。移装时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 (一式两份 )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三条锅炉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提交申请表、原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
23、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使用登记证,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使用单位应当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新使用单位。第四十四条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移装的,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历次定期检验报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
24、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向锅炉安装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一式二份 ) ,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六条锅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变更登记:( 一) 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二) 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 无本规则第二十六条 ( 二) 、( 三) 项技术资料的;( 四)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 使用单位更名的除外 );( 五) 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维修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25、-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6 页( 六) 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其中(六)项在通过改造维修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四十八条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 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第四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将 使用登记证 悬挂或者固定在锅炉房或集控室显著位置。 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 可存在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锅炉可见部位。第四章定期检查第五十条锅炉定期检查是指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5规定不实施锅炉定期检验的锅炉,
26、由使用单位进行的自行检查。 定期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锅炉使用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锅炉制造单位进行。第五十一条定期检查内容至少包括锅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锅炉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消除。第五十二条锅炉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 二) 锅炉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资料是否完整;( 三) 锅炉操作人员是否具有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安装单位出具的培训证明, 或者是否按照规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是否齐全;( 五)
27、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六) 安全附件校验 ( 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有效;( 七) 上次检查记录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八) 是否对锅炉事故情况进行记录。第五十三条锅炉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锅炉的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 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三)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等现象。第五十四条安全附件的检查包括对安全阀( 或者水封式安全装置 ) 、 压力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28、 - - - - -第 9 页,共 26 页液位计、测温仪表、排污装置、自动控制、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的检查。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 安全阀应每年校验一次, 水封式安全装置的规格和结构应与原设计一致,并且保持畅通,室外部分应有必要的防冻措施;( 二) 有机热载体气相锅炉的爆破片,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 压力表的量程和精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当经过计量检定,显示清晰、准确,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 水位表显示清晰,有防护装置和最高、最低及正常液位标记;( 五) 排污阀门灵敏可靠,没有泄漏形象;( 六) 燃油、燃气锅炉的点火程序控制、 炉膛熄火报警和联锁保
29、护等装置,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七) 热水锅炉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八) 蒸汽锅炉超压报警,高、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九) 有机热载体锅炉炉膛灭火系统、系统报警装置、 加热装置联锁保护、 系统联锁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灵敏可靠。第五十五条定期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定期检查记录( 记录格式参见附件 G ),检查人员签字后,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对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且做好记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锅炉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对以下
30、锅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重点监控设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过事故的。第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未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锅炉技术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6 页( 四)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定) 、维修的;(
31、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锅炉的;( 六)未按照规定申报定期检验的,或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八)锅炉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未按照规定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十)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一) 未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的;( 十二) 使用不符合能效指标的锅炉,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 是指有锅炉使用管理权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般是锅炉的产权单位, 也可以是由合同关系确立的具有锅炉实际使用管理权者。 产权单位出租或者由承包方使用锅
32、炉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主体。未约定的,由产权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则自 20* 年月日起施行。2003 年 7 月 14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方法(国质检锅 2003207 号) 同时废止。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26 页附件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Certificate of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编号: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
33、予以使用登记。使 用 单 位 :设 备 种 类 :锅炉设 备 类 别 :设 备 品 种 :产 品 名 称 :设 备 代 码 :产 品 编 号 :单位内编号:登记机关: (名称与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张贴特种设备检验字体:黑体字号: 29 点颜色: C=70 M=100 Y=100 K=60颜色: C=70 M=100 Y=100 K=60 字体: 方正大标宋字号: 18 点颜色: K=100 字体:黑体纸张规格: 120g,钢古水印纸规格: 210297(mm 纸颜色: Y=40字体:黑体字号: 23 点字体:黑体字号: 18 点字体:方正小标宋字字号: 16 点字体:黑体字号: 14 点字体:
34、黑体字号: 18 点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26 页注 A:纸张规格、证头字和边框的规格、字体请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印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的格式印制 (见标注的颜色和字号 ;其他字体 ( 包括编号,由发证部门采用电脑打印,字体、字号按照其标注。附件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登记类别:设备基本情况设备种类锅炉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代码设备型号设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值万元设备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联系单位内编号设备使用地点使用场所类别
35、设备地理信息经度运行状态纬度投入使用日期海拔高度产权单位名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26 页组织机构代码联系单位性质所属行业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编号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编号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书编号产品图号制造监检机构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制造监检证书编号共 2 页第 1 页设备施工情况施工单位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类别施工告知日期施工竣工日期设备工作参数工作压力MPa 工作温度MPa 介质运行热效率设备保险情况保险机构保险险种保险价值万元保险费万元保险金额万元设备变更情况变更项目变更
36、类别变更原因变更日期设备检验情况检验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检验类别检验日期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下次检验日期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26 页附:产品数据表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使用单位 (公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年月日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年月日说明:登记机关登记人员:日期:登记机关 ( 专用章 ) 年月日安全状况等级:监管类别:使用登记证编号:共 2 页第 2 页附录 b 锅炉使用登记
37、表填写说明b1 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b2 设备基本情况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锅炉”。设备类别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 “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余 ( 废) 热锅炉” 。设备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承压蒸汽锅炉填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锅炉;承压热水锅炉部分品种;有机热载体锅炉填气相炉、液相炉;余(废)热锅炉填烟道式锅炉、烟道与管壳组合式锅炉。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 该代
38、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26 页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 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 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设备型号也称为产品型号,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填写。技术资料未提供的,划“”。固定资产值填写该设备的购置时的固定资产值(万元) b3 设备使用情况b3.1 使用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 ( 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b3.2使用
39、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 自治区 )、市( 地、州) 、区(县) 、街道(镇、乡 ) 、小区 (村)号等。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邮政编码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b3.5单位性质填写单位经济类型 ( 成分), 按照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港澳台、合资等。b3.6所属行业参照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 对于使用单位可以分为农 ( 林、牧、渔 ) 业、采矿业、制造业 (可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医药制造、化学冶炼及、 金属制品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电力、
40、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可分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运输业) 、其他行业等。按照括号外的大分类填写。法定代表人填写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个人企业的业主。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安全管理的内部机构,如设备处 ( 科) 。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可划“”。如果安全管理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则填写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26 页安全管理人员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如果聘用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负责安全
41、管理,则填写该人员的。联系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的专职或者兼职、聘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系。单位内编号填写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设备使用地点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 某某场地等。 如设备使用地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b3.2 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使用场所类别由登记机关填写。 按照分类监督管理方式, 针对使用场所 ( 环境) 对设备安全运行性能的影响,包括管理、事故影响程度等。目前,由于没有安全技术标准予以规定,可以不填写而划“” 。运行状态填写设备的用途和运行方式。用途包括自用、租赁和生产、生活,运行方式为包括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自用、租赁
42、和生产、生活及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进行组合,中间可用“/ ”分开,如自用 / 生产/ 备用投入使用日期填写办理登记的设备正式投入使用的开始日期( 包括年、月、日 ) 。设备地理坐标填写设备在使用单位内固定地点的地理坐标位置,包括经度、纬度、高度 (海拔),以便建立特种设备的地理信息。使用单位如果没有条件填写,可先空格,由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完善。在使用登记时没有完善前,登记机关划“” 。b4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制造单位名称填写产品制造的单位名称, 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名称一致。制造许可证编号填写制造单位取得的质监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
43、编号有的表述为制造编号。按照产品合格证填写。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26 页制造日期有的产品表述为出厂日期。 按照产品合格证、 产品铭牌上标注的制造日期填写。产品合格证编号填写该产品出厂所附的产品合格证编号,该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 产品编号等应当和产品数据表、产品铭牌一致。设计鉴定机构填写产品数据表上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报告书编号填写产品数据表上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书编号。b4.8 产品图号填写设计文件或者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图号。制造监检机构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监捡 )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44、名称。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填写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制造监检机构的核准证编号。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上注明。制造监检证书编号填写负责制造监检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编号。b5 设备施工情况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维修。施工单位名称填写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的名称。施工类别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时的设备的施工类别,包括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许可证编号填写从事安装、 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持有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可以从事安装、改造、维修制造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b5.4 施工告知日期填写施工单位向质监部门履行告知的施工告知日期。施工竣工日期填写施工完工并
45、且履行了工程交付手续的日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8 页,共 26 页B6 设备工作参数填写使用单位实际使用 ( 操作) 的工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运行热效率 ( 按照测定的热效率 ) 等。B7 设备保险情况按照设备的保险情况填写,如果没有进行投保,可以全部划“”保险机构填写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名称。保险险种填写投保的保险险种。保险价值填写具体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费填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指投保人 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 支
46、付的费用。保险金额填写可以获得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b8 设备变更情况因使用单位变更、 使用地址变更、 设备主要参数等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 应当填写重新登记时的变更情况。 新设备首次办理使用登记, 可全部划 “”变更项目按照“使用单位、使用地址、设备参数”等填写。变更类别按照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等填写。b8.3 变更原因按照转让、搬迁、改造、安全状况不合格等填写。变更日期填写变更完成的日期。b9 设备检验情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47、 - - - -第 19 页,共 26 页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设备检验情况( 制造监检除外 ),包括安装、 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 单位变更 ) 等。检验机构填写从事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检验机构组织机构代码。b9.3 检验类别根据检验情况, 填写使用登记时最后完成的检验类别,如安装监督检验、 改造监督检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检验日期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 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 ( 定检时针对内检 ),即报告出具日期 ( 年、月 ) 。检验结论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一般为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等。检验报告编号填写检验机构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
48、告的编号或者监检证书的编号。下次检验日期填写下次定期检验 ( 内部检验 ) 的日期。b10 使用单位申明和填表人员、单位盖章本表所示申明, 作为使用单位的承诺, 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签字,并且注明签字日期( 年、月、日) ,填表后应当盖单位公章,并且附锅炉产品数据表, 包括不需要另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水(汽)缸产品数据表复印件 ,均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 ( 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首次定期 ( 内部) 检验日期使用单位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 新安装工业锅炉运行一年后要进行内部检验;(2) 电站锅炉,结合大修时间确定;(3) 本款(1) 、 (2) 项以外的其他类别的为最近
49、期内检报告确定的下次定期(内部)检验日期。b11 登记情况由登记机关填写。 在说明空白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者不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0 页,共 26 页受理、登记等意见。如果不予以受理、登记,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登记机关登记人员由负责登记受理、登记的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登记机关 (专用章 ) 盖负责特种设备登记的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或者其他能代表登记机关的公章。安全状况等级对于锅炉,可用登记时的检验情况表述。 新设备首次启用按照安装监检报告结论;停用后启用、修理改造等按照检验、监检报告
50、结论;其他变更按最近一次内、外检结论。提交在有效期限内的内部检验、外部检验、 水压试验报告, 检验结论应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对内部检验结论为整改后运行、 限制条件运行;外部检验结论为监督运行的,使用单位应有保证安全运行的整改情况说明。监管类别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设备本质、使用场所、检验结论确定是否作为“一般监管” 、 “重点监管”对象。使用登记证编号填写已经同意登记, 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编号, 使用登记证号编制方法见本规则附件 C。注 b-1 :所有栏目,除注明由登记机关填写外,应当由负责申请使用登记的使用者( 产权所有者 )填写。注 b-2 :本登记表所列内容仅为锅炉进行使用登记时需要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