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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1)豫洛监减字第N03号罪犯陈志强,男,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27日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0325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09月06日起至2021年07月05日止。于2017年01月14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获得表扬5次。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在监督岗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遵守劳动
2、纪律,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自入狱以来,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9年04月15日,共受到表扬5次(记功折抵为表扬)。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优良率为3/3。改造评估质量等级为:较好。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2019年 月 日 附:罪犯陈志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