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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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与学校内涵发展的要求,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积极参加科研成果评选活动,促进我校科研工作上台阶、出成果、创效益,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教研项目与成果。第二条 本办法面向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工,奖励在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等中有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科研项目必须以“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或“杭州广播电视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科研成果必须注明“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或“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和本校教职工的正式姓名。第三条 科研(教研)项目与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

2、1.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2.学术论文;3.学术专著和教材;4.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5.咨询报告;6.成果得奖。第四条 由我校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并通过我校立项的纵向科(教)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的30%予以奖励,奖励上限为5万元;获得省部级立项资助的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的25%奖励,奖励上限为2万元;获得厅局级立项资助的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的20%奖励,奖励上限为1万元。纵向科(教)研项目奖励在研究经费到帐后发放40%,结题后发放60%。已获得学校配套经费资助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由我校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并通过我校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

3、按到校经费的10%予以奖励,经费到帐后发放其中的40%,结题后发放60%。第五条 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校奖励6000元:发表在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认定的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发表在人民日报、文汇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的;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被中国人民大学书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校奖励4000元: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被EI收录。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校奖励3000元:发表在浙江大学学术期刊

4、名录认定的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在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在浙江日报、杭州日报、浙江教育报理论版。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校奖励2000元:发表在国际一般性学术刊物;发表的国际会议论文被EI、CPCI收录的;发表在一级期刊上的摘编。译文类学术论文按上述奖励标准的一半予以发放。第六条 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并由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出版字数为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的,发给奖金2万元;出版字数为20万字以下的,发给奖金1.5万元。在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出版字数为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的,

5、发给奖金1.5万元;出版字数为20万字以下的,发给奖金1万元。获得教育部国家规划教材立项并出版的,发给奖金1万元;获得教育厅省规划(重点)教材立项并出版的,发给奖金0.5万元。出版社的级别认定以浙江大学公布为准。已获得学校出版经费资助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再版的学术专著和教材不再予以奖励。第七条 专利权人为我校的授权专利,学校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 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项。2.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500元/项。3.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1000元/项。第八条 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项目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市级及以

6、上部门采纳或领导批示酌情奖励2000元至10000元/项。第九条 由学校为第一单位申报的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0000元/项,二等奖20000元/项,三等奖10000元/项;参与申报的成果获省部级奖励,并且获奖名单或奖励证书中出现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或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单位名称的,排名第二按上述标准的30%比例奖励,排名第三按上述标准的10%比例奖励。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000元/项,二等奖6000元/项,三等奖3000元/项。 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协会、学会获奖不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等重大成果奖项原则上每项不低于50000元,具体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

7、第十条执行。第十条 对未包含在上述条款中的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教)研项目与成果,由科技处、教务处提出具体奖励办法,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同一科(教)研项目与成果不能重复计奖。第十二条 请奖程序1. 申报人填写请奖申请表,并附请奖项目的有关资料,经各部门汇总,报科技处、教务处。2. 经科技处、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十三条 奖金的分配 1. 属于个人完成的项目与成果,奖金归个人所有。2. 属于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与成果奖金归项目组成员集体所有,由项目与成果负责人或排名第一责任人按项目组成员个人工作多少、贡献大小协商分配。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已按原办法执行的除外),原2012年1月1日实施的相关办法废止。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遵其要求。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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