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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 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
2、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
3、向书摘要 1-2-2 目 录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 . 1 目目 录录.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提示提示 . 4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 4 二、稳定股价预案 . 6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10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2 五、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16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20 七、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 22 八、本次新股公开发行方案 . 23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 23 十、本次
4、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 24 十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 27 十二、其他事项提示 . 34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 . 34 第二节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 37 第三节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基本情况 . 39 一、发行人概况 . 39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 39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 41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 42 五、与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 63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7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
5、摘要 1-2-3 七、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 85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95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96 第四节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运用 . 128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 128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及相关概况 . 128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 129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 131 第五节第五节 风险因素风险因素 . 134 一、主要风险 . 134 二、重大合同 . 146 三、对外担保情况 . 150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150 第六节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
6、发行时间安排 . 156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 156 二、本次发行时间表 . 156 第七节第七节 备查文件备查文件 . 157 一、信息披露及投资者服务 . 157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 157 三、信息披露网址 . 15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意招股意向书向书正文。正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
7、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如果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 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弘业期货 A 股股票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8、、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弘业期货 A 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弘业期货 A 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 5、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6、如果本公司
9、违反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弘业期货所有。 本公司在接到弘业期货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 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弘业期货。 7、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股东弘业股份、弘业物流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业股份、弘业物流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
10、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三)股
11、东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弘苏实业、汇鸿集团、弘瑞科创、上海铭大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6
12、 3、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弘业期货 A 股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特制定 A 股上市三年内适用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股票价格稳定方案(以下简称“稳定 A 股股价方案”)。该议案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本公司 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2021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本公司稳定 A 股股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派息、 送股、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 ,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从本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及高级
14、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公司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7 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在根据适用
15、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如果公司采取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本公司将根据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 要约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金额应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下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 但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6、A 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如果公司采取其他符合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应在本公司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过程中,若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再次出现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 (2)控股股东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如本公司
17、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且本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者本公司公告的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有权监管机构批准的, 则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的义务。在符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公告, 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应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资金(以下称稳定股价资金)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18、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8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若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方案。中止实施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再次出现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并且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如果公司 A
19、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上述第(1)项和第(2)项关于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方案未能按期公告或者公告的方案未能获得有权监管机构批准的, 则触发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义务。在符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公告,增持股份通知书应包含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增持目标等内容。 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上一年度自本
20、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10%。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若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方案。中止实施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再次出现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增持方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并且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1、(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9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3、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方案实施,则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披露具体原因。 (2)如本公司控股股东未按规定的期限提出股票增持计划,或未按照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 则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披露具体原因。 (3)如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的期限提出股票增持计划
22、,或未按照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 则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披露具体原因。 4、其他、其他 (1)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充分考虑保护境内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3)本方案在其有效期内自动适用于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本方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本公司遵从相关规定。 (5
23、)本方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方案进行修改时, 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本方案。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0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经弘业期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股票价格稳定方案的规定,履行本公司稳定弘业期货 A 股股票价格的义务。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24、法律责任。” 2、在本公司领薪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公司领薪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本公司领薪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经弘业期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发行后三年内股票价格稳定方案的规定,履行本人稳定弘业期货 A 股股票价格的义务。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就招股意向书内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为本
25、次发行并上市公告的招股意向书(以下称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果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做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定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1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回购价格等于公司 A
26、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应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有关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并按照公司届时公告的回购方案进行。 3、如果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
27、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等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就招股意向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如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弘业期货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以下称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弘业期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弘业期货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做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制定回购本次
28、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公司将在该股东大会上对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本公司将促使弘业期货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回购价格等于弘业期货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期间弘业期货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应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有关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弘业期货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并按照弘业期货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2 时
29、公告的回购方案进行。 2、如果弘业期货的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三) 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意向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弘业期货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告的
30、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果弘业期货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人履行上述等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苏豪控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31、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通过长期持有弘业期货股份,以实现和维持本公司在弘业期货的控股股东地位。 2、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锁定期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3 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
32、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弘业期货进行公告。 4、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33、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弘业股份、弘苏实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弘业股份、弘苏实业作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
34、诺。 承诺锁定期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4 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弘业期货进行公告。 4、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
35、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汇鸿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汇鸿集团作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上
36、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5 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
37、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弘业期货并由其予以进行公告, 直至所持弘业期货股份比例降至 5%以下。 4、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
38、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四)股东弘业物流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弘业物流作为本公司的内资股股东, 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对弘业期货具有长期持股意愿。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39、 2、在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弘业期货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6 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战略安排、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综合考虑及确定是否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3、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减持弘业期货股份,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实施减持时,
40、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弘业期货进行公告。 4、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得减持弘业期货股份: (1)弘业期货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境内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
41、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五、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对填补即期回报提出了相关措施。 1、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股)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超过 12,000 万股。在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弘
42、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7 股票 (以下称本次公开发行) 完成当年, 公司加权平均股数较上年末将显著增加。同时, 募集资金可能无法在发行当年充分产生效益。 结合行业发展的谨慎性考虑,本次公开发行可能致使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使得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每股收益。 公司已就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引起的即期回报摊薄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将严格执行。 2、本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性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的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从而推动后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本公
43、司将通过有效配置资本,及时有效地将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从而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 本公司后续会将募集资金运用到补充公司及境外子公司资本金、优化多层次网点体系建设、提升公司期货经纪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服务能力,补充境外子公司资本金、为境外子公司相关业务拓展提供保障,加强研发及投资咨询业务的投入、 推动创新业务发展与布局, 加大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提升中后台服务能力,寻求兼并重组、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综合化金融服务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等方面,以此增强本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现有业务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备良好的积累,能够保证本次
44、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3、本公本公司关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司关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本公司将合理利用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通过以下措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从中长期提升股东价值,以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1)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 公司将在推动现有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拓展业务创新机会, 持续关注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推动业务全面发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相关服务,
45、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赢得先机。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8 (2)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使用、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
46、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将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本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5)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在公司章程(A 股上市后适用)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公司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
47、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本公司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4、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9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48、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苏豪控股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控股股东苏豪控股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苏豪控股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
49、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本公司的、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理人员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
50、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0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