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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 (内部试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审议的,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时,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下列事项: (一)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本次非公开股票发行价格下限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
2、会决议公告日、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如证券投资基金、QFII、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现有股东、外国投资者等),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 2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非公
3、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4、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四、前条所述的具体发行对象,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 日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次董事会批准。 3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五、除本指引第三条所述发行对象外,上市公司拟向公司其它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或者发行对象将
5、成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公告中简要介绍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构成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 发行对象应当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方案后,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告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未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发行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公告披露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董事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
6、议及公告; (二) 根据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发行监管函2007194 号)附件要求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4(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五)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如涉及) ,法律意见书等; (七)股东大会通知;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时, 未能按要求同时披露上述相关公告的,不能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完成相关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7、务后,方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三)至(六)项报告可以在本所网站披露。 七、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首次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 应当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 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 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补充公告。 八、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
8、会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 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6、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安排; 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适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四)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对象因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票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
9、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此做出单独决议。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 6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一、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 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
10、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 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一年内未完成本次发行的, 应于股东大会通过满一年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已过期失效。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发生被立案稽查、被公开谴责等事项,导致公司不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应在相关事项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十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知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提交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 )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会”)审议
11、后,应当在召开发审会或重组会的前一日向我部报告, 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发审会或重组会召开当日停牌一天。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无须向我部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7上市公司知悉发审会或重组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当日收市后向我部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十三、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文件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 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12、(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及其相关中介机构文件(如有) ; (四)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四、上市公司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市公司和(或)收购人还需披露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中介机构文件, 其中中介机构文件可以在本所网站披露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分别以下 8情形,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
13、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手续。 (一)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在完成验资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认可后, 上市公司方可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二)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资产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完成且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方可以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十六、上市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变动公告” ,并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行完成后经
14、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 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 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 (三)登记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七、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本所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流通,并提交 9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发行结果的公告; (三)发行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六
1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同意后, 上市公司应当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上市流通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十八、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九、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10易总量。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 ,是指最终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10 名。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