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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号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 修订) 修订)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46 号 发文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46 号 发文时间:发文时间:2007-03-26 目录目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总 则. 2 . 2 第二章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正文. 3 . 3 第三章 第三章 附 录附 录. 5 . 5 第四章 第四章 附 则附 则. 6 . 6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
2、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 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 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46 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00 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1 1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编报露编报规则规则第第1 13 3号号-季度-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内容与格式与格式特别特别规规定(2定(200007 7 修修订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 1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
4、照本规则第 2 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2 2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 3 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1 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 10 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 1 式 2 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编报露编报规则规则第第1 13 3号号-季度-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内容与格式与格式特别特别规规定(2定(200007 7 修修订订) 第二
5、章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3 3 第七条 如季度财
6、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 ) ,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
7、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基本每股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编报露编报规则规则第第1 13 3号号-季度-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内容与格式与格式特别特别规规定(2定(200007 7 修修订订) 第二章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正文 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
8、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表 5 或表 6 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 10 名流通股东或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第三节 重要事项重要事项 4 4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 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
9、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编报露编报规则规则第第1 13 3号号-季度-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内容与格式与格式特别特别规规定(2定(200007 7 修修订订) 第三章第三章 附附 录录 第
10、三章 附 录 第三章 附 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提供比较财务会计报表。 若季度财务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5 5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编报露编报规则规则第第1 13 3号号-季度-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内容与格式与格式特别特别规规定(2定(200007 7 修修订订) 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6 6 公开发公开发行证行证券券的公司的公司信息信息披披露编报露编报规则规则第第1 13 3号号-季度-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内容与格式与格式特别特别规规定(2定(200007 7 修修订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