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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在公安、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 改革开放的最终目的是革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一切弊端,推动人类社会的文明、前进和发展。从上世纪八十年头起先, 经济体制改革牵动了一系列经济体制内的改革,有的是强制性的,有的是与时俱进的。总而言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胜利的,是世人瞩目的。但随之而来的新状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就销售模式的变更问题,是一个涉及到数以百万计国有、集体、个私企业的问题。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种经济犯罪,证明犯罪主体身份时势必要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现笔者就公安、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我国社会主义安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模式作一些探讨,供大
2、家参考。一、 销售主体的变更销售模式其实是一种销售方式,是销售主体通过流通领域,运用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一种活动。其流程是:商品流通领域消费者;详细操作为:销售主体商品销售人员营销方式流通领域 市场消费者。安排经济下的销售主体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和一些个体商贩。国有、集体企业占全部销售主体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其中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其它居于次要地位。以前我们外出时通常能看到一些企业的名称前面都冠有“国营”两个字,连一些集体的饮食店、供销社也冠有“国营”的名称;在公安、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安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主体,很间单,没有任何异议。从上世纪八十年头起先,我国进行了 经济体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确立
3、了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全部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十几年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了国有经济,同时也使很多国有企业变更了性质,实行了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主动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全部制经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帮助力度,初步建立和逐步规范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主要由安排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主体演化而来,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了股份制和混合全部制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等销售主体,销售主体就变得困难。在公安、司法实践中 要认定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必需先查明企业性质。特殊是一些个体、私营加工企业,连法
4、人登记都没有,根本无法查明,在诉讼阶段,就有一些典型案例引起司法界、法学界的争议和争辩。二、 销售人员的身份变更安排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是明确的,习惯统称“供销员”。所谓“供销”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选购供应原材料,推销销售商品的行为。企业的供销员负责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选购;二是推销。全部的供销员都是企业的正式干部职工,一些大中型企业把人事、劳动部门分开,干部由人事部门管理,职工由劳动部门管理;一些小型企业把人事、劳动部门合并为统一科室进行管理。公安、司法机关要确认其身份,到所在单位调阅一下档案就可以。那时个体经商人员的成分不叫供销员,有一个固定称呼,叫个体商贩。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
5、的身份我们把他们统称为“销售人员”。现实中有称:“业务员”、“推销员”、“销售员”、 “供货员”、“托付产品销售代理人”、“代理人”等;工作职责与安排经济体制下大致相同,负责销售主体的选购、推销工作。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身份是困难的,有正式干部职工,有合同聘用制销售人员。其中聘用的销售人员有长期、短期的区分。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和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公司管理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要确认销售人员的身份,到企业查一下档案就可以。但是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一旦企业被诈骗或被侵害时,无法维权,无法举证。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说!”如某市公安机关今年三月
6、份侦破了刘某涉嫌特大职务侵占一案,涉及到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销售人员”身份时,由于是私营企业,内部档案管理混乱,连至少的聘用合同、销售合同都找不到了,公安机关为了证明其身份,只好到外地客户去调查取证,花费了一些本不该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教训很深刻。三、 销售人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的变更安排经济体制下供销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供销员拿销售主体的固定工资,领出差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正式干部职工同等。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人员的待遇主要体现在:没有固定的工资待遇,销售方式普遍实行“责任制”。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和一些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还比较好,在实行“责任制”的同时一些政治、经济方面的待遇尚能落实,如保
7、险、统筹等销售主体都能解决。一些不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销售人员的待遇就没有保障,尤其是一部分不讲信用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销售主体拖欠、克扣现象严峻,纠纷频繁。这种现象在沿海发达地区尤为严峻。安排经济体制下的供销员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人员待遇和销售方式方面最大的区分是:销售行为与销售业绩是否挂钩的问题,前者不挂钩,后者挂钩。 安排经济体制下供销员的选购、推销行为不落实“责任制”,不与业绩挂钩,干好干坏一个样。市场经济体制下销售主体对销售方式普遍落实了各种“责任制”,而这些“责任制”名目繁杂,形式多样。如“包干制”、“包底销售制”、“地区产品托付销售制”、“利润分成销售制”、“让利销售制”、“某某
8、销售制”等。如某市公安侦查机关今年二月份办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挪用货款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其销售方式、销售人员身份进行了调查确认:销售方式是“包干制”,即销售主体以低于出厂价格供应给销售人员商品,并送货到客户,担当运费、税收,不拿固定工资,自负盈亏年终到销售主体结账;身份是销售主体正式聘用的销售人员。由于销售主体内部管理混乱,“包干制”有缺陷,销售主体对销售人员的销售活动、资金回笼等无法监控、管理,“包干制”流于形式,给犯罪嫌疑人钻了空子;在报捕阶段,个别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的观念还停留在安排经济体制的年头,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销售人员身份识别不清,认为证明犯罪主体证据
9、不足,不批准逮捕。后来公安机关干脆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最终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判了刑。由于侦查、检察机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定有异议,严峻地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速度,造成了打击不力的现象。从公安、司法实践中大家体会到:在安排经济体制下公安、司法机关要查清供销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很简单,有档案可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安、司法机关要查清销售人员的待遇及销售方式很难,缘由在于:1销售主体困难。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区分巨大,在详细办案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安、司法人员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相识标准,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平常不注意学习,思想僵化,安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
10、体制下的销售模式区分不清,经常因案件的一些细微环节争吵不下,影响了办案的速度和打击的力度;2销售方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形式。在销售活动中销售主体说了算,不能以一句营利和亏损来概括。如某市公安机关2002年11月在初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发觉一销售主体从营销策略上去做文章,临时搞部分商品底于出厂价进行亏本销售,详细销售活动由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主体没有书面授权,也没有文字记载,只是电话通知,又没有原始记录,时间一长,大家都说不清晰了,年终结账时将亏损 部分都算到销售人员上。销售主体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将销售人员告到公安机关。虽然该案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但销售人员的名誉受到了侵害,这些都是销售方式上存
11、在的问题;3档案不全,销售主体被侵权后无法举证。国有、集体企业、公司,规范的个体、私营企业等,内部管理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档案完整。但是一些小的企业、公司,特殊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聘用销售人员、福利待遇、采纳销售方式等方面,没有任何档案或原始记载,甚至连本台帐都没有,发生案件、纠纷后,自身无法举证,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诉讼活动困难重重。2002年1 12下一页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