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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低压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要求1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履行审批手续,并符合如下规定:审批单应有申请项目单位、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用电负责人、施工人员,以及审批部门及监检负责人,装设地点与装拆日期等内容;并经审批后方可安装;临时低压电气线路期限宜为15天,如需要延长应办理延期手续;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相关方临时用电工程,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由其编制用电设计方案;经审批、安装后每月应不少于一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使用现场应设有临时用电危险警示牌,配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移动式电源箱或在指定的配电箱、柜、板上供电。2 线路绝缘和屏护
2、2.1 线路路径应避开易撞、易碰,以及地面通道、热力管道、浸水场所等易造成绝缘损坏的危险地方;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绝缘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应大于导线允许安全载流量,绝缘导线无破损、无老化。2.2 危险区域或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施工现场有电气裸露时,必须设置围栏或屏护装置、并设有警示信号。3 线路架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5m,跨越通道应大于6m,并牢固固定。电缆或绝缘导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直接捆绑在设备、脚手架、树木、金属构架等物品上;埋地敷设时必须穿管,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线路与其他设备、门窗、金属构架等距离应大于0.3m。4 保护方式与保
3、护电器4.1 线路应设置总开关控制,且每台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与切断时间可靠。4.2 线路与临时用电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并在规定的动作电流与切断时间内可靠切断故障电路。4.3 当设置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断路器)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接地故障切断保护功能时,可不设总路或分路断路器或熔断器。4.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柜)和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并设置TN-S系统和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配电箱柜应符合本标准4.2.38的相关规定。5 所有用电设备、插座电路、移动线盘等应与主干PE线连接可靠。配电箱内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装设N线端子排和PE线端子排。6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中架设临时电源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