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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煤炭铁路运输合同精选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行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加,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担当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状况下都要担当责任,如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行抗力是全部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担当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
2、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行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开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难,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开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担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托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
3、局牡丹江站、牡丹江其次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其次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恳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干脆利益关系,牡丹江其次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其次粮库、
4、黑龙江北方工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其次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其次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合同法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当
5、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担当责任,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担当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简单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想方设法地找寻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当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需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觉,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细致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
6、肃穆,马虎大意,在这种状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担当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爱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实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留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状况明显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状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担当责任的。但假如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恳求将有过错的代
7、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当说这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需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爱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根据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根据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
8、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货物、包袱、行李的赔偿价格根据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允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根据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依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担当的实际
9、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合同法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根据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允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加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需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根据约定或法定的方式仔细履行
10、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赐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信任铁路货物运输是平安牢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首先要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合同法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说明,最终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依次是合同法、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说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依次。后面与前面
11、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当元效。最终,特殊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说明,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损害是由于旅客自身缘由的几种免除状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需要由铁路干脆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