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县开展城镇“防贫保”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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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XX县开展城镇“防贫保”工作实施方案 XX 县开展 2022 年城镇 防贫保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城镇脱贫解困工作创新,主动消退贫困存量,主动限制贫困增量,探究建立城镇精准防贫长效机制,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力度的看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实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市、县关于城镇脱贫解困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在抓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消退贫困存量的同时,对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两类人群实施城镇防贫保,从源头上筑起发生贫困的截流闸和拦水坝,基本消退因病、因学、因

2、灾等致贫返贫现象,为决战决胜脱贫解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保险对象及标准 (一)保险对象 城镇防贫保保险对象为: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按全县非农村户籍人口 10%左右的比例框定参保人数(以截止 2022 年 5 月 XX 县公安局户政科供应的全县人口数为准),不详细到户,且原则上城镇防贫对象根据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城镇低保保障标准 1.5 倍的标准进行框定(2022 年为 7680 元/年,1.5 倍即 11520 元;2022 年为 8460 元/年,1.5 倍即 12690 元)。但最终以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防贫对象为准。 (二)

3、保费来源及标准 参保资金由县统一缴纳,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不得运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由县政府授权县民政局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根据五种赔付责任保费60元/人.年的标准为全县非农村人口10%左右的对象购买防贫保险。 三、工作原则 (一) 县级统筹、多方联动。此项工作在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下设城镇精准防贫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防贫工作相关政策,推动防贫机制高效运转,探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授权县民政局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由县财政按双方确定的保费标准为全县非农村人口 10%左右的对象购买保险。承保保险公司按市场运作方

4、式详细负责出险、核险、理赔等工作;县城镇脱贫办、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要主动协作保险公司开展核查,并仔细完成防贫对象评议公示、保险金发放、帮扶举措落实等重要环节,共同筑牢防贫爱护墙。 (二) 事前框定、事后认定。城镇防贫保保险对象不事前确定,不事先识别,原则上也不重新建档立卡,只以全县非农村人口 10%左右的对象比例框定。城镇防贫保保险对象因病、因学、因灾等状况可能致贫、返贫时,均可申请防贫保险金。 (三) 优化服务、严格监管。承保保险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并根据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城镇防贫保保险对象进

5、行调查核实,每年可提取 3%防贫保险金用于必要运营管理开支,其余费用全部用于城镇精准防贫工作,如年度结算后有结余将折抵下一年度城镇精准防贫保险金,如赔付超出本年保费将根据超出金额调增次年保费。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刚好快速理赔。如出现政策性和不行抗拒的亏损,亏损由承保机构负担20%,政府担当 80%。 四、 工作流程 (一)信息收集。 一是由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根据因病、因学、因灾等不同的预警线,确定监测对象、建立台账,并将其相关信息(包括致贫返贫缘由、实际医疗花费等状况)报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 实时

6、预警。根据乡镇和居委会实时监测、城镇防贫保保险对象个人申请、帮扶干部定期回访等方式收集实时预警信息,依据因病、因学、因灾等不同预警线确定监测对象,由各乡镇汇总将相关信息(包括致贫返贫缘由、实际医疗花费等状况)上报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核实。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上报信息后,将申报信息交保险公司逐一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转办任务后,要 在规定时间(县内 3 个工作日、县外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别状况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对被核查人的房屋、家庭收入、重大开支等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县医保局、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警大

7、队等相关部门协作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保险公司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结果公示。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乡镇为单位将保险公司出具的核查结果转至乡镇,由乡镇、居委会两级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天。最终名单、公示照片等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审批 发放。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发放防贫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发放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10 个工作日内赐予支付,如遇特别状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8、)按赔付标准将防贫保险赔付金转账至防贫对象所供应的银行账户上,并将有关银行凭证分别报送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存档。 五、防贫保险金发放方法 (一)因病 属于城镇脱贫解困对象的,根据保险期限内自付医疗费用 0.5 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 0.5 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 1 万元以 下的,根据 5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 万元(含)至 3 万元的,根据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 万元及以上的,根据 73%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属于易致贫低收入户的,根据自付医疗费用 2 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

9、用扣除 2 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 2 万元以下的,根据 5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2 万元(含)至 4 万元的,根据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4 万元及以上的,根据 73%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自付医疗费用为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众筹等各类补偿后仍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因疾病丢失劳动实力的,按每人最高 1 万元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 (二)因学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化、注册正式学籍的易致贫低收入户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化(包括顶岗实习)期间,以及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及子女在省内独立学院和省外一般高校接受高等教化(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包括义务教化之外、高等教化以下学

10、生在校就读期间,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 0.5 万元为监测线,对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 0.3 万元以内的,按 101%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 万元(含)至 0.5 万元的,按 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 万元及以上的,按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三)因灾(含意外事故) 1.自然灾难类。因自然灾难、地质灾难、旱灾和火灾、意外事故等缘由致防贫家庭房屋、屋内附属设施及财产(不包含现金及金银首饰)损失,以 1 万元为预警线,家庭财产损失在 1 万元以上的,扣除 1 万元起付线,超出部分在 1 万元以下的,按 4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 万元(含)至 3万

11、元的,按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 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2.意外事故类。意外损害无第三方责任,但不符合医保报销政策;有第三方责任,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即使找到责任人但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须要长期医治等可能导致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分以下两种状况发放防贫保险金: 一是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自然灾难类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是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但交通类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每人不超过 5 万元。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每人 3 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丢

12、失劳动实力的,按每人最高 1 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四)因个人主要责任无法对第三方赔偿 非主观意愿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后,因赔偿责任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保险金发放。以 0.5 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 0.3 万元以内的,按 101%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 万元(含)至 0.5 万元的,按 80%比例发放 防贫保险金;0.5 万元及以上的,按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五)因生产资料损失 生产资料干脆影响生产力,因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运输设备、原材料等)非主观意愿损失,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或劳动经营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防贫保险金发放,以供购买相应生产资料用于复原生产。

13、以 1 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 0.3 万元以内的,按 101%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 万元(含)至 0.5 万元的,按 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 万元及以上的,按 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 XX 同志任组长,县城镇脱贫办、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交警大队、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精准防贫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抓好城镇防贫保工作的协调推动。 (二)强化帮扶措施。针对不同返贫、致贫潜在因素,坚持从增加造血功能入手,因户施策,强化防贫对象的

14、特性化精准帮扶措施。 一是引导就业。针对防贫家庭有劳动实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支配就业;缺少技术的,由县人社局牵头,依据贫困人员的培训意愿,开展各类免费技能培训,增加他们的就业技能。 二是政策保障。对一无劳动力、二无技术的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实施社保兜底,保障基本生活。 ( 三 )广泛宣扬发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前脱贫解困工作,对城镇精准防贫的目的、意义、措施及程序等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宣扬,做到家喻户晓,确保广阔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努力扩大防贫工作覆盖面,让广阔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暖和。 附件:XX 县城镇防贫保险金赔付标准表 附件 XX 县城镇防贫保险金赔付标准表

15、(一)因病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 超出起付线以上自付医疗费用 赔偿比例 备注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 5000 元 10100 元以下 50% 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每人 3 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丢失劳动实力,按每人最高 1 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10100 元(含)-30000 元 60% 30000 元及以上 73% 易致贫低收入户 20000 元 20000 元以下 50% 20000 元(含)-40000 元以下 60% 40000 元及以上 73% (二)因学防贫教化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 / 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教化金支出 赔偿比例 备注 城镇

16、脱贫解困对象及子女和易致贫低收入户子女 5000 元 3000 元以下 101% - 3000 元(含)-5000 元以下 80% 5000 元及以上 60% (三)因灾、因丢失劳动力防贫保险金 自然灾难类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 / 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家庭财产损失金额 赔偿比例 备注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 10100 元 10100 元以下 40% 最高每户限额不超过 3 万元 10100 元(含)-30000 元 60% 30000 元及以上 80% 交通事故类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赔偿标准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 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三

17、)因灾、因丢失劳动力防贫保险金标准执行。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 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一)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执行。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每人 3 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丢失劳动实力的,根据每人最高 1 万元发送防贫保险金。交通类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最高发放限额每人不超过 5 万元。 (四)因个人责任无力赔偿防贫保险金 保障 对象 线 起付线 ( 元/ / 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赔偿金支出 赔偿比例 备注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 5000 元 3000 元以下 101% - 3000 元(含)-5000 元以下 80% 5000 元及以上 60% (五)因生产资料损失防贫保险金 保障 对象 线 起付线 ( 元/ / 人 ) 超出起付线以上赔偿金支出 赔偿比例 备注 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和易致贫低收入户 10100 元 3000 元以下 101% - 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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