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政府主权外债全过程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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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主权外债债务管理厅内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主权外债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财政同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潜在债务风险,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通过我厅转贷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所形成的外债债务(以下简称外债),具体包括通过财政部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及有关外国政府借入的,或直接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筹借的,形成政府性债务的外债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在涉债项目准备、实施及偿债期间,均适用本

2、规程。第三条 外债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规范高效”的原则,厅内相关处室应紧密合作,明确各项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外债借、用、还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第二章 外债项目申报第四条 在省有关部门受理外债项目立项申请的同时,拟利用外债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直项目单位应同步向我厅提交贷款申请。对不能按照指定期限上报贷款申请的,将视同自动放弃项目申报。第五条 贷款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背景,贷款项目的建设目的和必要性,子项目构成情况,主要建设内容,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来源,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意见等内容。第六条 相关省直项目单位的贷款申请书,应首先提交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处

3、室初审后送国际金融处;市县提交的贷款申请由国际金融处负责初审。国际金融处负责拟定或汇总初审意见,报送分管副厅长审定,必要时由分管副厅长召集相关处室进行集中联合审查,或就相关事宜与相关省直主管部门、市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进行跨部门、跨级次联合磋商。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意见上报厅务会审定。对拟用外债额度较大或涉及全省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将逐级报请省政府审批。第七条 初审重点。包括项目与有关贷款方融资政策、我省相关战略规划的符合度,省直项目单位或地市县历史偿债表现,申请外债贷款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以及项目申报材料完善度等方面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贷款申请经厅务会审定或重大项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国际金融处负责起

4、草贷款申请书,经厅领导审批后上报财政部。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将项目列入国家利用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第九条 经上述审查,对不具备利用政府主权外债条件的,或经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审查,未能列入国家利用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的贷款申请,我厅将书面告知相关省直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当地政府。已列入国家贷款规划的项目,将书面告知有关方面及时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第三章 外债项目评审第十条 外债项目所涉市县或省直部门完成项目评估后,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直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就本地本部门所辖子项目向我厅提交项目评审意见书、配套资金承诺函、还款承诺函、子项目可研报告及

5、立项、环评、土地、规划等批准文件或其他必要辅助资料。还款承诺函中应明确还款渠道、资金来源及最终承担方无法偿还债务时的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国际金融处负责牵头组织外债项目总体评审工作。根据外债项目的行业归属,厅有关处室参与项目评审,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向国际金融处反馈审查意见。项目评审工作应于国外贷款方对外债项目及所属子项目的贷款评估结束之前完成。第十二条 厅相关处室职责分工预算处参与审核外债项目所在市县可用财力情况;国库处参与审核外债项目所在市县财政往来欠款及为其垫付偿还外债情况;经济建设处参与审核交通、城市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类贷款项目;社保处参与审核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贷款项

6、目;农业处参与审核农林水类贷款项目;经贸处参与审核粮食及商业类贷款项目;企业处参与审核工业类贷款项目;行政政法处参与审核旅游类贷款项目;教科文处参与审核教育、科技、文化类贷款项目;政府采购办、部门预算管理处参与审核含车辆采购内容的贷款项目;国际金融处负责外债项目总体评价和承贷方信用评估。第十三条 国际金融处(必要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并本规程第十条所示的批准文件、辅助资料等一并送厅相关处室进行处际联审,由后者提出联审意见并反馈国际金融处。国际金融处根据联审意见起草“项目评审报告”上报厅主管副厅长或厅务会审定,必要时由分管副厅长召集相关处室进行集中联审,或就相关事宜与相关省直

7、主管部门、市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进行跨部门、跨级次联合磋商。重大项目以及按贷款方要求于贷款谈判或签约前需省政府出具相应授权手续的项目,须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评审内容及重点(一)项目评审内容:贷款项目概况(背景、目的、必要性、投资构成及来源、项目进展等情况),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创新性与示范性,各级项目单位过去三年的财务和信用状况,有关市县、省级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债务偿还保证措施和偿债资金来源,有关市县或省直单位截至上年底前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负担及偿还情况等;(二)相关处室参与审核重点:评估项目

8、市县及有关省直部门目前和未来的财力或财务情况;项目建设期内需省级或市县级财力提供配套资金的,审核并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及各子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布局、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预计效益情况、转贷安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提出意见。第十五条 国际金融处根据厅最终审定意见和省政府批准意见,起草并向财政部报送我省“项目评审意见书”。对未通过厅内评审或省政府批准的外债项目,我厅将书面告知相关省直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当地政府。第四章 外债资金支付第十六条 外债项目签约生效。财政部或我国驻外机构代表国家及我省与有关贷款方签订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定等法律文本之前,国际金融处负责起草相关函件并逐级报请省

9、政府审批。第十七条 转贷及再转贷。财政部或有关转贷机构与我省签订项目转贷协议后,国际金融处负责依照上述转贷协议的同等条件,起草再转贷协议并报分管副厅长审定,由我厅与有关省直单位及主管部门、有关市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共同签署,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第十八条 国际金融处负责督促省直相关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及时与所辖项目单位签订再转贷协议并建立相应反担保机制,避免债务流失。第十九条 外债项目账户开立。项目贷款资金账户的开立,由国库处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国库处和国际金融处负责以招投标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项目开户银行。国库处负责统一管

10、理项目资金账户,国际金融处负责将银行账户信息报送财政部及有关国外贷款方,以便开展项目支付工作。第二十条 外债项目账户管理。国库处牵头负责外债项目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并提供相关数据,由国际金融处完成相关数据统计信息提报工作。第二十一条 外债资金支付。外债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工作应根据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以及财政部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国际金融处负责审查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直项目单位提交的提款申请,并就合规费用支出向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报送提款申请。贷款资金到账后,由国际金融处负责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库处提交黑龙江省

11、财政厅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审批单(国际金融业务专用)及相应附件,由国库处核对无误后按照审批单支付贷款资金。第二十二条 国际金融处负责于每年年末前,向有关处室通报在建外债项目的资金使用及进展情况,以共同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第五章 外债偿还第二十三条 我厅在收到财政部或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发来的外债项目到期债务通知单后,国际金融处负责根据各项目涉及市县或省直项目单位的实际用贷额度及资金占用期,进行债务分割并制发“到期债务分割单”,及时对下催缴债务。对省直项目单位的债务分割单,提交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室,由其监督省直项目单位按既定还款来源或渠道做出偿还计划。第二十四条 国际金融处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国库

12、处负责资金日常核算。各地、各部门偿债资金需缴入由国库处指定账户,国际金融处负责履行厅内审批手续后,向国库处提交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审批单(国际金融业务专用)及相应附件,国库处核对无误后负责向财政部或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归还。国库处、国际金融处负责做好还款后的对账工作。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息费用的,国际金融处负责定期集中催缴,涉及省直项目债务由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协助催缴。对至核算期末仍未偿还的省直债务,国际金融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室提交经分类汇总的债务拖欠数据,由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室按厅领导(或厅务会)审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处理;对至核算期末仍未偿

13、还的市县债务,国际金融处应及时向国库处提交经分类汇总的债务拖欠数据,由国库处启动省对下往来资金扣款机制。第二十六条 在外债资金未偿清前,如项目单位发生变更、转制、改组或管理权让渡,以及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改制(包括股票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项目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或未偿债逃废的,在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国际金融处初审、核实,分送有关处室研提意见并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必要时,提请厅务会研究决定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七条 国际金融处负责建立健全我省外债债务预警体系,定期发布债务预警信息,以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相关情况将及时通报厅相关处室。第二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要求设立外债还贷准备金,专门用于对外垫付偿还外债到期债务,专款专用,周转使用。国际金融处应于每年年初向国库处提交上一年度我省外债余额情况。对于已垫付但无法清偿的省直部门债务,由国际金融处提出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核销,并调整周转金以保持合理规模。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按照财政同步监督机制要求,国际金融处负责组织对各级各部门外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针对性核查,并就存在问题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检查结果将及时上报分管副厅长并分送相关处室,涉及重大问题的,逐级提交厅务会审定。附件:政府主权外债管理厅内工作流程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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