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利益要靠法律——“21世纪商法论坛”专家观点集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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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投资者利益要靠法律“21世纪商法论坛”专家观点集粹 编者按在日前由清华高校举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国内法学界专家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更有效地爱护投资者利益进行了研讨。本报将部分专家在论坛上发表的主要观点刊登出来,以便读者了解。资本市场管制目标是爱护投资者利益中国政法高校教授、闻名法学家方流芳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管制的唯一目标,是爱护投资者利益。这里所说的投资者是相对于公司经理层、投资银行人员、专业投资人员以外的外部投资者,即社会公众人员。方流芳认为,中国股市事实上始终是政府发起、限制和管理的。假如仅仅阅读法律文本,不难看到,中国有全世界最为严格的遏制市场欺诈的法律。在理论上,中

2、国证券法、公司法和监管架构是足以遏制任何欺诈的;在国有股、法人股份不能流通的状况下,因为大股东不能通过买卖股票而获利,公司大股东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动因操纵市场。根据法律,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许转让他们持有的股票。因此,他们在理论上是没有动因去利用内幕信息而干脆进行交易。中国证券市场没有柜台交易、全部股票都由登记公司集中存管;中国没有股票期权交易、不允许透支买进股票、不允许卖出当时没有取得全部权的股票,因此,在理论上,几乎没有可能发生自我交易、对敲交易等市场操纵活动;电脑集中竞价、自动配对成交的交易方式也使监管者更简单发觉和追踪异样交易。由于代表限制权的股份不进入流通,公司收购是在流通

3、市场之外进行的,在理论上,收购纯粹给流通股股东带来利益,发起人、机构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无法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没有可能利用收购而进行内幕交易。然而,在理论上没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在事实上都发生了。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每个月都爆出重大新闻,投资者信念大挫。这些说明管制是失败的,未能有效爱护投资者。究其缘由,方流芳认为,假如管制目标存在利益冲突,而管制者又是利益冲突的一方,管制必定走向实现管制者利益的目标,而偏离另外一些目标。在中国资本市场,管制目标是有冲突的。一是帮助国有企业“脱困”与投资者爱护冲突。通过发行股票为国企筹集资金,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风险转移给公众投资者,这是发行市场的主要任务。

4、因此,这是两个很难同时实现的目标。二是发行配额与市场监管冲突;三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股票的充分流通冲突。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又存在管制过度问题,有些管制是不必要的,徒然增加成本。有调查报告表明,九十年头中期以来,中国流向海外的资金已超过引进的外资,其缘由就是过度管制。管制目标冲突、过度管制和管制不足是中国资本市场管制失败的重要缘由。因此有效管制目标应非常明确,管制者和管制目标不应存在利益冲突。(段春华依据录音整理)构建维护股东权的法制系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探讨室副主任刘俊海认为,爱护股东权利绝非公司法一部法律所追求的立法宗旨,而是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立法的宗旨之一。立足于中国股东权的爱

5、护实践,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爱护股东权的先进立法例、推断与学说,进一步健全中国的股东权爱护体系意义甚大。刘俊海说,近现代“公司法”的历史就是一部为股东权爱护而奋斗和努力的历史,“公司法”事实上就是股东权爱护法。股东权爱护程度如何,不仅干脆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交易客户、公司所在地居民、公司所在地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他认为,为了周密地爱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投资者主动性,充分发挥公司制度在中国改革与发展事业中的应有作用,中国立法机关分别颁布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爱护工

6、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缺点,股东权益面临来自政府部门、大股东、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等其他各方主体的侵害。董事会和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透亮度、负责性和诚恳性普遍较差,大股东滥用其一股独大的控股地位、侵害公司财产、侵扰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屡见不鲜。这既暴露出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的无能与低效,更暴露出广阔中小投资者在依法护权方面的懦弱与无奈。在如何完善股东权爱护的立法体系上,刘俊海认为,凡是与股东权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应接受该宗旨和原则的约束和指引,不得与之冲突。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有关条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当前,应当以爱护股东权为指导思想,抓紧完善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

7、,包括商法范畴中的证券法、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民法范畴中的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对于新公司法的制定,刘俊海认为,既要从中国实际动身,还要更多地遵循国际惯例、突出其前瞻性、可预期性、开放性、好用性和可操作性,对股东的各类权利的行使和救济方式作出尽可能具体、详细的规定。在为股东权利“开处方”的同时,立法者应当为股东通过股东自治和契约自由、章程自由的方式选择增进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对非上市公司尤为如此。就证券法来说,他认为,更要完善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制度、公司收购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经营层与中介机构沆瀣一气,实施内部人交易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法律管制力度等。当公司法、证券法对股东权的

8、爱护存在法律空白时,即应援引民法的一般原则和详细规定。因此,民法典的出台对股东权益的爱护也具有主动作用。刘俊海说,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爱护股东这类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要区分政府作为国家股东代理人的法律角色与作为国家公权力执掌人的法律角色,严格划分行政权利与股东权利:政府作为国家股东代理人,切实做到政府部门与母公司、上市公司之间的政企分开,对中小股东不能恃强凌弱;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对不同全部制和其他背景下的股东一视同仁予以爱护。刘俊海说,应进一步加强对广阔中小股东诉讼权利的司法爱护。前期,一些中小股东对红光与银广夏等公司的董事、其他经营者和中介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的事务,在我国

9、加入WTO后已经到了非扭转不行的地步。因为,在很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法官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事诉讼是违法的。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应当实行这一立法看法。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其他广阔股东的利益,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和救济。就如何强化中介机构在爱护股东权方面的作用,刘俊海认为,应从商法和商业伦理两个层次上强化中介机构在爱护股东权方面的职业责任。涉及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都应有明确的表述,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的一些表述却显得较模糊,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势在必行。刘俊海呼吁,应早日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

10、。他说,受我国消费者协会制度的启迪,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也应团结起来,组成肯定的组织,对股东维权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李巧宁依据录音整理)股东诉讼是股权爱护的最终屏障国家检察官学 院院长石少侠表示,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爱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迄今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被视为股权爱护的最终屏障,我国应全面引进这一制度。据悉,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迄今已历时七年之久,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仍未能真正建立起来。究其缘由,关键在于我国公司法没有给予股东以应有的诉权。正是现行公司法明显缺乏可诉性,致使股东无法通过诉权的行为有效地监控公司,维护股权。股东诉讼一般可分为干脆诉讼和派生诉讼。干脆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派生诉讼是指当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由于公司董事会、监事 123下一页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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