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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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篇: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法释应留意的八个问题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法释应留意的八个问题201*-05-13 10:28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法释应留意的八个问题一、法释(201*)14号共计28条司法说明。1、“违法无效”有5条说明-三种无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三种收缴非法所得、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2、“现在有效”2条说明-垫资、劳务分包;3、“解除合同”3条说明-发包人解除四种状况、承包人解除三种状况、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4、“质量问题”3条说明-承包人缘由、发包人缘由、未验收擅自运用;5、“竣工日期”2条说明-竣工日期确定、质量

2、鉴定合格工期顺延;6、“价款结算”8条说明-总规定、利息、利息起算点、工程量争议、结算视为认可、阴阳合同、固定价合同、鉴定原则;7、“其他规定”5条说明-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履行地)、工程质量被告人确定、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爱护、保修人的责任、说明无溯及力。二、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内涵的精确把握。1、“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专指(1)、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承包人;(2)、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人”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17、218(3)实际施工人经常是资质等级底的企业、甚至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建制,只是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干

3、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42、施工人-有效施工合同中的全部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17、2183、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和施工总承包人的区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受发包人托付、对发包人负责的一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承包方式。这种合同中的承包人-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活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签定的合同为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定的合同为分包合同,这种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说明中的总承包人即是“施

4、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16三、对“连带责任”的精确把握。1、连带责任一般是法律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如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担当连带责任2、连带责任有时是违约责任。如连带担保中保证人的责任,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工程质量担当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责任形式。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1。四、对26条实际施工人起诉的精确把握。1、26条1款是提倡性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向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见权利,而不是向发包人(业主)主见权利。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62、26条

5、2款是特别状况。即,在程序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程序上讲第三人表明与本诉有两个法律关系,而共同被告则与业主存在担当连带责任的情形。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73、只有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时,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84、只有在转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之间已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转承包人事实上已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形成的合同关系,在这种状况下,应当准许转承包人以发包人(业主)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法院可追加

6、转包人为共同被告。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95、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业主)没有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合同无效,也应当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起诉时,法院可视状况追加发包人(业主)为第三人。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9五、关于管辖。1、在施工合同中,可协议纠纷后的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即可。协议中可选择被告居处地、原告居处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见民诉法24条。选择列举五种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应认定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见法函(1

7、995)157号。2、施工所在(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3、协议管辖指施工合同中达成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指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见民诉法说明23条。4、选择管辖协议不明确或选择25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时,协议无效,根据24条规定确定管辖“被告居处地或合同履行地”。5、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后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居处地法院管辖,假如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可为有效。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先立案的法院管辖;难分清先后的,两地法院协商解决;解决

8、不了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六、关于保修。1、保修-“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见201*年6月30日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2、质量缺陷-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3、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应当履行保修义务。4、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设计年限、最低防水为5年、其他最低为2年。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32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的,承包人应在法定或设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担当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位质量问题,自发包人提前运用之日未超

9、过法定保修期的,承包人仍应担当责任。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36消防工程保修应为2年七、“合理运用寿命”的理解。1、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2、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运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综合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建筑,耐久年限即为工程合理适用年限。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134八、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合格1、建标(201*)212号建设部关于贯彻执

10、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1)新颁规范实施日前的在施工程,执行新颁规范困难时,可根据旧规范执行;(2)新颁规范实施日后至201*年1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执行新颁规范,已根据旧规范设计的在施工程,可根据旧规范执行;(3)201*年1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且尚未正式开工的工程,应当根据新颁规范设计后方可施工;(4)凡在201*年1月1日后签定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需根据新颁规范执行。2、(1)201*年1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确定验收标准是质量是否“合格”。依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11、修订安排(其次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

12、ing engineering反映建筑工程满意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平安、运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爱护等方面全部明显的隐含实力的特性总和。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加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依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16 返修 repair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实行整修等措施。2.0.17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实行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

13、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废止的gbj300-88、gbj301-88确定验收标准是质量是“合格”和“优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实行日期: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本标准共有四章十六条和六个附录。在修订中,保留了原标准的质量检验评定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其质量划分为“合格”、“优良”的规定,增加了对单位工程的综合检验评定,拉开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的差距。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3、201*年10月26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14、等部令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等部令的确定已经年月日建设部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长 俞正声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等部令的确定经年月日第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发布)。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肯定幅度的承包价。、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年月日发布)。、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惩罚方法(建设

15、部、监察部令第号,年月日发布,商监察部同意废止)。九、对“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恳求削减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理解1、“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理解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标准,还应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等情形。2、“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包括几种情形(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图纸是施工的依据,施工技术标准也称为施工技术规范,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建筑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重要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如不按工序施

16、工、偷工或减工、用次料或少用料、施工方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等均会造成质量问题。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2)建筑工程施工方未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运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需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3)建筑物在合理运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

17、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的问题;建筑物在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和开列等问题。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运用寿命内,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觉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需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3、一般来说削减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

18、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达不成一样看法时,可采纳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发包人在恳求承包人担当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恳求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4、此规定针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运用(包括在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假如验收交付运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则是依照保修规定处理。另外,不行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不担当民事责任。其次篇: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司法说明原文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条文主旨

19、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争议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这时可能会短暂停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而一般鉴定都须要经过一段时间,假如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应作为顺延工期期间。理解与适用工程质量特殊是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必需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万元一失。从我国建筑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来看,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个主体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详细、全面的规定,如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平安标准;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担当连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需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0、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需运用合格建材;建筑工程的竣工实行验收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实行保修制度等。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内涵的理解,可以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的规定:“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平安、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比较困难,质量责任又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可能各执一词,不愿担当责任。而认定工程质量缺陷

21、本身及其责任人的问题,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须要托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即有关工程质量的纠纷经常取决于技术鉴定的结论。建设部曾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规定各地县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质量争议或等级评定的鉴定检测机构。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对一旦出现质量争议时的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发生质量争议时能够刚好妥当解决。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来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会托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有关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须要肯定的时间。本条司法说明所要解决的问题

22、就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在审判实践中,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担当逾期交工违约责任的案件比较多见,而承包人一般要举证证明施工过程中存在可以顺延工期的状况,比如发包人对设计进行变更、自然灾难的影响等。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推断标准。假如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对于承包人来说,把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是比较合理和公允的。反之,假如工程质量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应顺延,承包人应担当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涉及隐藏工程的验收问题,当发包方对隐藏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井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假如检

23、验合格,发包方应担当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假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方担当所发生的费用,而且工期不能顺延。某总公司建立营业大厦,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营业大厦。但是,原定201*年11月交付的工程,因出现有关质量争议没有如期竣工。某总公司不能刚好营业,经营严峻受损,遂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担当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而某建筑公司认为因为质量争议前后经过两次鉴定,应当扣除鉴定的时间。在诉讼前,因营业大厦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大厦现浇楼面混凝土厚度进行检测,29项中有17项不合格。对现浇楼面钢筋间距的检测,发觉2至8楼均存在超过允许偏差的问题。对大梁开凿检测,

24、发觉少了3根22厘米的钢筋。参加工程建设的一名木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大厦起先施工后,由于施工人员素养较差,放线方位不准,桩基灌注后,发觉有60以上桩基偏位,且向外倾斜。对此,施工人员在夜间或将钢筋弯折至正确位置,或切割后重新放置钢筋再浇注。这在工程施工中是肯定不允许的。后来,双方又托付省建设工程质检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为,大厦工程施工时,钢筋位置偏位和桩的有效截面积削减,有的柱有效截面积削减超过10,不能保证结构平安运用。混凝土现浇板的厚度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允许偏差的规定,混凝土工程中存在露筋等质量问题。依据工程质量鉴定结果,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担当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25、第三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说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说明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201*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说明。第一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

26、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其次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恳求承包人担当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

27、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恳求根据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 (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恳

28、求根据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根据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恳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恳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

29、可以恳求削减支付工程缴款或解除合同)(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供应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帮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说明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30、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恳求削减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担当过错责任:(一)供应的设计有缺陷;(二)供应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干脆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担当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后,又以运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见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担当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31、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改变,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样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32、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说明第三条规定处理。(质量至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供应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供应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

33、发生的工程量。其次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根据约定处理。承包人恳求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其次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工期、工程价款、质量标准、违约责任)不一样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次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恳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其次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恳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其次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4、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专有管辖,适用一般管辖)其次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其次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其次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刚好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全部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其次十八条 本说明自二五年

35、一月一日起施行。说明:1、以上打“”者共16条均与工程造价有关,与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是重点条款;2、以上打“”者共15条均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难点条款。3、以上打“”和“”者共8条,既是重点,又是难点,须要特殊重视。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说明。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说明与本说明相抵触的,以本说明为准。编辑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做出的司法性说明,对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最有、简单出现的问题赐予法律上的处理看法。第四篇: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说明的相关内容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说明的相关内容合同工

36、期是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依据项目建设的详细状况,经招标投标或协商一样后在承包合同书中确认的建设工期。合同工期一经鉴定,对合同双方都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受到国家经济合同法的爱护和制约。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起先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第五篇: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37、次会议通过)(法释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说明。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其次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38、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恳求承包人担当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恳求根据无效合

39、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恳求根据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根据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恳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恳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

40、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供应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帮助义务的。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说明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因承

41、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恳求削减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担当过错责任:(一)供应的设计有缺陷;(二)供应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干脆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担当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后,又以运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见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担当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

42、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改变,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样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

43、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说明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供应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

44、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供应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其次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根据约定处理。承包人恳求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样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次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恳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其次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恳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其次十四条 建设

45、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次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其次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其次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刚好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全部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其次十八条 本说明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说明。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说明与本说明相抵触的,以本说明为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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