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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 第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_性别:_年龄:_职业:_居处:_电话:_邮编:_被申请人:xx市xxxxxxxxx局_分局地址:_复议恳求:1.撤销_行政惩罚确定。2._3._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_向我公司送达了_行政惩罚确定书,其在行政惩罚确定中认定我公司_,我公司认为该行政惩罚_详细理由如下:_。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经营行为并不违法,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是错误的,恳求市xxxxx局复议予以撤销。申请人:_年_月_日其次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诞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址:现住
2、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托付代理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邮政编码: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事由及恳求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 日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有关材料份4、授权托付书(有托付代理人的)第三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彭世英,女, 1941 年 10 月 25 日生,汉族,现住*市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久居)。托付代理人:易廷文,男, 1975 年 2 月 17 日生,汉族
3、,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现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宿舍,电话: 13996718535 。被申请人: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印克文,镇长。案由 :因对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1*2 号处理确定不服,申请复议。事实: 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 1980 年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持有的,彭世英就地农转非后至今仍生活和居住在原居处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属于永久性居民。 201* 年 3 月白马修建垃圾处理场征占了申请人林权证上核定的 6.089 亩林地,申请人的 7 万余元林地征用费被全部克扣。 201*
4、年 10 月申请人在万般无赖的状况下向武隆县白马镇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要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对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地运用权进行处理。然而白马府行处 201*1 号却处理林地属于烂田小组全部(即林地的全部权属于集体全部)。为了这张后来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定性为牛头不对马嘴的处理确定,让申请人一家四处奔波鸣冤,导致申请人本人 过分的哀痛、悲观和积劳沉积,现已患上特别严峻的脑梗塞,生活已不能自理。在林权争议期间,白马镇政府还利用全国其次次林权改革将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的林地以林权证的方式重新确定给了另三家农户和集体。 201* 年 11 月申请人的儿子易廷文再次以申请人的名义通过武隆
5、县林业局向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 1 、恳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处理持有林权证的就地农转非户彭世英的自留山林地运用权和林木全部权; 2 、依法处理彭世英自留山两幅被白马垃圾处理厂征用的七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原委该谁拥有。 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的白马府行处 201*2 号作出了以下处理确定:一、彭世英对自己持有的农转非前的林权证所载的林地不具有运用权。二、彭世英农转非前自留山的林地已被其占有,集体收回林地后其他主体管理的林木,彭世英无权主见全部权。对于该府的 201*2 号处理确定,申请人及其丈夫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与毁损党的声誉污官做坚决的斗争,曾一度在白
6、马镇镇长办公室门口吃、喝、瘌、睡,偶遇武隆县检察院下乡白马镇政府,经过检察官和自己儿子的一再劝解,才离开镇政府,再走司法维权路。理由:一、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依法经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全部权或运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书中明确了林地全部权拥有者、林地运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全部者、地上森林或林木运用者等权属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全部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彭世英拥有的林权证上确认的林地运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因此,白马镇政府和烂田村民小组没有任何理由和资格剥夺武隆县人民政府确
7、认给申请人的林地运用权;二、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居处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作为农村,生活的必需品燃料从何而来?假如是一个各方面都发育正常的人都可以想象一个家庭近 20 年须要多少燃料。明显,白马镇政府说申请人没有管理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木,与事实完全相违反;三、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居处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是永久性居民,国家和地方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全家农转非后保留自留山和自留地,自留山可以继承;办理了农转非户口但并非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村承包户,仍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任何一级人民法院都根本无权在行政判决书里定论任何公民
8、是否属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四、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明确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必需以林权证为依据。其次次林权改革也明确规定:必需保证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林权改革必需以第一次核发的林权证为依据。然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林权争议期间,借全国其次次林权制度改革之机,无视党纪国法,随意篡改林权证,将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核定的林地重新确认给了另三家村民和村民小组,妄想以此证明申请人现持有的林权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违法行为已严峻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五、白马府行处 201*2 号中明确写到:申请人在其农转非前的林地中,相当部分面积无
9、植被,部分地块虽然有植被,但在其最终一名成员农转非时,对其进行了全部砍伐;在申请人家最终一个农转非后,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其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我就想问问:有什么依据证明申请人砍毁了林地的全部林木,莫非白马镇政府不知道私砍林木是违法的事吗?另外白马镇政府莫非现在还不知道烂田村民小组的组长派人将申请人种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笼竹子进行了铲除,同时还铲除了申请人家院坝地上种植的葡萄树是残无人道的侵权行为吗?因此我有理由怀疑和信任现在的白马镇人民政府的主要官员是一群乌合之众,害群之马。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白被申请人作出的白
10、马府行处 201*2 号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以法律为准绳,无视党纪国法,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据规定现提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详细要求:一、依法撤销白马府行处 201*2 号违法行政行为;二、尽快让申请人得到林地补偿款,最大限度的削减申请人的损失;三、刚好制止和订正白马镇政府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维护县人民政府的权威;四、肃穆查处白马镇政府的涉案污官,以正党纪国法,以抚民心。此致武隆县人民政府申请人:彭世英二 00 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附: 1 、申请书副本一份;2 、原处理确定书复印件一份;3 、林权证复印件一份;4 、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第四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
11、书申请人:毛忠荣,男,汉族,家住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596-1-4-202号,身份证号码:511123195303240014,电话:18383369699。被申请人: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地址:,负责人:,电话:。 申请事项:一、恳求撤销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201*年4月23日作出的乐公交认字(201*)无编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恳求依法重新作出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实事和理由:201*年1月7日,申请人驾驶川l79305号轿车(搭载毛越)从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往金水湾方向行驶,12时13分,当行驶至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张铺儿村村道时,与相对方向超速行
12、驶而来由吕智佳驾驶的川lbz658号轿车(搭载徐莉)相撞,造成毛忠荣、毛越、徐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出事后,申请人晕过去了被120车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至出院,没有任何交警来取证问状况。出院后20天左右便收到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的一封信,限申请人3日内到该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若不来后果自负。紧接其次日就到该中队去了,去没有找到办案民警郭志兴、袁权,该中队警察告知申请人讲郭志兴、袁权去学习,要20天左右才能回来。20天后郭志兴便电话通知申请人前往事故中队处理,其次天我和我儿子便到了事故中队,到事故中队后,郭志兴就叫我们双方协商,郭志兴讲该事故是申请人的全责。我们讲,该事故
13、怎么能是申请人的全责:1、吕智佳严峻超速行驶把申请人车撞来侧体;2、吕智佳的车未进行车辆检测。我们认为吕智佳的车没有刹车而造成该事故的主要缘由,吕智佳应担当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郭志兴听后叫我儿子出去,便把门反锁,郭志兴亲自由电脑里制作了一份协议叫申请签字,并且讲你不是全责了,我听清晰不是全责便把字签了。我回家后,戴上眼镜细致一看,吓了一大跳,我还要付出36842元。为此,其次天我就全权托付我儿子到事故中队找郭志兴,郭志兴讲,你及你父亲不要说该协议是我打的,等几天我叫对方把字签了就发事故认定书给你们,发了事故认定书后,该协议就作废。申请人和儿子于201*年6月3日到该事故中队找白队长反映该事故后
14、便找到郭志兴,郭志兴就将该事故认定书发给了申请人。申请人见后当面对郭志兴提出异议,郭志兴讲你们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既不调查核实,又不按程序对事故车辆进行车检,并且作出的认定书无编号。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队申请行政复议。此致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年月日第五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 居处: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路北负责人:霍党献,经理。被申请人:宜阳县文化局居处:宜阳县城负责人:高绍祥,局长。申请人因不服宜文物(处)字(201*)第005号宜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行政惩罚确定书的惩罚确定(以下
15、简称惩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恳求依法撤销宜文物(处)字(201*)第005号宜阳县文化局行政执法惩罚确定书的惩罚确定。申请理由:一、 惩罚对象主体不明、不恰当1、 由于合同书已经丢失,与孙红超订立合同的另一方详细对象不明,无法证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就为另一方。法律中“谁主见,谁举证”,你没有证据,无法证明惩罚对象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2、 孙红超明知道该地为河南省第三批文物爱护单位。却将土地卖给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是否应当负有肯定的责任。3、 建设施工的设计图纸非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宜阳营业部所设计,详细的设计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转载需注明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