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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0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O102009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学思考口吴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古希腊的历史上苏格拉底以不敬国家的神和败坏青年的名义被处死,这只是苏格拉底被处死的表面原因,本文从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和审判方式分析了苏格拉底被处死的原因以及苏格拉底被处死后留给后人的启示,可以说他是为了法律的公正和理想的道德被处死,这是一个伟大的智者和哲学家被一个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处死关键词:苏格拉底死亡民主制度恶法审判方式两方的法治精神,浩如烟缈,源远流长。当我们穿越历史的长窄,重温那浩如繁星的历史典故时,有饧审判蕴涵着太多的历史隐喻而越发显得熠熠牛辉,带给后人无穷的
2、深省与反思。两下多年后,历史学家这样评价这场审判:在西方文明史上,除了对耶稣的审判和处死之外,再没有任何的审判和处死,给人留下如此深刻的印象了。这场审判,就是公元前399年,雅典城邦对伟大的智者和哲学家苏格拉底进行的审判。一、苏格拉底生平及其法律思想苏格托底,出身于离雅典城小远的一个石匠兼雕刻匠家庭,曾经自幼随父学艺,后来,当过兵,曾经三次参战。大约在40岁左右苏格拉底出了名,并进入五百人会议。大约公元前399年,苏格托底因”小敬国家所奉的神,并且宣传其他的新神,败坏青年”的罪名被判处死罪。在收监期问,他的朋友艾通丫狱卒,劝他逃走,但他决心服从国家的法律,拒不逃走。后来在狱中服毒受死,终年70
3、岁。苏格拉底一生没有留下任何文字性的著作,传下来的也只有他两位弟子柏托图和色诺芬的著作。本文挑选了色诺芬的州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苏格拉底的申辩为材料,来考察、分析和解释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首先,在苏格拉底的思想中,法律被看作是城邦和公民之间达成协 4-o。了这三项外还应包括法人的信用权、商业秘密权。(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人们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出发点和依据,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的集中表现。我们应在立法中体现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以下原则:1从平合理原则这个原则是民法中的一般基本原则。公平是从法律上来说的,合理是从情理方面说的。2物质补偿性与惩罚性并
4、举的原则盈利性法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当法人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时,只有以物质,尤其是以金钱来补偿其受到的损害。与此相对应,侵害人一傲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实物,以达到惩罚和警戒的作用。只有把物质补偿性与惩罚性并举的原则作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才有可能减少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减少,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3法官自由酌量与实际调查相结合的原则由于法人精神损害的个案之间差异很大,很难从立法上一刀切,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酌量。但是法官以其个人的素质、知识结构并不能准确判断法人的赔偿额,造成法官自由酌量的滥用。因此,法官自由酌量的同时,还要进行实际调查。调查的主体应该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比
5、如心理学家、法律工作者、经贸工作者等;调查的范围是法人的精神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如何等。(三)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该根据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原则-公平合理地来确定赔偿的数额。法官对此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对法人的精神利益损害所造成的法人间接财产损失的多少;第二,致害人侵害法人人格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过错程度;第三,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对受害法人,特别是法人内部自然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第四,考虑赔偿金额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对侵权行为人的惩戒作用以及对社会的警戒作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通过法官的创造性司法活动,在大量
6、的具体个案中积累经验,将逐渐使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客观化、技术化,从而推动法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结论议的条款,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苏格拉底以其擅长的颇具”辨证”意味的反问形式列举守法所能产牛的影响和后果。苏翁说:”作为一个人民,除了遵守法律。还有于什么方法能够使自己少受城邦的惩罚。多得到国人的尊敬呢?还有什么方法能够使自己在法庭上少遭失败、多获得胜利呢?除了按法律行事的人以外,全城邦的人还能认谁是更值得信任的呢?父母、亲属、家奴、朋友、同胞或异乡人能够从谁的手里更可靠地得到公正的待遇呢?除r遵守法律的人以外,人们会愿意做谁的同盟者呢?同盟者又宁愿信任谁为领袖、为要塞或城镇的统帅呢?除了遵
7、守律法的人以外,人们还能指颦谁更有受恩必报呢?除了那些被认为会报恩的人以外,人民又宁愿向谁施恩呢?”其次,苏格拉底反对直接的、普遍的、广泛的民主,他提倡精英政治,他认为国家应该由”哲学王”来治理。雅典城邦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每个公民人格平等,人人都有投票权,大多数人说了算。而在苏格拉底眼中,大多数人是经不起”别有用心”的演说家、鼓动家引诱的平凡人,他们鼠目寸光、浅薄无知,可以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不知羞耻、发疯发狂。民主制度竟然让这样拙劣的人说了算!这种制度是靠不住的。所以,苏格拉底认为,应该摧毁这种群体政治,把整个社会交给智者来治理。最后,苏格拉底探讨了执行法律如何公正的问题。他认为”不论辞_
8、-_-进人20世纪以来,法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增无减。法人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经济实体,法人人格权对其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所承担的义务也应当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当,不能让法人承担过震的义务却忽视对其人格权的保护。如果建立起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人的人格权就会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有助于全面保护法人的合法利益和制裁不法侵权行为;有助于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参考文献:1吴锋,杜晓智法人人格权研究刀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7卷,第3期:26页。2刘风景,管仁林人格权M第一版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35页3姜洋法人人格权浅析J甘肃农业,2006
9、年,第4期:173页4薛军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法律科学,2004年,第22卷,第1期:5055页5靳理平,罗艳娟法人人格权之思考J当代经理入,2006年,第7期:3840页6周毓法人人格权探析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5卷:98100页7程合红商事人格权刍议J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7787页8刘思源,杜爱霞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卷,第1期:7073页9乇玲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3l35页10马俊驹,余延满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1819页1
10、1尹田论法人的权利能力J法制与社会发励,2003年,第l期:28页。D2江平法人制度论M第一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3王利明人格权法M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14王利明等人格权法M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万方数据塑Q:!Q:2QQ! 全王墨:墅鎏皇鲨 兰QQ!生!Q塑令之优劣,只问本身是否公正。这是审判官应有的品德,献辞者的本分在于说实话。”这是他对在进行审判时占辞应当尽量简明、朴实的看法。他认为只有扼要叙述事实才能更易于体现审判的公正。在辞令简明朴实的基础七,”审判官坐在法庭上,是要判断是非曲直,不能枉法拘情;他发誓不凭自己的好恶施恩抱怨,只是依法判断。所以
11、,我们不町使你们背誓成习,你们也不可自己背誓成习,否则你我双方都做了不敬之事。”通过话语,显然看得出一种严格的法定主义的倾向,有助于排除人情法,控制法官的自由裁最权。二、苏格拉底被处死的原因历代学者都认为苏格拉底的罪名的背后,应该有更深刻的原因。由于柏拉图和色诺芬的辩护,使得雅典民主政治的弊端成为众矢之的。柏拉图在为苏格拉底辩护时,将其死因归于雅典的民主政体。他把民主政体定义为”一种使人乐意的、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在这种制度下不加区别地把一切平等给予一切人,不管他们是不是平等者”。对柏拉图来说,民辛就意味着由社会中没有知识、没有教养、没有政治智慧的下层群众掌握政治权力,意味着混乱、冲
12、动、平庸、愚蠢,没有节制。雅典民众在政治生活中的狂热使得他们很容易丧失理性,进而做出草率的、不合理的政治决策。他认为,人生来在智力和道德上是不平等的,为什么要分配给他们相等的政治权利呢?雅典的民主制是一种穷人对富人的暴政,它依靠的是人的热情和幻想,而不是冷静的法律和人的智慧。与柏拉图一样,当代很多学者都认为雅典没有法治的民主是导致苏格拉底被审判和被行刑的原因。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左派老报人斯东出版了苏格拉底的审判一书,书中认为,苏格拉底主要在三个根本问题上与他的大多数雅典同胞乃至古代一般希腊人有着深刻的分歧,导致了苏格拉底横死于雅典的民主制度下。第一个是关于人类社会群体的性质。在雅典人看来
13、,他们的城邦是一种自由公民的联合,公民自己治理自己。而苏格拉底及其弟子lfjl!lJ认为人类群体是一个需要牧人(国王)的一伙人群。国家应该由那个”知道的人”来统治,发命令是统治者的事,服从命令是被统治者的事。这种观点与孟子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处。第二个分歧,是关于什么是美德的问题。雅典人认为,公民作为”政治的动物”,需要有正义感、羞耻心和对他人权利的足够考虑,以使文明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这就是美德。而在苏格托底的定义里,美德等同于知识,并且是不可教的知识一可教的知识只是技能,是皮相的知识,真正的知识只有通过绝对定义才能得到。第三个分歧在于对个人与群体的关系的理解。雅典人认
14、为,个人只有在社会群体中同别人发乍关系时才能找到幸福的生活。而苏格拉底的言传身教则是退出城邦政治生活,他为此辩解的理由是,”内心的卢音”警告他不要参与政治。斯东对苏格拉底之死的分析为我们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造成历史事件的原因总是多方面的。普鲁塔克曾记述过这样一件事:亚里斯泰迪兹与泰米斯托克利斯在海军政策问题上意见分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雅典人动用了他们的民主武器:陶片流放制。据普鲁塔克所述,投票进行之际,亚里斯泰迪兹在街卜遇到一个小相识的近郊农民,此人因不惯于写字,便招呼亚氏,请他在陶片上写下亚里斯泰迪兹的名字。”但为什么?”亚里斯泰迪兹问道,“亚罩斯泰迪兹伤害过你吗?”“没有,”这位公民回
15、答,”没有。我从来没有见过他。只是,嗄!老听人把他叫做公正的亚里斯泰迪兹,我实在厌烦透了。”亚里斯泰迪兹于是不再多说,就按这个人的意愿写了。这也就是一场审判,只足把法官的范围扩大到全体成年公民,让他们选择,究竟把流放十年的惩罚加到哪一个人身上。而在这里,决定了”公正的亚里斯泰迪毖”命运的念头不是很荒唐吗?的确,拿着现代的民主制度这把尺子去丈量古希腊的民主制度,确实会发现其中蕴含的一些不合理因素。但是我们静下来想一想,在对苏格拉底的这场审判中,雅典1i完美的民主制度难道是唯一的刽子手吗?在对苏格拉底的两轮审判中,第一轮他狂妄自大的态度两次引起全场人群的哗然,审判团以280票对220票表决他有罪。
16、在第二轮审判中。苏格拉底竭尽所能贬低民主制度,侮辱大众,嘲讽审判员,蔑视法庭。他这种近乎疯狂的态度,彻底激怒了审判翻,审判团以360票对140票判他死刑。原来判他无罪的人中竟然有80个转而投了他的步E刑票!显然,即使苏格拉底再狂妄,他也罪不至死,这不是一个理性的判决,也不是一个法治的判决,而是一个情绪化的判决。正是苏格拉底激烈的言辞。触怒了审判团的愤怒情绪。终结了苏格拉底的人生之旅。三、苏格拉底之死的启示苏格拉底之死的隐喻是什么?我们怎样理解他的死亡?苏格拉底之死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读:第一,法律的权威究竟应该有多高?对于恶法公民有没有容忍的义务7苏格拉底以自己
17、的言行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他对设法营救他的人说:”我在70年之间都没有离开雅典,就等于说我以自身的行为和国家签订了契约,表示服从国家的法律,做一个守法公民。难道就因为祖国和法律判处我死刑,我就可以竭力毁坏和颠覆国家和法律吗?逃监是蔑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经立下的契约,是最F贱的奴才干的勾当。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仪是法律,而目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如此深明大义的言语,至今听来仍振聋发聩。两千多年前的一个耄袭老头,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冤死于法律之手也不怨不尤,这不得不让人敬佩。根据
18、两方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只要是有权机关指定的法律,不论是”恶”还是”善”的,都应该服从。恶法亦法,公民对恶法负有容忍义务,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秩序。法律确实涉及一个价值评价的问题,实践中谁来决定特定的法律规则是否是”良法”,符合正义观念、道德原则呢?这是一1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大家都按自己的法律价值观,认为某一法律规则不符合他们的正义观念和道德观念而不遵守的话,那就会出现无政府、无秩序的局而,法治如何贯彻执行。正如潘思所言:”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
19、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此好的法律的肆意违反。”笔者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民对国家制定的法律负有。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这种容忍不是无限的。一旦国家权力侵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残暴的剥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时候,公民也就不再负有容忍的义务。这也是现代社会,民族自决权得以成立的法理基础。第:,为防jf: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意见应当被约束。如上所述,雅典审判团对苏格拉底的审判,运用的是非常简单的模式:少数服从多数,多数票获胜。我们再来考察一下”多数人的意见”在英国陪审团中的情形,以便更清晰地显示在非理性的情形中,对”民主”的遏制。在英国600多年以来,一致裁决是判例法中一个显
20、著而确定的特征。首例一致裁决出现在1367年,英格兰高等法院的巡回法庭在审理”罗伯特尤罪抗辩案”时,陪审团意见出现了分歧,11名陪审员裁定罗伯特有罪,而另一名陪审员坚持裁定其无罪。法官最终接受r那11名陪审员的裁决,判罗伯特有罪。在上诉审中,王座法院撤消了对罗伯特的有罪裁决。该法院认为:11名陪审员的裁决不能作为裁决,直到他们的意见一致。于是一条延续了600多年的原则建立起来了。在英国后来的司法改革中,为了缩短审期,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法律又规定,在陪审员死亡或生病等特殊情况下,即使陪审员只剩9名,也视为合法,可以继续审理案件。陪审团的陪审员有11名或12名的,其中只要lO名达成一致意见,其评决
21、合法有效:陪审团全员是9名或lO名的场合,则需要9名陪审员的一致意见,评决才合法有效。另外,1965年以来的屡次立法,都突出强调非全员一致做出的多数陪审员通过的陪审,至少要经过两个小时的评议。可见,在英国,”一致裁决”受到了”多数意见裁决”的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多数意见裁决”就是雅典式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对多数意见裁决在人数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力图避免造成fi公正和情绪化的裁决。在雅典人民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中,雅典人民的情绪化因素是造成苏格拉底被判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合理的避免情绪化和其他影响公正判决的非理性凶素的影响,是苏格拉底之死带给我们的又一个启示。注释:(古希腊)柏拉图著:苏格手证底的申辩,严群译,商务印书馆2000版,第166页。柏拉图,前引书,第51页和第72页。(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英)赫乔韦尔斯:世界史纲,梁思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21页(古希腊)色诺芬著: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2001版,第60页。(英)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22页。 (法)让布伦著:苏格拉底,傅勇强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0页。作者简介:吴奇(19841),男,江苏滨海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