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调解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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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人民调解协议书浅析人民调解协议书浅析人民调解协议书浅析人民调解协议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增长和发展, 在社会经济体制方面,改革了以往旧的计划经济模式,转型为新的市场经济模式。使人们在日常工作、日常生活的接触面日益广泛,各类民间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同时,我国的立法工作及法制建设也十分迅速,各类法律也在不断建立和健全,特别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诸多新类型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更是突出,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迅速适应,改革旧的调解方式、机制,完善新的人民调解运行方式、机制。为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

2、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各级党、政下发了相关的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规范工作程序。成立了网络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有力的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和恶化,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稳定,更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在人民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中,如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有序,便于查询、便于管理,这就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必须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性质、形式、条件、特点、履行、回访和变更、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及其法律效力表现等内容。在人民调解日常工作中,解决矛盾纠纷占有相

3、当大的比重,是社会稳定的先期要素,是所谓的“第一道防线”,如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内容有:(一)人民调解协议及其性质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在此条件下,纠纷当事人和进行调解的工作人员要解决矛盾纠纷,应当充分认识和了解,本着自愿、协商、谅解,才能在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下解决矛盾纠纷。就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协议。 对于简单的纠纷, 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口头协议。这

4、里着重在同意。二是书面协议。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 34 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这就不难看出,书面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当事人要求。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 5 条规定十分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凡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就具有

5、民事合同性质:第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第三、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第四、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就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就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实质所在,反之, 则成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它的性质是: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协商,认可和制作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同意的; 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社会约束力的群众自制组织的调解文书。这种调解文书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群众权威性和社

6、会约束力, 但是却不具有不可争议的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因此,任何一方反悔,对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都是正常允许的。(二)人民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内容就人民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规定了三个实质要件:第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谓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当事人具有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依 民法通则 第 11 条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已

7、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调解协议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调解协议或者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 司法解释 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有益效。 另外,司法浅析人民调解协议书第 2 页解释第五条作出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也作了实质性规定: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人民调解协议的

8、内容体现在,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集中体现, 制作符合规定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合法的调解协议书应当是:主体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 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要规范, 其格式按照司法部统一制定的模式制作。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 35 条中明确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二是纠纷简要事实、 争议

9、事项及双方责任。 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人民调解活动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目的在于增进群众之间的团结, 消除纷争。 因此, 在制作调解协议时,应避免使用过于激烈或尖锐的语言,并且使当事人都能够接受。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更好地疏导矛盾纠纷,化解纷争的作用。三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应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这是人民调解协议最关键的部分,也是调解活动获得成功的具体体现。因此,在调解协议书中,当事人双方应当享有

10、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必须清楚、明确和具体,不能含糊其词、责权不明,以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和削弱调解效果。四是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履行调解协议的具体方式有许多种,具体适用哪一种或几种方式都要在协议中写明。同时,调解协议的履行地点、具体期限要在调解协议中加以明确,避免因方式、地点、期限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五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成后,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 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由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表明该调

11、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 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以便查阅归档。(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特点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组织依照司法部颁布的规章规定程序, 对所受理的民间纠纷作出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书面协议,有其相对固定的特点。规范调解协议书,需要广大的人民调解员充分掌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性质、作用及其特点: 1、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性。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民间纠纷调解活动的载体,是调解矛盾纠纷后人民调解员制作的特殊“产品”,记载民间矛盾纠纷全过程。与调解笔录相对比,调解笔录仅能客观地反映调解

12、过程,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则是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矛盾纠纷调解过程及结论的总结, 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所作出的最后结论,故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2、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性。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产生的过程是依照受理、调查、调解、记录、履行、回访等程序进行的; 人民调解协议书对矛盾纠纷争议事项的调解结论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语言是规范性、严肃性的语言,记载的是人民调解员真实的工作实绩。因此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性。 3、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准确性。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要具体把握:一是人民调解协

13、议书的用词造句要严谨,每一个词,每一句话,甚至每一个字和措辞,只有一个解释,不能模棱两可。二是人民调解协议书要适当,不夸大、不缩小、不渲染,要实事求是,不能使用形容词。三是语言要精确,使人一看就懂。四是用词要规范。要使用法律和当通行的标准化语言,忌用方言土语,更不能把当事人攻击性的、谩骂性的语言写进人民调解协议书内。 4、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逻辑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逻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一方面是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结构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 调解协议的通篇结构,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为认定事实、调解依据、调解结果三大部分。这三大部分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认定事实是小前提

14、,调解依据是大前提,调解结果是结论。如:事实是张三违约;调解依据是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结论是张三应如何承担责任。 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 所依据的证据不足, 则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适用法律不当, 则是大前提不成立。 无论是小前提不成立还是大前提不成立,都可能导致推理出的调解结论错误,即矛盾纠纷的调解结果错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逻辑性体现的另一个方面,是在认定事实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通常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证明。 5、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证明性。就证明性而言,应从调解矛盾纠纷的实际工作考虑。 一是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的证明。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总是在某一方面发生了矛盾纠

15、纷,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争议。 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结果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调解协议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明书。二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调解协议通过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详细阐述,证明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实体处理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三是对调解程序正确性、公正性的证明。 6、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公开性。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公开表述矛盾纠纷的调查过程; 公开表述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认证情况; 公开表述人民调解组织对所调解事项适用法律、 法规的意见。 也就是说,除调解组织内部讨论矛盾纠纷调解意见等情况不公开以外, 其余矛盾纠纷调解情况应当全部在

16、人民调解协议书上公开。 7、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公正性。人民调解是增强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的渠道除了调解过程, 就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通过公开人民调解组织所采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情况,充分展示调解结论的公正性,使人民调解协议书成为增强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的载体。从另一个意义上说,能够参加调解的人员毕竟有限, 甚至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只委托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与调解,本身未能亲身感受人民调解所独有的魅力。另外,一件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只是历史上的一个瞬间,时间久了,人们就会淡忘。而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为许多关心矛盾纠纷调解过程的人所阅读,可以永久保留。(四)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回访和变更人

17、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指当事人遵照人民调解协议,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活动。它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继续和完成。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意义:一是实现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二是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三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可以区分为自觉履行和督促履行两种: 1、自觉履行。就是在调解协议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亦称义务人),不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督促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亦称权利人)的催促,自觉主动地履行协议中确认应尽的义务事项和具体要求,使协议得以兑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 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执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体

18、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协议的达成是在当事人提高了认识的基础上,出于自觉、自愿的心理,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的结果。 2、督促履行(也称说服教育履行) 。就是在协议确认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已到或者已经超期,而义务人还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去提醒、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督促不是强制,而是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前提下,积极履行自已所承担的义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 37 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 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督促其履行。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最关心的事

19、情就是当事人双方能否信守履行协议。没有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确认其没有不履行协议的正当理由后,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规定,并讲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弊关系。作为调解协议,只有在双方自愿信守、自觉履行协议规定事项之后,具体矛盾纠纷才完全彻底消除,调解才算最后成功。所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达成协议后,还要进行回访,了解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巩固调解成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 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就是自始至终没有国家权力强制性,就意味人民调解不存在执行问题和执行程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

20、出于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因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拒不执行,或者履行了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而不履行剩余的其它部分义务, 那么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 认为反悔有理,双方当事人又请求或者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调解的,可以重新调解;对反悔有理, 但不再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调解的,以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反悔无理,再次说服教育,讲明无理反悔后果,动员自觉履行而无效的, 都应先告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其他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正告当事人切不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可扩大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在现实工作、生活中,确有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

21、况下,拒不履行已达成的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 对于这种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 37 条第三款规定:“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对正确的予以纠正, 从而对人民调解协议实施保护与监督。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 38 条规定: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 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3、人民调解工作的回访、变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 36 条第二

22、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回访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适时派员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有关群众的意见,巩固调解成果。回访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其一,通过回访及时了解情况,总结调解经验和改进调解方式、方法; 其二, 通过回访, 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解决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使矛盾纠纷得到彻底的化解;其三, 回访工作是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做好回访工作,应坚持做到:第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进行,讲求实效,不走过场。第二, 回访工作必须及时。 人民调

23、解委员会要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适当时间内派员进行回访,以便及早发现和解决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减少工作中失误的-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影响扩大。第三,回访应当有重点地进行。对那些比较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或者协议的履行有一定难度的矛盾纠纷,或者当事人思想情绪尚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的矛盾纠纷,要列为重点回访的对象,坚持适时回访。第四,回访必须注意发现问题,加强对当事人说服教育工作。如当事人思想出现反复,或是有些问题尚未落实的,或是未能完全履行协议的,调解人员都应当及时发现,针对不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人民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后, 当事人双方就应当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实践中,由于客

24、观条件的复杂性和情况的不断变化,以及调解人员和当事人的主观条件限制,在调解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比如对矛盾纠纷的主体、事实认定有误,调解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等等,这就需要调解组织对协议的部分甚至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调解协议的变更, 主要指协议双方权利、 义务的变更, 即标的的种类、 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的变动,以及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其他权利、义务的变更。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 37 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变更,一是调解人员在回访中发现原来的协议有错误或不当之处而提出变更; 二是当事人认为原调解协议有不当之处要求变更。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

25、意的基础上,进行重新调解。经重新调解,对调解协议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原调解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并进行登记。人民调解协议变更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求当事人按这种新的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原调解协议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失去效力。(五)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及其法律效力表现所谓效力是指一种行为或文件发生一定的效果, 也就是该行为或文件在社会上所产生的作用。一种行为或文件能否在社会上发生效力,是由它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不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就有不民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主持协商达成的法院调解协议, 它的性质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所作出的一种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律文书,所以经

26、合法送达当事人后,既不允许反悔,也不允许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它就具有不可争议和强制执行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 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文书,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但不等于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主要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首先表现在, 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解决矛盾纠纷的协议, 作为法定的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次表现在,协议是依法达成的,对有过错的当事人来说,具有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约束力。再次表现在

27、, 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请解决,那么该当事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 36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正确地理解和运用人民调解知识, 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员的能动作用,规范地制作人民调解协书,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达到预期的目的,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实践作用,真正为缓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伟大目的。-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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