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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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岛市城阳区岛市城阳区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青城科字201729号 签发人:徐显玉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科室: 现将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5月23日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市场监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区科学技术局对市场是否存在专利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和受

2、检市场主体,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对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通过青岛市双随机抽查工作系统平台进行具体操作(以下简称“系统平台”)。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应当建立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录库、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和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 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执法证。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两库一单”全程实

3、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第七条 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采取机选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市场主体名单和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二)按照确定的名单,实施监督检查;(三)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由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应当加强对随机抽取工作的监督。第十条 随机抽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年

4、度工作计划,对照检查清单目录,对抽取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依法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必要时请有关人员见证,做到全程记录。第十二条 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抽查工作结束并形成检查结论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通过系统平台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对抽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属于其它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

5、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附件: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附件: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备注1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

6、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

7、,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

8、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并进行公告;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专利违法行为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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