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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控系统非正常应急预案1 事故风险分析传感器示值异常、断线及系统显示井下地点馈电异常。因通讯电缆、监测分站、供电系统等因素发生故障,造成井下一处监测分站通讯中断。因主通讯光缆、通讯电缆、监测分站、供电系统等因素发生故障,造成井下多处或一个区域监测分站通讯中断。因监测主控软件或者上传软件故障、传输网络、服务器等硬件故障,造成监测实时数据不能正常上传到上级单位。上述矿障会导致瓦斯无法自动监测,易酿成重大事故。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1现场应急指挥部构成及职责总指挥:矿长副总指挥: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成员: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及机电办、调度室、办公室、通风科、通风区、监控工区、生产技术科、物质供
2、应部、安监处、救护队、保卫科、医疗站负责人下设应急救援组、技术专家组、供应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事故调查组6个专业组。职责:总指挥:负责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宣布启动专项预案,下达应急救援命令,对特殊情况进行紧急决断等;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下达应急命令,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工作,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全权负责应急现场的抢险指挥工作;调动相关人力、物力参与应急救援;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应急开展情况;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等指挥工作;出现人员伤亡时汇报应急指挥部启动矿综合应急预案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及时传达总指挥作战计划和指挥命令 ,负责
3、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机电办主任、供电队队长:负责矿井内的停送电工作,负责保障及时抢救和安装的机电设备。通风科科长、通风区区长:负责井下瓦斯与通风工作的监测监控,负责完成总指挥交办的各项任务。物供队队长:及时准备好必须的抢救器材,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保卫科科长: 负责地面秩序维护和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监控工区区长:负责自动化设备的检修、调试。救护队队长: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按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事故的援救和事故处理。当事故扩大需与上级或外局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公司的救护队长任总
4、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有关的队长、班长:负责查明本队留在井下工作面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到安全地点直到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地报告调度室,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抢救任务。丁集煤矿医疗站站长: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护理和药物供应。2.2专业组构成及职责2.2.1应急救援组组长:机电矿长副组长:供电队、机电办、生产技术科、监控工区行政负责人组长职责:负责事故的救援指挥,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和决策,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组织现场救援工作。2.2.2技术专家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机电副总、监控工区区长、通风科、机电办、通
5、风区区长组长职责: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技术方案,对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领导小组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鉴定和事故调查工作。2.2.3供应保障组组长:经营副矿长副组长:办公室、企管科、物供部行政负责人组长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经费的筹备,协调解决抢险救灾所需物资的准备和供应。2.2.4医疗救治组组长:党委副书记副组长:驻矿医疗站站长组长职责: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监护及安全转送工作,尽量降低事故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2.2.5安全保卫组组长:党委副书记副组长:保卫科科长成员:保卫科全体成员组长职责:负责指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2.2.6事故调查组
6、组长:安监处处长副组长:安全副总、安监副处长组长职责: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在处理过程中现场总指挥可根据需要,随时指挥任何干部或职工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指挥和安排。3 处置程序3.1险情信息报告程序:安全监控系统事故发生后,矿调度接到事故汇报,立即报告矿总值班、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矿长启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处理工作。若造成井下瓦斯超限事故,立即报告集团公司。3.2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
7、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3.3 报告方式和责任人报警采用电话报警:矿调度电话: 行政电话:(0554) 7676880 7676881 7676882 调度电话:7200 7201 7202驻矿医疗站急救电话:(0554)7676120矿调度接警后及时按程序电话联系相关部门人员。报告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4 应急响应程序3.4.1接警报告和记录监控系统非正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区领导汇报,调度值班员要详细记录现场人员的汇报情况,记录内容:时间、地点、事故简要内容、事故严重程度、现场人员情况等,并将报警信息在第一时间按矿规定的
8、事故汇报程分别向相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3.4.2应急指挥启动和应急指挥:(1)矿接警后要迅速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2)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授权开展事故应急行动;(3)下达应急启动命令,指令相关职能科室及救护部门迅速作好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并按指定地点集合待命。(4)事故呈扩大或出现人员伤亡态势时,由矿应急指挥部按综合预案要求统一指挥并协调公司及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工作。3.4.3 应急救援: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根据事故情况成立专业组,各专业组板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方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4.4 资源
9、调配:由应急指挥部授权现场应急指挥部全权调配矿通讯、应急队伍、技术、装备、交通运输、医疗、物资、后勤保障救灾的使用的资源。3.4.5 扩大应急:事故呈继续扩大态势时,经矿应急指挥部同意,由矿调度分别以电话方式向集团公司或当地政府求援。 4 处置措施4.1处置原则:4.1.1为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综合体系,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监控系统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故障,会对生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必须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积极进行处理。4.1.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第9.2.4款明确规定,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
10、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4.1.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一旦安全监控系统出现非正常状态及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做到迅速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4.1.4依法规范,科学处理。依法规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应急预案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处理能力4.2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及要求4.2.1瓦斯监控系统管理4.2.1.1加强瓦斯监控管理,强化培训,建立瓦斯监控管理制度。4.2.1.2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定期对瓦斯仪表进
11、行校验。4.2.1.3建立瓦斯检测系统班巡检制度,瓦斯监测工每天必须对监控设备、电源、传输电缆进行检查,要建立巡检登记表,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试和维护。4.2.1.4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周期为15天,对所有传感器要建立调校登记表。4.2.1.5对所有设置的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表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和调校制度,由通风科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4.2.1.6瓦斯监控系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4.2.2 瓦斯监控设备的要求:4.2.2.1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煤炭行业标准化归口审查,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形式检验,并取得“MA标志准
12、用证”。4.2.2.2用于爆炸环境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4.2.2.3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4.2.2.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瓦斯断电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4.2.2.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装备备用电池,以保证对瓦斯浓度的连续监控。当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4.2.2.5系统必须具有防雷保护装置,以防止雷电通过矿井
13、安全监控系统引起井下瓦斯爆炸。4.2.2.6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以防止人为取消断电功能,保证煤矿生产安全。4.2.3甲烷传感器设置规定4.2.3.1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回风巷中距出风口10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距工作面迎头5米内)及其回风流中(掘进巷道中距出风口10-1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距被串工作面煤壁线3-5米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
14、串联通风时,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距局部通风机3-5米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4.2.3.2矿井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4.2.3.2.1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4.2.3.2.2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4.2.3.2.3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4.2.3.2.4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规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4.2.4安装、使用及维护安全监控系统的规定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作出的
15、规定。4.2.4.1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并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测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矿调度,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4.2.4.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5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调校1次。每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16、4.2.4.3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4.2.4.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4.2.4.6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4.
17、2.4.7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有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4.2.4.8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4.2.5 矿井配备专职测气员,建立井下作业地点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测气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现场交接班制度。测气员负责对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运输机底槽、高顶区、硐室、回风流中机电设备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以及所有可能出现瓦斯超限的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测气
18、员应严格执行班中三汇报、瓦斯巡回检查及请示报告制度。4.2.6采掘工作面采煤机、综掘机必须安装机载式瓦斯断电仪或悬挂瓦斯便携仪,机载式瓦斯断电仪由监控工区安排专人定期进行调校,采煤机及综掘机司机要佩带瓦斯便携仪,司机操作时必须密切注视瓦斯变化情况。当风流中瓦斯浓度0.8%时,停止作业,当风流瓦斯浓度1.5%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采煤机及综掘机供电,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且稳定后方可恢复供电。4.2.7掘进工作面迎头、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等作业地点需悬挂瓦斯便携仪,加强瓦斯检查。班队长及电钳工随身携带瓦斯便携仪。若出现瓦斯超限,应立即命令监控中心值班员在5分钟内发出手动控制指令切断被影响区域
19、的非本安型动力供电,同时矿调度室立即通知相关区域生产作业人员按照矿井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进风地点,必要时到地面,并且在撤离前将瓦斯电闭锁开关停电闭锁。若出现监控分站通讯中断或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矿调度室应立即通知所属区域生产作业人员按照矿井避灾路线全部撤到安全进风地点,必要时到地面,并且在撤离前切断事故区域非本安型动力供电。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现场情况安排相关地点测气员加强瓦斯检查工作。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事故处理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队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前往事故地点进行处理。4.2.8 危险性控制4.2.8.1监控工区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巡查维护,对监控设备、电源、传输电缆进行检查,要建立巡检记录,对问题及时处理。 4.2.8.2监控工区做好安全监控设备的修理、定期校正和送检工作,确保安全监控设备完好、数据显示准确。4.2.8.3监控工区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闭锁断电试验,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灵敏可靠。4.2.8.4监控工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4.2.8.5生产施工单位应加强所属区域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保护工作,不得损坏安全监控设备,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4.2.8.6矿井各部门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