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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与瓦斯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一般要求、预测结果分类、预测时间和范围的划分。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可以大到矿区、煤田,甚至更在的范围。本规定的区域预测只就井田范围内而言。 一、区域预测一般要求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预测结果分类1、突出危险区;2、
2、无突出危险区;3、末预测区为突出危险区。三、区域预测时间和范围划分水平、采区开拓前的预测;水平、采区开拓后的预测。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范围的划定的权限区域预测范围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定。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解读】 本条规定了开拓前预测的依据和预测
3、的作用。 一、开拓前预测依据 1、实测煤层瓦斯参数; 2、地质资料、上下水平及邻近煤层的实际资料。 二、预测的作用1、指导新水平、采区设计; 2、指导新水平、新采区开拓时揭煤防突工作。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解读】 规定开拓后区域预测的依据和预测的作用一、开拓后区域预测依据实测煤层瓦斯参数、地质勘探资料、上下水平及邻近区域煤层的生产实际资料。二、预测的作用 1、指导工作面设计;2、指导采掘生产作业防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
4、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实施条件和权限、预测结果确定的权限。一、区域预测实施的条件和权限 1、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规律、并有可靠预测资料的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对突出规律尚不明显,预测资料不可靠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由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3、以上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 二、区域预测结果的确认 区域预测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确定。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
5、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解读】 本条规定了石门揭煤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形。 一、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形 1、经评估有突出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石门揭煤; 2、突出煤层经开拓前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所有石门揭煤。以上情形经采取防突措施后,其效果必须达到措施设计要求的指标。 二、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形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无突出区的煤层在
6、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所有石门揭煤。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解读】 本条规定了开拓后突出区、无突出危险区采取措施或效果检验的情形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批准权限1、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2、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揭煤等采
7、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验证;3、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3,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解读】 本条规定区域防突措施必须优先采用保护层开采及保护层开采的
8、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审批权限。1、首次开采保护层的技术要求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保护范围的考察;当被保护层最大膨胀变形量3,检验、考察结果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另行效果检验。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距、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另行效果检验和被保护范围考察; 2、保护层开采技术参数、效果检验和被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一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解读】 本条规定了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矿井的区域防突措施要求。 1、预抽煤层瓦斯; 2、区域预抽效果检验; 3、检验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