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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融资租赁合同合集15篇融资租赁合同1出租方:承租方: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车辆、期间、租金结付;详如下表所载:二、承租方指定项目:(以或标示之)其余合同内容以后面为准。意出租方得将该债权转移予当地方法院求偿。十二、担保条款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及范围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含本合同合部承租人的义务(包含合同的约定、合同派生义务)。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十三、特别约定1、在承租期间车辆发生被盗、被
2、抢等车辆灭失情况,承租方除按本合同第九条承担赔偿外,另需按未到期分摊车辆购置税并需补偿该车保险年度未到期保险费之损失予以出租方。2、承、出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有争议的内容,仍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所衍生之客户交车确认车、车辆牵车确认单及相关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十四、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和,双方同意由出租方住所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
3、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十六、出租人对合同条款之权利义务内容已对承租人善尽告知及监督管理义务。出租方:桐城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代表人: 代表人:地址: 地 址:连带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对保人: 地 址:日 期:连带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对保人: 地 址:日 期:连带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对保人: 地 址:日 期:融资租赁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
4、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
5、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融资租赁所有权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6、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7、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
8、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3(
9、作为出租人)和公司(作为承租人)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直接租赁)(编号:RZZL-CB 201 -00 )日期:20xx 年 月 日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1 年 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1)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称“出租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职务:电子信箱:_电话:_传真:_(2) 公司 (以下称“承租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职务:电子信箱:_电话:_传真:_银行账户开户行:帐号:_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
10、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第一条 协议书性质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第二条 租赁船舶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
11、选定,与出卖人、承租人在 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 -00 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第三条 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 年 月 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
12、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 元整人民币(小写:)。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3.3 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
13、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3.4本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即视为出租人已按本协议书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船舶。 承租人在书面告知出租人后,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时间。承租人应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准备工作。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 3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格式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亦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交付义务,承租人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出租人未能适当履行租赁船舶交付义务。3.5 出租人
14、在承租人代表其从出卖人处接受租赁船舶时起对租赁船舶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 3 )个工作日内会同出租人并协助办理租赁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如有)及光船租赁登记手续,船舶所有权人登记为出租人。双方对办理所有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负有即时提供任何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协议书、交付证明、购船发票等文件资料)的义务;承租人并应负担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所有登记税款、费用。如因承租人原因影响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依照本协议书约定,选择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承租人迟延交纳登记税款、费用而出租人代
15、其交纳的,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或其他任融资租赁合同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1.财产名称:_2.国别:_3.规格型号:_4.质量标准:_5.数量:_6.总金额:_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_天内
16、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3.如果在_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_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第四条租赁期限_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_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17、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_(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_第九条违约责任_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
18、协商解决。第十三条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出租方(盖章):_地址:_承租方(盖章):_地址: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电话:_电话:_电挂:_电挂: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担保人:(盖章)_担保人:(盖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附件租赁物件收据根据_年_月_日你公司与本_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
19、各项条款。承租单位:(盖章)_授权代表:(签字)_租赁物件(制造厂)(详见第号购买合同)卖方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租赁期间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本栏由出租人填写部门负责人复核人经办人融资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垄断防线,为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少、规模小、规范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所表征
20、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
21、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xx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
22、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
23、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
24、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
25、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
26、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加上实施操作
27、不规范,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28、,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出租人为所有权人,承租人是
29、使用权人,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一般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如果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根据处分租赁物的具体结果,才能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并行使
30、法律上的请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融资租赁合同如存在处于从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清偿责任时,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破产人(承租人)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
31、人的物权应当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属性,违反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也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融资租赁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便捷途径,能够提高资金利用率,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帮助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创汇能力,有助于平衡国际收支,有利于改善我国投资结构和宏观投资环境,有利于外贸体制的改革。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出现了许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应当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期长短、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租赁物件的折旧和违约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管权应当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由
32、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融资租赁的部门规章,规定设置租赁机构的审批制定和审批权限,监管各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结束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多头监管融资租赁机构的混乱状况。建立一个健康和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和市场,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融资租赁合同6出租方(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报挂号:银行账号:承租方(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报挂号:银行账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租赁物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购买本合同附件“设备清单”上所列的租赁物件,并出租给乙方。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乙方享有完全的使用权,但不得对所租物件进行销售、转让
33、、抵押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第二条 租赁期本合同一俟生效,甲乙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单方解约或退租。但本合同的生效并不是租期的开始。租赁物件的议付日为起租日,物件一经议付,租赁期即告开始,由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确认。本合同的租赁期为年。第三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租赁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租赁委托书。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件和货价,在购货合同的技术条款附件上正式签字,并在购货合同上作确认签字。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1甲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乙方交货。对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或延迟运输、卸货、报
34、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甲方不承担责任。2租赁物件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应自负保管责任。乙方应分别在验收和试车后把验收证明和试车报告寄交甲方。如发生问题,甲方及时配合乙方对外索赔;如无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收货证明书,确认租赁物件如数收妥,并全部符合合同的要求。3如交货的租赁物件在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等方面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或有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合同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尽可能地协助乙方向卖方索赔。但鉴于融资性租赁,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维修与保养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保用期过后,乙方应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
35、之维持良好的状态,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2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和复原。如无法修复,乙方仍应无条件地履行按期偿还租金的义务。第六条 租赁及费用1租赁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运费、保险费、融资利息、手续费及银行费用等。考虑到合同签署时尚不能确切估计上述成本的实际金额,本合同所列的租金是按概算成本计算的。租赁物件议付后,如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应以实际成本为准。具体金额届时由甲方以书面正式通知乙方及担保人。2甲方同意乙方每年偿还一次本息。 年 月 日前为宽限期,仅支付利息。自 年 月起,每 年偿还一次本息,共分 次还清。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书后,如期如数
36、将应付租金电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3本合同的计算货币为 ,利息采用该货币的固定浮动利率。固定:年息按年期固定利息 计算。浮动:按每期付息之日伦敦同业拆放()期利率为基础另加 利差计算。4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赁物件总金额的 作为一次性手续费。用人民币支付的金额部分,可按付款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天内将手续费电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5乙方还应承担以下几种费用。银行费用;交货途中的保险费和运输费(除外);从目的港到乙方企业的国内运输费;租赁物件的进口关税;租赁物件在国内的保险费;由于乙方的原因推迟用款的承担费。上述各种费用,如乙方
37、需委托甲方代办者,均应在开证前把有关款项汇入甲方账户,或收到有关费用打入成本,否则不能开证。第七条 保证金1在本合同签订的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2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致使甲方遭到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赔偿的金额。第八条 保险1无论检验时可能发生什么情况,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租赁物件一俟抵达目的地,甲方即代乙方在保险公司以甲方的名义对物件投保财产险。其投保金额不得低于租赁物件的总金额,投保期不得短于租赁期。投保应使用外汇。保险费在签约时按每年 的比例一次打入
38、成本,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九条 关税租赁物件及附带原料等的海关关税等各项税款由乙方承付。如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应自行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免税手续,甲方可提供必需的有关证明。核准后,乙方即应把免税证明寄交甲方,以办理报关手续。第十条 迟延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把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延付款的利息。罚息在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 计收。第十一条 经济担保1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2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和督促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乙方发生倒闭、停产、合并等情况),当乙方不能按时偿还本合同规定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39、后十天之内无异议地(代替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第十二条 租赁物件在租赁期满时的处理租赁期满时,乙方可按美元的象征性货价向甲方买进租赁物件,货款列入最后一期租金内。甲方应在收款后一周内送乙方一份“设备所有权转让书”,以确认租赁物件所有权的正式转让。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当事人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时,双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第十四条 附件下列各附件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租赁委托书2租赁合同附表3购货合同及设备清单4经济担保人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40、”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济担保人持合同副本一份。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担保人:代表:融资租赁合同7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条 合同说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
41、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3.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第四条 租赁期限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
42、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2.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违约责任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 份分送 部门备案。出租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