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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雄市粮食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范围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平衡,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2 应急状态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根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预案依据国家和省、市粮食应急
2、预案,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三种情况:1.2.1 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30以上。1.2.2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1.2.3 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7天持续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军供粮油的应急保障工
3、作纳入本预案工作范畴,省或市制定专项预案的,按照专项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事权各负其责。(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资金积累,防患于未然。(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情况时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施。(4)协同应对、服从指挥。全市粮食应急
4、工作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应急状态下,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行动,局部服从全局,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为加强领导,成立南雄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领导副总指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指挥部成员:市经贸局、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审计局、新闻单位有关负责人。指挥部职责:(1)建议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或终止实施县(市)级应急响应,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2)掌握粮食市场形
5、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研究制定本市粮食应急供应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3)对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4)及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情况。(5)完成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为全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6、。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2)按照指挥部指示,联系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粮食应急工作。(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发布有关信息。(4)协助市财政局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5)总结预案实施情况,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市级粮食预警应急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保障系统;编制储备粮动用计划,印制有关应急供应凭证,做好全市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
7、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市物价局等单位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全市粮食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2)市经贸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应急用电需要。(3)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调动需要。(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5)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济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6)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或增加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
8、能力,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顺畅,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8)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管,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9)市工商局负责监管粮食流通市场,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10)市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测应急供应粮食质量,确保应急供应粮食达到工作质量标准。(11)市卫生局负责监管粮食流通市场的卫生质量
9、,防止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口粮市场。(12)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实施本预案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补贴。 (13)市新闻单位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4)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 (15)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3 预警监测3.1 市场监测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全市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本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价格动态的监测和预警分析,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
10、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3.2 应急报告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相应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专报制度。紧张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紧急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特急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并随时上报事态发展状况。日报时间为当天下午16时前,半天一报时间为当天上午12时前和下午16时前,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变化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
11、报有关情况。(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共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3.3 先期处置上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保障粮食供应,平抑粮食价格,控制事态发展,做好舆论信息引导和监督,及时发布正面信息稳定局势,避免发展次生、衍生事件,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必要时,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时严重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4
12、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程序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认我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4.2 应急响应 4.2.1 我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之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加强监管,稳定市场。必要时,应及时动用本级储备粮调控市场。做好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根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专报制度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告。4.2.2 当确认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粮食市场投放量。启动
13、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经营企业增加商品粮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厂粮食,由指定的应急运输企业运送至应急供应网点,按市价敞开供应。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食供应。(2)积极筹措粮源。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安排相关单位认真做好辖区内和跨地区粮食采购,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和较大规模粮食经营业户开展粮食采购和加工。(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5)及时引导
14、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4.2.3 当确认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2.2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动用本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市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提出本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内容包括:运用本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资金安排、补贴来源、库点分布、加工投放计划、运输保障、供应网点及范围等具体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组织实施。(2)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予
15、以处理。(3)根据实际情况,指挥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应急粮源,并组织落实。4.2.4 当确认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4.2.2、4.2.3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动用本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2)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韶关市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3)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加
16、工、运输设施,并应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对紧急征用工作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4)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5)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粮食生产能力,确定生产规模,安排种子、化肥等农用物资供应,组织技术指导,尽快恢复粮食生产。4.2.5 当粮食应急状态持续升级并超出本市的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4.3 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
17、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5 应急保障5.1 粮食储备体系 5.1.1 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我市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营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和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5.1.2 充实和优化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和充实地方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
18、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增加成品粮的储备,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粮食企业的经营储备情况,探索储备粮动态储备的有效方式。5.1.3 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各级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5.1.4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市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市外采购或进口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5
19、.1.5 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通过与粮食主产区政府间、企业间签订粮食购销协议,加强与外省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合作长效机制。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5.2.1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网点,承担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加工任务。5.2.2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辖区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国
20、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承担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任务。5.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5.2.4 市人民政府责成各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指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21、责任和义务,并授予牌匾,作为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指定企业,且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有关重大经营动态和组织定期核查。应急指定企业名单,要逐级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定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市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5.4 通信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单位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5.5 培训演练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保障
22、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6 后期处理6.1 评估和改进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针对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动用本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报批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6.3 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
23、力。6.4 奖励和处罚6.4.1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指挥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4)有其他突贡献的。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或擅自变更应急任务内容的;(4)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期经费或物资的;(5)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6)粮食经营者不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粮食最高库存量标准的;(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7 附则7.1 本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南雄市粮食应急预案(雄府2004 18号)同时废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