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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告新卫通发20157号 为规范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2015年7月24日第3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 8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及修改、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
3、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成立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以及修改、复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审评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标准计划和立
4、项 第七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提出多个立项建议的应当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
5、委组织审查立项建议后制定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批准,可即时立项。需变更、撤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时,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初审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核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一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采用招标、委托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并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 承担食品安全
6、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负责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加强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研究。 第十二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提倡由相关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 第十三条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审评委员会成员意见不计在内。 标准起草负责人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内容包括意见及建议、采纳与否及其理由、没回复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名单。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
7、的时间内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纸质文件应当有起草负责人签名和标准起草单位公章。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与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
8、地方标准材料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完整性、规范性、实用性审查。 初审通过的标准,在新疆卫生监督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决定是否采纳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秘书处。 第十七条审评委员会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进行审查。 审查标准时,由秘书长从审评委员会委员中推荐7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家组应当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审查情况
9、、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配合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审评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第十八条标准经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秘书处对报批材料审核合格后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备案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方法按照食品安全地
10、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并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通报相关单位。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以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公布,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 标准实施、跟踪评价、修订与复审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 对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
11、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纳
12、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2.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标准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制定或修订标准属性起止时间主要起草人项目任务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使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情况:申报单位名称:(盖公章)年 月 日联系人电 话附件2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标准名项目地方标准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国家标准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国际和国外标准标准名称(标准号)原料要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生产工艺要求终产品要求其他内容附件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年 月 日 填写 共 页 第 页标准名称: 负责起草单位: 承办人:发函件数: 回函件数: 电话: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提出单位姓名职称意见及建议采纳与否及其理由-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