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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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街道法律顾问,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聘请的、为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和专家、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安波街道法制办负责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四)勤勉、敬业、

2、高效。 第五条 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街道办事处委派代理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四)协助街道办事处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街道办事处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街道办事处指派,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

3、会实情,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六)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和街道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七)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第六条 担任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

4、律师等以上职称;(五)在相关领域具有 5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六)年龄:30-55 周岁。 第七条 街道法律顾问的邀请,由街道法制办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街道办事处审定确认。街道法制办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向聘用人员颁发聘书。街道法制办应将聘请情况向街道组织办、财政所备案。 第八条 聘用街道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街道法律顾问聘期为两年,期满可

5、续聘。如遇特殊情况,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第十条 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街道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第十一条 街道法律顾问在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街道办事处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街道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

6、个人干涉:(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街道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五)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7、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 街道法制办负责对街道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街道组织办负责对街道法制办聘请(聘用)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 街道法制办对受聘街道法律顾问统一制发相应证件,并为街道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街道法制办每年年末根据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街道办事处将对其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所属各部门及街道各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街道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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