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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_发达国家期货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期货立法的启摘要】是否具有完善的期货基本法标志着一国期货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世界上大多数期货市场,如美国、德国等国家或地区几乎都是由交易所负责设计、自己决定推出上市交易的新品种。中国要发展期货市场,就必须改革期货市场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确保其监管权落到实处;要坚持和维护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体制,简化对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关键词】期货交易法;期货基本法;期货法刘晓农(1971),男,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王晓娣(1966一),女,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
2、法。(江西南昌330031)期货基本法是确立期货交易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期货交易主体组织的根本法。是否具有完善的期货基本法标志着一国期货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国外期货市场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基本法。有学者指出:中国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的今天,唯独缺乏的就是期货交易法。早在1995年,中国期货法曾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入议程,但进展缓慢,至今仍未制定专门的期货基本法。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制约中国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中国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已经启动,因此,研究世界主要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对中国期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美国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1800年,美
3、国期货市场刚起步时,人们只是进行预见契约或远期契约交易,而当时的契约并非现代的标准化合约。那时的交易双方只能依靠契约或当时通行的商业惯例相互约束。直到1848年,美国正式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期货交易所芝加哥谷物交易所,但美国的期货市场既未制定规制期货交易的法律,也无政府部门的监管,而仅仅依靠芝加哥谷物交易所自定的交易规则,来调整彼此之间的期货交易行为。因此,市场逐渐呈现出混乱局面。1916年,美国政府出台了棉花期货法,但它只是规定棉花等级,而未规制期货交易行为。因此,该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法。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涉及期货交易行为的法律是1921年的期货交易法,但该法后来因个别条款违宪而被宣
4、布失效,1922年经重新修订后改名为谷物期货法,规范当时提供服务的9家期货交易所。谷物期货法建立了主要依靠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同时受农业部监督的管理框架。可以说,这是美国第一部正式的期货交易法。1936年谷物期货法被商品期货交易法所取代。商品期货交易法即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的前身。它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为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拥有规制美国期货市场的诸多权力,如对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权、补偿权,决定加大对期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的权利等,从而更有力地保护投资者。2000年12月11日,美国又通过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这是一部着眼于整个金融市场改
5、革的法律,也是现行美国期货市场主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其中针对期货市场的重要内容有:(1)保护投资者。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第3章(b)款明确规定,该法立法目的为保护所有的市场参加者以防止被欺诈或其他滥用买卖行为以及滥用客户资产;并且促进合理的革新和商会问、其他市场间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2)将CFTC角色变更为期货市场监督者。该章(g)(5)(B)(iii)()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取得联邦财政管理权力机构要求的信息,以使管理机构履行管理或监督的责任。(3)扩大市场参与者范围。根据第l章规定,市场参与者包括两种人:一种是合格合约当事人,即为自己利益行事的参与者;另一种是合格合约
6、参与人,即台格的贸易实体。美国期货市场另一法律渊源是联邦条例法典第17章商品期货及证券交易。该章是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由期货管理委员会制定、为期货交易法配套的法律规范,它随着美国法典化的出现而产生,随着期货交易法的修改而变更。第12条赔偿规则,是就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及补救、速度、公正问题而作出的规定。第166条为客户保护规则,要求在客户实际控制自己的账户前,任何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等不得为该客户执行交易。二、德国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德国期货市场的起步比证券市场晚了好几百年,其证券市场开始于1558年,而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与中国一样,德国法律也禁止具有投机性质的期货交易行为。直到1990年
7、,德国期货交易所(DTB)才正式开业。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德国国内产业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为了使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更加宽松,德国针对资本市场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修订相关法律等,这些措施促进了德国期货市场迅速发展,以至于1997年诞生的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便跃升为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之一。(一)法规体系德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由证券交易法、交易所法和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构成。1,法律层面德国没有专门针对期货市场的期货法,德国期货交易行为和期货交易所长期由证券交易法和交易所法调整。200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1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为投资服务和投资附加服务的
8、提供、交易所内外的金融工具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分析及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一定比例表决权的变更。2,法规层面负责德国金融市场全面监管工作的联邦金融监管局(简称BaFin,于2002年5月1日由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合并而成)和各州制定与颁布的条例,大多是监管性质的条例,因此,真正对期货市场的具体发展和规范直接发挥作用的,还是各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二)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促进法案,实行三级监管:第一层面是联邦金融监管局,对整个金融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第二层面是州政府,州政府设交易所监管机构,但州政府的交易所监管机构与联邦金融监管局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德国始终将州政府的监管看作是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一环;第三层面是交易所,交易所设交易监察部门,德国充分尊重各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德国EUREX和苏黎世EUREX各自的管理委员会,可自行直接决定在自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交易品种,而不受他人干预。交易所的这种自主权,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其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